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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策略

2011-02-09余俊

关键词:知识产权利益

余俊

(北京化工大学文法学院,北京,100029)

高校是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重要平台,也是开展科学研究的主要基地。据统计,1955~2009年当选的中国两院院士中,40.92%来自高校。[1]“十五”期间,高校承担各类课题61.9万项,其中作为第一承担单位的“973计划”项目占立项总数的 54.5%,承担的“863计划”项目数和经费额占40%左右。近5年来,高校累计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90项,占授奖总数的57.7%;技术发明奖89项,占授奖总数的64%;科技进步奖543项,占授奖总数的54.8%。在2006年国家科学技术奖励中,高校获得了自然科学奖和技术发明奖的全部一等奖(共3项)。截至2006年底,全国高校专利拥有量达4.5万项,其中发明专利拥有量2.6万项。[2]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高校专利申请数量仅集中于25%左右的高校。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华南理工大学6所高校申请的专利占全国高校专利申请总量的26.5%。其他大部分高校专利申请量很少甚至是空白。[3](88−98)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发布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对策研究》调查报告显示,2000~2005年,全国高校专利申请量18137项,专利授权量8389项,专利实施量1910项,专利实施量占授权量的22.8%。换言之,77.2%的高校专利没有产业化。[4]显然,高校技术转移成了我国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给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造成了重大障碍。

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是由先进生产力所带来的财产关系,是保护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有序进行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和“技术开发—产业—消费者”组成的市场结构相对应的一组财产权利。对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策略,特别是技术创新、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之间的天然联系进行研究,是必要而重要的。

一、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的辩证关系

从广义言之,技术转移是技术资源在社会系统要素的参与下而进行的纷繁复杂的运动过程;从狭义而言,技术转移则是技术本体从技术供体向技术受体的横向运动。因此,技术本体、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是制约技术转移的三大基础性要素。[5]这三大基础性要素与知识产权具有不可分割的逻辑关系,具体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技术转移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用

技术成果以知识为表现,因而技术转移的过程,本质上是知识转移、知识传播的过程。知识在形态上不具有实体性,不能独占,可以分享,其在转移过程中不会损耗,在传播过程中不可逆转,在使用过程中可以复制,这就决定了技术转移本身就是知识传播和扩散的过程。在法律关系中,知识是知识产权的对象,的产物。知识产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权,作为知识产权对象的知识就应该具有商业利用价值。因为只有在交易过程当中实现知识所有者的经济利益时,知识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对象。如果知识不能被商业利用,其作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就失去了正当基础。马克思指出,“每当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创造出新的交往形式时,法便不得不承认它们是获得财产的新方式”。[6](72)知识产权制度同样如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本主义创造了许多新的法律方式:在与商品生产直接相关的技术发明领域创造了专利权,在与商品流通有关的商业标记范畴创造了商标权,在文艺创作成果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时创造了著作权。所以,只有当技术等知识进入商业领域时,才需要知识产权制度予以保护。

因此,技术成果的转移和转化,也即知识的传播与利用。知识的流转与扩散,必然伴随着知识所引起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这种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的调整,必然引起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的变动。质言之,技术转移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用。我国于1993年颁布实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核心目的之一,就是“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该法于2007年12月29日修订后,更是在第7条明确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环境,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激励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应当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这说明我国早就认识到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促进技术转移的重要性,并在不断地深化这一认识。

(二)技术供体的创造力与知识产权制度相融共生

国务院副总理李克强曾指出,“没有竞争就没有技术进步,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就无法激发科技人才创造的激情和动力。”[7]科技的创造者即技术转移中的技术供体。创造,是人类的本性,是唯一优于其他动物的本质特征,是人类揖别动物界的分水岭。知识产权制度则是“创造者获取经济独立的权利宪章”。[8]生产力的发展,归根结底是创造者的解放,人的解放。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都以劳动者和创造者的解放为前提。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民族,要想发展生产力,就应当营造出一种环境和机制,让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有机会发挥其聪明才智,并把这种才智转化为社会财富。这种环境和机制,就是人的解放。[9](12)社会制度是第二性的,它反映、调整和保障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劳动者、创造者对自己劳动能力、创造能力的支配关系。伴随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胜利而兴起的知识产权制度,就像一把开启束缚人们创造力枷锁的钥匙,为发挥人的聪明才智提供了广阔的天地,促进了人类的解放,加速了生产力的发展。无论任何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发本国人民的创造热情、引进科学技术和文化方面都起到了无可比拟的作用。它所树立的价值观——“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正是技术供体的创造力之源,亦是技术转移的活力源泉与坚实基础。

