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变革方向与路径考量
2011-04-13宋朝武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宋朝武
当代中国民事检察监督的变革方向与路径考量
宋朝武
一、当代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方向”之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检察监督主要由人民检察院通过参与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活动,依法对有关机关和人员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主要内容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而民事检察监督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它是我国检察权权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围绕民事检察制度的讨论非常热烈,归结起来,不外三种观点:一种是“强化说”,主张进一步强化和充实民事检察制度,要实施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全程、全方位监督;第二种是“废止说”,主张废止现行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第三种是“改良说”,主张不能一味地强调扩大和强化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而是应该在充分地分析目前民事诉讼实践中的问题,分析民事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当事人处分权关系的基础上,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适度的改革与调整。这些观点,代表着民事检察监督的不同方向,这些不同观点所提出的问题需要首先加以解决。
笔者认为,对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首先要考虑到我国宪政体制。《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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