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解析*
2011-04-12张登炎
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年4期
□ 张登炎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 长沙 410007)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公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是我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方面的第一部税收部门规章。它的公布施行,为我国加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与之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一系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规定相比,《认定办法》无论是制度层级,还是立法质量都有很大的提升。从一年多来的执行情况看,纳税人与基层税务机关都反映了不少执行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引发我们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 《认定办法》本身存在缺陷,急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一)对超标准的纳税人只要求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对于应否提供有关资料、应否进行实地查验没有作出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在认定时仅凭其填报的《申请认定表》难以确认和证实其表中填列项目的真实性,也无法签署查验意见。由于对超标准的纳税人可以强制认定,因此,这些纳税人可能连《申请认定表》都不愿意填报。建议规定超标准纳税人提供或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收集有关资料,开展实地查验等程序性内容。
(二)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计税,虽然符合法理,但难以操作。新开业纳税人在还没有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之前,购进货物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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