(三)技术受体的利益与知识产权保护须臾不分

技术等知识可以复制,因此可以由多人分享。从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技术供体将技术再次许可的成本微乎其微,也即当知识已经生产出来之后,便可以很低的成本再增加一份或多份供给,而利润却相当丰厚。如果不加限制,它可以被无限次地复制。当每个人都可以轻易获取时,会导致社会上的相同知识产品过多,供大于求,利润下降,从而极大地损害技术受体的利益,并导致其逐渐失去有偿获得技术许可的动力,最终会导致技术转移的活力急剧下降,甚至消亡。所以,技术受体的利益需要通过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否则将不利于知识的生产。从经济学言之,对技术受体的权益保护,就是减少同类产品的市场存量,避免恶性竞争,确保知识的营利能力。所以说,保护知识产权等于保护垄断。[10]

从世界范围来看,以知识产权来保护技术利用者的权益、促进技术转移的做法早已得到普遍的认可。例如,美国政府在1980年改革专利制度的宗旨即是促进由其投资开发的技术的专利化和商业化进程,[11]为此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法律法规。例如《拜杜法案》(Bayh-Dole Act of1980)、《史蒂文森-怀特技术创新法》(Stevenson-Wydler Technology Innovation Act of1980)、《小企业创新发展法》(Small Business Innovation Development Act of1982)、《国家合作研究法》(National Cooperative Research Act of1984)、《联邦技术转移法》(Federal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of1986)、《综合外贸与竞争法》(Omnibus Foreign Trade and Competitiveness Act of1988)、《国家竞争力技术转移法》(The 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of1989)、《小企业技术转移法》(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 Transfer Act of1992)、《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and Advancement Act of1995)、《技术转移商业化法》(Technology Transfer Commercialization Act of2000)等。尤值一提的是被英国《经济学家》(The Economist)誉为“美国半个世纪以来制定的最鼓舞人心的法律”[12]的《拜杜法案》,该法案规定:“非赢利性组织(包括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小企业对于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可以获得专利权,并可以自行进行专利授权,而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March-in Right),只有当专利权人不采取有效步骤实施发明或政府出于公众健康或安全考虑的情况下,政府才有权责成专利权人向合理的申请者以实施许可的方式转移该项权利。”[13]从而以统一立法的模式取代了此前每所高校单独与资助机构协商确定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局面,并明显地体现出美国政府大力提倡将高校基于政府资助的研究成果以专利许可的形式向企业和社会转移的倾向。[14]

二、知识产权策略在技术转移中的地位

技术转移是技术供体与技术受体之间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关键,而良好的技术转移模式和机制的建立,核心在于技术转移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制度安排。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是一项有效的激励机制、安全机制、平衡机制,重视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商业化,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知识产权体制化是技术转移启动运作的逻辑前提

技术转移的运作,实际上就是使技术成果(技术本体)成为商品或资本的过程,亦即技术转移包括技术本体的商品化和资本化。技术本体的商品化就是指技术本体拥有方(技术供体)以获取一定报酬为目的,将技术本体的相关权益通过技术市场转让给另一方(技术受体)的过程。交易发生后,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按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后,不再存在任何经济联系。[15]技术本体的资本化是技术供体以技术本体作为资本投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资本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形成新的经济实体的过程。

无论技术本体的商品化,还是技术本体的资本化,其本质都是相关权益的商品化和资本化,这些权益包括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的转让权等。技术本体的商品化是对技术从无偿使用到有偿使用的转变,即“使用权”的商品化,其实质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契约将技术供体和技术受体联系起来,从而实现科学技术向生产领域的转化,使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技术本体的资本化是以技术的“产权”为纽带,将技术供体与技术受体联合起来,使二者优势互补,形成利益分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实体。因此,无论是从技术供体的角度考察,还是从技术受体的立场出发,双方看重的都只是作为技术本体的某种知识的“权利”归属,用作商品或资本的都只是知识之上的“权利”,而非作为权利对象的“知识”本身。所以,知识的“产权化”是技术转移启动运作的逻辑前提,是技术供体获得利益回报的法律基础,也是技术受体支付对价的指向所在。

