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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之构建

2011-02-09黄生林朱再良杨国志程相鹏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年5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法律效果

黄生林,朱再良,杨国志,程相鹏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湖州,313000)

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核心,是检察机关维护司法公正的生命线。因此,提高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实现司法公正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在当前的检察实践中,由于缺乏科学有效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致使检察机关不能有效地发现和解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随意性大、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必须既坚持以法律标准来检验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同时又运用政治标准和社会评价来衡量检察工作,这就需要检察机关构建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统一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本文试图对此问题作一尝试性研究,以期引起理论界与实务部门的高度重视。

一、当前检察机关案件质量评查存在的问题

(一)偏重于法律效果,忽略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

现行案件质量评查注重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无误,程序合法。这种评查模式往往忽略了办案的过程控制、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如:侦查部门的案件质量往往通过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的结果来判断。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成为评价办案质量的主要标准。在这种评查模式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难以体现,不能发挥更深层次的作用。这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检察工作的要求相距甚远。单单就解决案件是否有罪进行执法,属于粗放式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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