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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应确立绝对再审不加刑原则

2011-04-13王永杰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

王永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论我国应确立绝对再审不加刑原则

王永杰

(华东政法大学,上海 201620)

尽管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已经得到确立,但是在审判监督程序中加重被告人刑罚,甚至通过再审程序规避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现象却屡见不鲜。这一现象不仅侵害了当事人之合法权利,而且会动摇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进程。因此,有必要参照国外立法规定之情形,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探讨在我国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并随之确立相关制度保障。

再审不加刑;绝对再审不加刑;上诉不加刑

一、再审不加刑概述

(一)再审不加刑概念

再审不加刑,顾名思义就是指在再审程序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学者对再审不加刑做了两种不同的区分,即相对再审不加刑和绝对再审不加刑。前者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被告人申请的再审或者其他机关和个人为被告人利益而提起的再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①。后者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再审还是为被告人不利益提起的再审,均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相应地,由于各国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差异及刑事诉讼价值取向的不同,“再审不加刑”在各国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绝对再审不加刑,以法国最为典型②。二是相对再审不加刑,以德国最为典型③。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确定再审不加刑原则,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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