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检察权优化配置论纲①
2011-04-13黄生林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黄生林
民事检察权优化配置论纲①
黄生林
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重大课题。笔者立足我国检察权是法律监督权的宪法定位②,遵循检察权配置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律③,着重探讨民事检察权科学配置,以期对检察职权优化配置有所裨益,进而推动停滞不前的检察改革。
一、民事公诉权
民事公诉权是检察机关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定情形,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对某些民事公益案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的权力④。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并不享有民事公诉权,这是不合适的。建议在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时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
(一)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诉权的正当性根据
第一,法律监督机关宪法地位使然。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当然既包括对刑事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也应包括对民事法律和行政法律实施的全面监督⑤。公诉权在本质上是以公权力为基础,以维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目的,因此,无论检察机关是提起刑事诉讼,还是提起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都是代表国家以行使公诉权的方式对刑法、民商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权能体现⑤。所以对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提起公诉,实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
第二,公共利益保护主体缺失。固然,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制度中并不存在民事公诉,但是这是因为当时制定民事诉讼制度时尚不存在设置民事公诉制度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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