(二)知识产权体制化是技术本体价值评估的法律基础

技术成果无论是作为商品进行转让还是作为资本进行投资,由于其形成过程的特殊性,都必须对其评估定价。新主流经济学的生产论认为,“物品的产量共同地取决于所有被使用的投入品的数量”。易言之,只要投入一定的生产要素,在正常情况下,总可以获得一定的产出。产品的价格以成本为基础,然而技术成果的形成不同于一般商品,技术成果的生产是知识的构建活动,它与投入的资金、时间并不具有线性的对称关系。技术成果能否研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科技人员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和研究集体的智力构成等。[16]所以,技术成果在转让或投资时不能以研制开发的耗费成本作为评估的基础,而只能以作为商品化或资本化对象的知识“产权”为基础,亦即所谓技术本体的价值评估,本质上是对支配技术的“权利”的评估,而不是对技术本身的价值衡量。

另一方面,适格的评估对象,必须是可以交易的商品,商品则以稀缺为必要。知识作为一种非物质的信息,可以被无限地复制,广泛地传播,普遍地利用。受此非物质性决定,无论增加多少消费者,都不会减少创造者和其他人的消费。而且,知识是几千年来人类智慧的结晶,任何人本来都可以无偿享用或者说不应阻止他人享用。只是出于实现激励创新的目的,资本主义才创造了知识产权制度,赋予发明创作人以控制、利用知识的权利。知识产权人既可以把其拥有的整体支配权作为交换对象,也可以将其按照地域、时限等条件拆分后当作多个交易对象,依交换双方的交易目的而定。交易的完成,也不意味着交易主体失去了知识,对知识本身的消费和合理享用是任何人以任何手段都不可能阻止的,一经公开,人人均可得而享之。[17]所以,知识一经创造,便不具有稀缺性,稀缺的只是对知识这种对象的商业利用“权利”,权利则基于法律的规定。因而使技术“产权化”才是技术本体价值评估的法律基础。

(三)知识产权体制化是技术转移交易过程的安全保障

“人民的安全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18](318),法的安全分为静的安全和动的安全。“静的安全乃对于吾人本来享有之利益,法律上加以保护,不使他人任意夺取,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享有,故亦称‘享有的安全’或‘所有的安全’;动的安全乃吾人依自己之活动,取得新利益时,法律上对该项取得行为进行保护,不使其归于无效,俾得安全之谓,此种安全之保护,系着眼于利益之取得,故亦称‘交易安全’。”[19](218−219)

静态安全,以静态利益为保护的目的。静态利益,即归属性利益,它决定利益在不同主体间分配的静止结构、状态、形式和格局。[20]知识财产静态利益的维护,以权利法定为主要原则,“知识产权法定原则使得知识产权的权利界定明确,种类简单,而这既能保证交易安全和秩序,也能带来对知识产权所保护的知识或信息的使用的效率和人们的自由。”[21](246)因而,知识产权法定是技术转移稳定化、安全性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从权利人自己拥有、实施、获利来实现其价值,发展到通过商品化、资本化等技术转移的方式来实现知识产权的价值。可以说,知识产权的商品化、资本化是知识产权价值体现的高级形态,是知识产权商业利用的最充分形式。商品化、资本化的过程,即技术转移的过程。在技术转移过程中,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必然离不开一定的知识产权规则。在知识产权领域,此类规则主要表现为登记以及登记的变更等公示制度。公示制度的存在,使外界得以明晓技术的权属状况,并从权属状况的变化查知权利的变动,对此变动予以认可和信任。公示制度的这一权利变动宣示功能,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莫不具有重要的安全价值。所以,知识产权策略可以保障技术转移的安全,既包含静态利益的享有安全,亦涵括市场交易的动态安全。

(四)知识产权体制化是技术供受体间利益冲突的平衡机制

在社会关系中,冲突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而利益冲突则是冲突的实质所在,“利益就其本性来说是盲目的、无止境的、片面的。一句话,它具有不法的功能”。[22](179)利益冲突是由一定的利益差别和矛盾引起的。它具体表现为利益主体由于追求的目标不同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是利益主体之间存在利益矛盾的激化形态。由于利益在本质上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产关系,而人们对利益的实现都是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出现的,所以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不同的利益主体对有限社会资源满足的有限性和条件性。人类之所以能够在这种充满冲突的利益关系中发展和进步,关键在于对不同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利益冲突之所以能够协调,则在于“权利—利益”调节机制的存在,这种机制即法律。法律通过在制度上对权利义务的有效分配而使其调整的利益关系主体实现其所追求的利益。[23]

