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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BOT立法的思考

2011-03-18彭琳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法律

彭 琳

(中央财经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00)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BOT(Build-Operate-Transfer)投资方式,是指东道国政府与私人投资者(本国或外国均可)签订特许协议(以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将某一公共基础设施或基础产业项目交由私人投资者成立的项目公司筹资、设计并承建,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内,由该项目公司通过经营该项目偿还贷款、回收投资及获得利润,而政府则从行政角度对BOT投资项目进行行政管理、监督;特许期满后,项目无偿移交给所在国政府或其授权机构。

目前,BOT投资方式日益成为利用民间资本和引进外资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方式。采用BOT投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在基础设施投资方面的不足,有助于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运用BOT投资方式吸引内外私营机构进入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将打破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的垄断经营状态,有助于加快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BOT投资项目的建设与运营,对于提高我国基础设施领域管理水平将起到带动和示范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涉及BOT投资方式的法律文件多为国务院部门规章,法律位阶低,因而制定一部关于BOT投资方式的专项立法,为BOT投资方式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BOT立法的基本原则

BOT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约定必守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和遵守国际公约、遵循国际惯例等原则。在立法中,尤其要注意实现东道国政府与投资方的利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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