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程序法的价值分析
----从宪政、法制品质与司法正义三重意义上

2011-03-31谢佑平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关键词:程序规则法律

谢佑平,吴 羽

(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 200438)

从法律视角上看,对程序的界定主要包括两种:一种界定反映了法律程序的外在特性,即法律程序是法律行为或作出法律决定的顺序、步骤、方式等,强调法律程序的形式性,如“法律程序是指人们进行法律行为所必须遵循或履行的法定的时间与空间上的步骤和形式,是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合法方式和必要条件”[1]。另一种界定反映了法律程序的内在特性,即法律程序表现为一种过程性和交涉性,强调法律程序所反映的主体之间的交往方式,从国家与公民关系上来看,法律程序可以成为二者良性关系建构的平台,如“程序是交涉过程中的制度化。在这里,法律的重点不是决定的内容,处理的加工,而是谁按照什么手续来作出决定的问题的决定”[2]33。上述关于程序不同角度的界定,丰富了我们对于程序内涵的认识。就程序法而言,存在狭义和广义两种界定,前者仅指诉讼程序法,如“程序法通常指以保证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保证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所需程序或手续为主要内容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3]。从广义上看,程序法是规定法律程序的规范,具体而言,是指“使当事人主张实体法授予的权利和执行实体法设立的义务的整个法律机制”[4]。在一些法治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我们不难发现它们的宪法、法律中存在大量的程序性规范,就宪法性文件……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程序规则法律
撑竿跳规则的制定
数独的规则和演变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试论我国未决羁押程序的立法完善
让规则不规则
“程序猿”的生活什么样
英国与欧盟正式启动“离婚”程序程序
TPP反腐败规则对我国的启示
让人死亡的法律
创卫暗访程序有待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