知识产权法与利益有着“天然”的联系,与技术转移直接相关的专利法即是在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进行利益衡量、选择和整合以实现一种动态平衡的制度安排。专利法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的一种基本动力机制,也是保护技术创新成果和技术成果转移的法律机制,[24](124)是以技术进步为目的,在技术供体与技术受体之间建立的“对价”或衡平机制。它既照顾到了技术供体的利益,激励其创造出更多的知识成果,又兼顾了技术受体的利益,实现知识产权法促进科技文化进步的社会目的。

三、高校技术转移中的知识产权策略原理与运用

1999年颁行的《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并未规定促进技术转移的具体措施。2004年公布的《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也仅在第16条抽象地规定:“加强高等学校技术服务机构建设,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强化专利管理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结合,积极推进各种形式的专利实施。鼓励在部分大学设立专利技术评估、集成、孵化机构,促进专利实施,以实施促保护。”除此之外,我国并没有制定促进高校技术转移的详细规则,更没有促进高校技术转移的具体策略,使我国高校的技术转移无法有效地开展,亟需予以改进。笔者将以技术转移与知识产权的辩证关系为逻辑前提,以知识产权策略在技术转移中的地位为论证基础,就我国高校技术转移中知识产权策略的基本原理和具体运用提出四方面的建议。

(一)切中知识产权的经济本质,面向市场需求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学是现代生产力发展的基础,它通过向生产力系统中的各个要素的广泛、深入的渗透而改变这些要素的质和量,改变由这些要素的结合形成的既定结构和既定功能,从而在总体上提高生产力水平或改变其性质。技术作为科学的物化,作为联结科学与生产的中间环节,具有直接进入生产过程、成为现实生产力的条件和性质。历史表明,科学的应用、新技术的发明已成为近代以来推动生产发展的主要力量,是影响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25]“劳动生产力是随着科学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不断发展的。”[26](664)没有知识就没有劳动,没有劳动也就没有生产力,所以,离开了科学技术,就没有生产力可言。[27](2)

但是,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生产力。而科学技术要转化为生产力,关键是技术转移,即知识形态的科学技术只有转化成为物质形态的生产力,才能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否则它只是潜在的生产力。技术转移是市场行为,技术成果能否有效地实现商品化、资本化、产业化,并转化为经济效益,前提是该技术是否适应市场需求,能否成为市场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只有当技术优势变成市场优势时,才会出现正反馈(良性循环):不断得到市场新需求的刺激,不断改进和提升新技术,从而保持技术和市场的领先。

我国高校的科研项目大多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或委托部门的招标等进行的申报。在立项论证时,偏重于方案的理论分析与技术评价,却不注重对其市场应用前景的科学论证,只求论文发表,不求商业运用,导致科研成果与市场需求相互脱节,难以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或者转化水平不高。有些科研成果虽然跟踪或者领先于国际水平,但没有考虑国内生产者的技术和设备条件,以及国内市场的实际需求情况,因而难以得到开发应用。因此,贴近市场需求是高校技术转移成功的前提。再完美的技术成果,如果没有市场,就没有转化的必要,也就失去了研发的正当性。高校科研人员在课题立项调研时,一定要以市场为导向,研究和开发适应市场需求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方法。这就要求科研人员在选题时,要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市场需求,避免选题与生产、市场相脱节。只有如此,才能使技术成果最大可能地转化为生产力。

(二)借鉴知识产权的激励功能,完善奖酬机制

激励机制是知识产权制度中最基本、最主要的内容。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功能的实现,在于通过建立一种利益驱动机制,刺激投资于智力创造的活动持续不断地进行,从而促进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增长。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创造者依法获得的权利,实际上是国家通过相应法律制度解决知识产品的外部性问题,从而避免出现无偿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的“搭便车”行为。如果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界定和保护,那么社会的创新活动将会受到极大的抑制。

高校技术转移的中坚力量是对技术研发作出创造性贡献的发明人、设计人等技术开发人员,激励和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是技术转移成功的保证。尽管《专利法》第1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6~78条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权益分配机制,但不少高校对这一规定还未兑现或者兑现不到位,只有浙江大学等少数几个专利高产的高校实现了更为合理的奖酬制度。[28]权益分配机制的阙如或失调,不仅导致大量科研成果游离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之外,而且导致高校大量知识产权利益的非正常流失。前者反映在科研人员疏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获取,特别是对于职务知识产权成果的保护。例如,在我国专利申请中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比例为7:3,而国外的非职务发明仅占申请总数的3%左右。我国“863”计划实施后的10年间,共鉴定成果1200余项,发表论文2万余篇,而申请专利仅为240多项。[29]后者则体现在大量高校科研人员对外技术兼职中的非正式技术转移,特别是非专利技术的扩散等。

