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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法律监督调查权的立法完善

2011-04-13郑青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程序监督

郑 青

试论民事法律监督调查权的立法完善

郑 青

针对目前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相对薄弱的现状,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查违法的程序、完善法律监督措施的要求。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应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未对法律监督调查权的概念、范围、手段、程序等作出规定,再加上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单一,实践中存在大量应当监督而未监督的盲区,制约了监督工作开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查违法的程序,需要在理论上提炼民事法律监督调查权的概念、范围、手段、程序等,并写入立法。

一、问题与构想——当前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目前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工作格局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横向工作格局职能单一,制约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纵向工作格局“倒三角”,导致基层民事检察工作薄弱。

(一)横向工作格局职能单一,制约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全面履行

在以抗诉为唯一职能的前提下,现行工作格局从横向看职能单一,表现为监督范围过窄、监督方式单一、监督手段乏力。其一,在监督范围上,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对生效错误裁判进行抗诉,相关司法解释又对抗诉范围进行了限制,形成了“监督等于抗诉”、“抗诉限于普通程序审判结果”的基本局面。普通审判程序中的职务违法、违法调解和强制调解等案件和特别程序、非诉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执行程序,都实际处于监督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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