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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力量成长与地方社会权力结构的再造——对一个案例的经验阐释?

2011-03-04

治理研究 2011年4期

□ 董 明

一、引论:何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应有之义?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目下中国最核心的议题。在党中央的理想社会管理体制建构中,已明确强调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格局。然而,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却在某种程度上已将“社会管理”扭曲为“社会问题管理”和“社会危机管理”,原本需社会参与的管理问题,变成了管理社会问题,进而又演变为政治控制,罔顾乃至完全拒斥社会应有的自治逻辑。鉴于当下各类社会冲突事件频发的客观现实,加强必要的重点处置或有其阶段合理性,但绝非社会管理的常态。健康的社会理当是人们能够按照自己的利益组织起来,并且自由、负责任地去表达自己的利益,政府不能采用压制、堵截等单纯的政治防范性手段,而应当习惯于采用疏导、谈判和协商等现代理性方法,形成基层自治与政府管理的良性互动,这才是真正的“社会管理”。“靠‘管’和‘压’,不仅不可能有长治久安,还会埋下动荡毁灭的种子。”①《社会管理创新:中国新“赶考”》,《南风窗》2011年第 8期。

中国社会无疑有着独特的国情及历史文化传统,但诚如严复在百多年前就指出,“世界之公理,人性所大同”是任何人为的力量所阻挡不了的,本质上她并未能脱离人类政治文明的基本意涵,即公共权力合理化、人道化的现代性制度安排。而这种安排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就是敬畏并切实倚重民间社会力量,充分发挥而非扼杀社会自治的内生活力,并促成公民社会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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