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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银行法之法律渊源考

2011-01-09李婧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银行法律

李 婧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理论部,上海 200240)

“清光绪三十四年 (1908年)正月十六日颁布《银行通行则例》,此为吾国有银行法之始”①谢振民编著:《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张知本校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年版,第 851页。另外《比较银行法》一书也提到“中国最早的银行法,是清朝光绪三十四年(公元 1908年)公布的《大清银行则例》和《银行通行则例》”。参见潘金生、黄宝奎、唐兴光编著:《比较银行法》,中国金融出版社 1991年版,第 8页。,表明中国开始运用法律手段调整银行关系、规范金融市场,标志着我国银行法的诞生。在法律渊源的构成上,近代银行法呈现多样的法律形式,既有银行法律法规等成文法渊源,又有长期在实践中形成并使用的钱业习惯法渊源。习惯法与制定法作为法律的不同渊源,在不同历史时期地位不同,也因其制定主体、代表的利益主体不同,不可避免地出现矛盾与冲突。国家法与习惯法应相伴而存,互相弥补,发挥各自在不同领域中的作用。

一、银行制定法

近代银行法的制定法渊源,主要包括银行法律、规章等。银行法律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银行关系的规范性文件;银行规章则是经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授权,由全国性金融监管机关依法制定的调整银行关系的规范性文件,在整个国家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

(一)银行法律

银行立法一般有两种模式,即银行单行法和综合立法模式。前者是单独制定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监管法等法规的体例,后者则制定一部综合性银行法,把对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规范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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