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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之“抽象法”解读

2011-02-09刘建民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现实概念

刘建民

(运城学院思政部,山西运城,044000)

在思辨科学领域,一个概念或几句简评看似微不足道,却须以整个的理论体系为依托来解读,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汉译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一篇的标题是“抽象法(Das abstrakte Recht)”,其中有两个问题。一是“法”究竟指的是什么?“法(Recht)”这一翻译是否恰当?这个问题比较复杂,需另行撰文详解。二是黑格尔为何将“法”的认识界定为“抽象”?这是本文要澄清的问题。

一、自由意志的定在是法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以自由意志的存在开始论述的。自由意志首先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如同抽象的善、正义等等概念一样,好似远在彼岸的东西。但黑格尔蔑视抽象的概念,称之为僵死的躯壳(caput Mortum),并把这种抽象的认识称之为“野蛮”的思维,他不会停滞在这种孤寂的认识状态。黑格尔主张:“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正因为如此,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wirklicher)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哪里,或者也可以说(其实我们都能说出),这种彼岸的东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虚的推论那种错误里面。”[1](10)他追求思想与经验一致的认识,把哲学与经验的一致看成是检验真理认识的外在的试金石。所以,“只有思维与存在的统一,才是哲学的起点”。[2](295)所谓哲学的起点,无非是说,思维与存在相统一的哲学才称得上真正的哲学,这与思想与经验的一致的说法乃是同一个意思。将思维与存在者结合起来,是走向现实(wirklichkeit)认识的第一步。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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