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代下对金融监管法价值的省思
2011-03-31盛学军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1期
盛学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后危机时代下对金融监管法价值的省思
盛学军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后危机时代展开对金融监管法基本价值的省思具有特定的意蕴。应当正本清源,明晰金融安全、金融效率与金融公平作为其基本价值,其中,金融安全价值居于核心地位。同时,这些法律价值之间又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需要采用某种程度上的调和与妥协,来减少适用这种或那种标准之间的矛盾。
金融监管法;价值
一、研究金融监管法价值的动因及立场
此时展开对金融监管法基本价值的研究,主要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因素。
动因之一,是后危机时代为我们提供了全面省思当代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以及蕴育其中的法律价值的绝好机会。恰所谓“大乱之后有大治”。而金融危机之中是不宜作类似思考的,毕竟彼时的中心任务是抗击金融“海啸”,涉及的法律行动都是“危机对策式”的,缺乏长期的考量和更广泛的适用性。
动因之二,当然也是源于笔者无法认同一段时期以来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研究中的主要观点。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是“兼顾安全与效率,效率优先”。如曾筱清认为,“兼顾金融安全和金融效率,金融效率优先,是现代金融监管理念。”[1]郑志认为,“面对全球金融业的激烈竞争和金融全球化的不可逆转趋势,只能秉承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2]李仁真、何焰也认为在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的浪潮下,金融法的价值取向应当“由传统的金融安全优先向金融效率优先转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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