为了解决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奖酬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比较可行的措施是在高校与科研人员之间建立奖酬磋商机制。即根据技术成果的市场应用前景,以及技术转移后可得的利益进行协商,以具体确定科研人员获得利益回报的比例。并且,随着市场情势的变更,奖励、报酬标准应可以随时修改调整。从而使科研人员切实参与技术转移的利益分配,尊重其应得利益,通过“协商式民主”,以契约保证高校科研人员应得的奖酬得到保障,以兹激发其创新和创造的热情,促使技术成果真正转变为国家创新的原动力,促进财政投入与产出通过高校技术转移形成技术创新的良性循环。

(三)领会知识产权的应用需求,创新转移体系

技术转移,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的商业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从建立之时就根植于知识商品化的基础之上,其财产利益与社会价值的实现,并非表现为权利人对知识的支配,而是一个‘个人创造——他人传播——社会利用’的过程。知识产权所有人往往要借助他人的传播或使用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才能使得知识产权不仅具有法律意义,而且具有实际价值。”[30](39)

技术的意义就在于通过实际应用,减少投入,增加产出,提高质量,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的进步和繁荣。因而,需要创建和创新高校内部的技术转移体系。目前,我国高校知识产权通常由校科技处管理,部分大学曾设有专利办公室或事务所及类似机构。由于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的管理尤其是技术成果的产权化、商品化、资本化及产业化,不仅需要工作人员具备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权利意识,而且也需要工作人员拥有市场眼光、创新能力和风险意识。所以,不能简单地将知识产权工作列入科技处的工作范围,需要设立更为专业、专门的机构来负责技术成果的商品化、资本化以及产业化的全过程。比如,可以在《高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建立类似于美国大学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或技术转移办公室(Technology Transfer Office),由懂技术研发、懂市场运作、懂知识产权法律的专业人员组成,专门负责高校科研成果的产权化、产业化工作,从而能够有效地在高校内部凝聚力量,集合资源,提高效率,扩大效益。

(四)把握知识产权的衡平理念,实现社会服务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公共利益的调节机制,无论专利权、商标权还是著作权,都只在一定限期内受到法律保护,法定期限届满,其保护的对象就成为社会公共的知识,从而使知识源于社会,又回归社会。此外,知识产权制度还是一种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机制,即规定权利人必须将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向全社会公开,以保证他人了解已有的创新,从而为他人在该技术基础上做进一步的开发、创新提供基础,并避免对同一技术进行重复开发,以此节约社会资源,促进技术创新资源的科学利用、合理配置。因而,知识产权的衡平机制与社会和谐发展、科学发展、可持续协调发展的基本理念是不谋而合的。

当今高等学校履行着教学、科研、服务社会三大功能。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高校依托其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等综合优势,成为我国知识产权的重要产生地和辐射源。高校技术成果的转移成为当代高校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高校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不仅是高校走向社会中心的必然选择,[31]也是高校拓展服务社会功能的必然要求。加强技术转移,促进教育、科技与经济的水乳交融,实现教、科、经一体化,已成为知识经济时代高等学校社会服务功能的新内涵。应用知识并将其转化为技术与产品直接参与社会财富的创造,这既是知识经济时代的需要、社会的需要,也是高校自身发展的需要。[32]所以,高校技术转移已成为高校实现社会服务功能、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但在现实中,我国高校技术成果能够完成签约的不到30%,真正实现产业化的技术转移率则普遍不超过10%,[33]这不仅造成了国家、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极大地削弱了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同中央政府大力提倡的科学发展及和谐理念更是背道而驰。因此,高校技术转移应当从实现服务社会功能的高度,充分领会知识产权的内在平衡理念,花大力气对技术转移体系进行变革和创新。

四、结语

知识产权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其产生伊始,就是市场经济的一个环节。市场主体获取、运用、保护知识产权,都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利益和经济回报。只有从市场关系和注重运用的角度来看待知识产权保护,才有可能使我们真正回归“知识产权是私权”的命题。2008年6月公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的八字方针,把“运用”放在第二位,体现了这一市场经济的导向。它表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宗旨,是为了让知识产权所覆盖的作品、专利技术、商标和商业秘密,能转化成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转化为国家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足发展。[34]高校应当领会这一基本理念,将技术转移切实调整到“运用”的轨道上来。

高校技术转移能否成功,与知识产权策略的影响密不可分。知识产权策略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借助知识产权制度本身的设计和调整来提高经济效率、增进社会福祉。因此,在高校技术转移的过程当中,要特别注重知识产权策略的原理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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