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儿童家庭寄养体系及其启示
2011-09-25满小欧李月娥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6期
满小欧,李月娥
(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辽宁沈阳 110189)
2009年,新华网在《全国20万孤儿未得救助》的特稿中披露,全国共有20万孤儿未得到经常性的救助,正逐渐成为社会隐患。2011年的两会期间,人大代表释永信再次呼吁,要加强我国的孤儿救助。如何切实保障失依儿童的身心发展、接受教育、社会融入等权利,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随着儿童福利理念的提升,家庭寄养已经逐渐成为替代传统机构养育、更有利于孤儿及特殊儿童养育发展的福利服务模式。纵观我国近代儿童寄养事业的发展,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山西大同的“乳娘村”,到20世纪90年代在北京、上海、山西、云南等地开展的试点模式,再到2003年出台《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尽管在不断地向制度化、专业化方向迈进,但仍存在巨大的福利缺口,在制度理念、制度建设、效果评价等方面也有待完善。因而,我们有必要在结合自身国情的基础上借力而行,多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经验。
一、 儿童*本文中的“儿童”不是我国法律惯例所指----6~14岁期间为儿童,而是采用了联合国1990年颁布的《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年龄的界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家庭寄养的界定与内涵
儿童家庭寄养的理论基础起源于英国精神病学家John Bowlby的“心理依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人的心理健康是在3岁之前与母亲的温暖和亲密接触中形成的。在这种接触中,儿童可以获得生理和心理的愉悦,并由此产生安全的心理依恋。如果儿童在早期就与父母分离,无法在3岁前形成安全的依恋感,则不利于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容易造成性格或人格的扭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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