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
2011-03-18术洪颜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术洪颜
(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
一、我国目前的私募基金状况及其分析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私募方式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并由专业人士进行组合投资的一种集合投资方式。与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特性:
1. 从基金的募集方式上看,私募基金只能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即不得通过媒体、广告、招募说明书等方式筹集资金。投资者主要是通过直接认识基金管理人、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可靠投资信息和间接介绍、机构投资者的间接投资、投资银行的特别推介、对冲基金研究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等途径参与私募基金。
2. 从基金的募集对象上看,投资者资格和人数限于一定的范围,主要为老练投资者提供服务。这些特定投资者多为一些具有一定风险承受能力、识别能力与自我保护能力的机构和个人。并且投资者人数不是无限开放的,通常有严格的数量限制。
3. 从信息披露程度上看,私募基金披露较少,且披露信息的知悉群体一般仅为内部的投资者,保密性较强。这对私募基金是极其重要的。因为“绝对的透明度会打击对冲基金的存在。对冲基金若披露其所有投资组合的情况,其独有的投资策略会轻易地被人抄袭,对冲基金经理便会失去其原先识别出来的投资机会”[1]。
4. 从监管角度来看,私募基金的监管比较宽松。私募基金投资者限定于一定范围之内,故可以豁免于政府证券主管机关的批准和注册,豁免于投资基金法关于注册基金运作的限制,在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组织形式、信息披露、分配机制等方面更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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