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2011-04-13汤维建
河南社会科学 2011年1期
汤维建
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
汤维建
民行检察监督制度肇端于1982年3月颁行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然该法仅有原则性规定,而匮缺具体法则,因而庶为具文,实践效应甚微。迄1991年4月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除基本原则得以保留外,尚规定了抗诉制度。抗诉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开始其实证化之途。2001年举行的第一次全国民行检察工作第一次会议,提出了“维护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监督目标,民行检察监督由此步上新台阶。2010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召开了第二次民行检察工作会议。本次会议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入分析了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全面阐述了民行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属性、职能定位和基本要求,强调了大力加强和改进民行检察工作、努力实现民行检察工作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任务。值此之际,有必要研究探索民行检察监督制度发展的新动向。揭示这种趋势或新动向,就是刻画我国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规律,就是做明确方向和重点的工作。这对于我们贯彻落实好二次会议精神和部署,切实推动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转轨,全面而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优势,形成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和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监督范围的扩张化动向
监督范围目前是由三个层次的立法规范加以确定的:第一层次是宪法关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规定。据此,检察机关对于法律的各个环节均有实施监督的权力,这是民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最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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