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化运作
2011-02-09王宗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法律
王宗涛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一、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合理性及运行风险
关于自由裁量权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自由裁量权指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1]法官在审判中所有的自主决定和判断,都属于自由裁量。而狭义上,法官自由裁量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是指法官或法庭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界限予以厘定。因此,只有涉及对法律规则或原则的自由判断和裁定才称为自由裁量。广义和狭义内涵之区别,在于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前者过于宽泛,后者更符合司法审判自由裁量权之本质。本文采狭义说。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是指民事司法适用的法律不明确时,法官基于一定标准对法律规则自由选择判断的权力。
民事司法自由裁量权的外延厘定的核心在于对法律不明确的界定。一是何谓“法律”,即司法适用的法源范围;二是何谓“法律不明确”,具体有哪些类型。
关于司法适用的法源范围。①就法理而言,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行政规章等。同时,作为补充,还包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等。司法解释是立法机关授予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适用法律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阐释和说明。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全国人大赋予司法机关司法解释权,最高人民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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