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探讨

2011-01-09冯祥武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冯祥武

(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 361105)

2009年 6月,中央党校妇女研究中心公布“关于男性带薪护理假公众需求的调查报告”显示, 92.1%的人对“休产假也是男性权利”持肯定意见。因此,该中心建议将男性带薪护理假或父亲假作为一项公民权利,列入《社会保险法》当中[1]。尽管2010年 10月 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没有采纳该建议,但是,进一步探讨人们关注已久的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问题①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可参见:谭湘渝:《我国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现状分析与关键理论问题探讨》,《甘肃社会科学》2004年第 6期第142—144页;刘文明、段兰英:《男性生育角色与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华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 3期第 130—132页;蒋小民:《论“男性护理假”入〈社会保险法〉的可行性》,《劳动保障世界》2010年第 4期第 6—8页。,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生育保险法律不无裨益。

一、关于生育保险待遇及其享受主体

生育保险 (m aternity insurance),一般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的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由国家和社会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作为职工个人而言,参加生育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是指妇女在生育期间依法应享有的各种帮助和物质补偿[2]。在我国,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依法所享有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