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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交换原理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2010-09-06李波阳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0年4期
关键词:犯罪现场物证侦查人员

李 栋,李波阳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物质交换原理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李 栋,李波阳

(甘肃政法学院 公安分院,甘肃 兰州 730070)

物质交换原理作为刑事侦查学的一项基本原理,在我国的刑事侦查学教材中不难见到它的影子。遗憾的是,物质交换原理在我国公安院校的刑事侦查学讲授当中却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在相关的侦查学教材中也鲜有详细的论述。深入认识和促进物质交换原理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的运用,有助于侦查人员收集物证,完善现场勘查程序,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现场勘查;物质交换原理;侦查学;法庭科学

从刑事侦查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诞生开始,自然科学中的技术成果就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1]物质交换原理原本是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技术、各个学科之间不断融合,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不断地被运用于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物质交换原理体现在侦查学当中就是自然科学被成功的运用于社会科学的真实体现。

一、物质交换原理的主要内容与哲学基础

(一)物质交换原理的主要内容

哲学中的物质,是指不依赖于人的意识并能为人的意识所反映的客观实在,在自然科学中是指无生命的物体。现场勘查是一门实践性比较强的学科,它所说的物质不仅包含无生命的物体,还包含有生命的生物和人体。交换在这里即表示物质的转移,也表示能量的交换,能量守恒以及信息的传递。[2]

物质交换原理是侦查人员在长期的侦查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概括总结刑事侦查规律形成的系统化的知识,是刑事侦查学基础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对侦查实践活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物质交换原理,又称为“洛卡德交换原理”,这一理论最早是20世纪初由法国著名侦查学家埃德蒙·洛卡德在其编著的《犯罪侦查学教程》提出来的。[3]物质交换原理认为,犯罪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物质交换的过程,作案人作为一个物质实体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总是跟各种各样的物质实体发生接触、碰撞、摩擦从而产生物质交换关系。刑事侦查中所讲的物质交换是指两种客体在外力的作用下发生接触、碰撞、摩擦或其他的相互作用,引起客体接触部位的物质产生互相交流的关系和各种变化的状态,或引起物质之间各种能量的转换,这些能量交换现象形成的线索可以用于侦查破案。从刑事侦查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将自身存在或携带的某些物质遗留在犯罪现场,同时又会从犯罪现场带走某些物质而形成一定的表现形态,这实际上是犯罪人的行为导致的一种物质交换结果。因此,在犯罪案件中物质交换是广泛存在的,是伴随着犯罪行为发生而发生的,这种客观存在的规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从广义上说,这一理论涉及的物质交换可分为两种类型:

1.痕迹性物质交换,即人体与物体接触后发生的表面形态的交换。在犯罪现场调查中,有这么一个案子:收藏家詹姆斯的一幅名画被盗,刑事侦查人员在现场经过细致勘查,在挂这幅名画的墙壁上提取到一枚耳纹。这枚耳纹是犯罪嫌疑人盗取名画时把脸贴在墙壁上留下的,通过现场分析是内部人作案。耳纹像指纹一样具有人身专属性,侦查人员就是通过这枚耳纹进行了同一认定从而找到嫌疑人,最终破获案件。在这个案子当中,这枚耳纹就是痕迹性物质交换的结果。我们在现场中通常所遇到的撬压痕迹、划痕、弹痕、指纹等都属于痕迹性的物质交换。

2.实物性物质交换,具体地说是宏观实物之间的相互转换。作案人在犯罪现场作案时必定会带走或留下某些物质,像这种物质间交换的客观规律不以人的行为而改变。在犯罪现场调查中也有这么一个案子:汤姆报警称,他与私自闯入自己住宅的疯子邻居吉米进行搏斗时,把吉米杀死在家中。汤姆陈述道:吉米踹开了自家大门,气势汹汹貌视拼命的样子往妻子露西扑了过来,自己出于自卫就与吉米扭打在一起,结果把吉米杀死。刑事侦查人员在现场中发现门上的鞋印虽然是吉米所穿的鞋子所留,但吉米的鞋子并不合脚,同时在吉米的鞋子当中提取到一枚刚刚脱落的脚趾甲,并且这枚趾甲并不是吉米所留,侦查人员从而断定汤姆在撒谎。这枚脚趾甲即是物质交换原理当中实物性物质交换的结果。

(二)物质交换原理的哲学基础

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与任何学科都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刑事侦查活动作为一种学科活动,也同样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指导。

1.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物质交换原理运用于犯罪现场的认识基础。犯罪现场是复杂的,其表现形态复杂多样。但从本质来看,任何一个犯罪现场都具有特定的时空要素,都具有物质性。犯罪分子在特定的环境里对特定的对象进行侵害,都会遗留下相应的物品和痕迹。物质交换原理虽然是自然科学的理论成果,但是辩证唯物主义物质观是物质交换原理运用于犯罪现场的哲学基础。

2.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物质交换原理运用于犯罪现场的思想基础。犯罪现场勘查是一个实践的过程,也是一个认识的过程。现场勘查工作严肃而复杂,需要科学的思想方法作理论指导。现场勘查是侦查人员认识刑事犯罪的重要来源,也是推动侦查主体认识刑事犯罪的动力。物质交换原理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使侦查人员正确地认识犯罪成为可能,从而采取正确的侦查措施破获刑事案件,查获犯罪嫌疑人。

二、物质交换原理的历史沿革与不足

(一)物质交换原理的历史沿革

物质交换原理是由法国著名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埃德蒙·洛卡德在20世纪初提出,故也被称作洛卡德交换原理。物质交换原理的诞生是同工业革命的迅猛发展和现代科学技术广泛运用于侦查破案密不可分的,特别是科学技术的长足进步,在物理学、化学、医学、生物学等领域都有很大的突破,这些科学技术的成果给落后且错案百出的侦查手段带来强劲的发展动力。首先将现代科学方法和精神引入侦查实践的是法国人阿方斯·贝蒂隆。他于1882年发明了人体测量法,将一些人类学的知识和方法运用于特别重大案件中罪犯某些骨骼部位的科学测量,用骨骼长度对罪犯进行个体化分析,获得了巨大的成就。贝蒂隆的创举使侦查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并走向科学化的新时代,他也因此被后人尊称为科学侦查之父。其后的柯南道尔、格罗斯、拉卡桑等人在贝蒂隆的启发下也先后做出了自己的贡献。他们发现自然界广泛存在着物质交换现象,即两种不同的物质在外力的作用下若发生相互接触、摩擦、碰撞则都会引起接触面上物质成分的相互交换和转移,并认为这种交换和转移现象可以作为证据和线索运用于侦查实践之中。柯南道尔曾多次利用泥土等物质作为证据。汉斯·格罗斯是奥地利著名的侦查学家、法庭科学家,他和柯南道尔几乎同时提出了收集和研究被害人衣服上和罪犯凶器上的尘土的想法。亚历山大·拉卡桑则是法国法医学的奠基人,同时也是最早几个研究罪犯及被害人衣物和身体上的灰尘的侦查学家之一,他研究过灰尘在判断罪犯职业、居住地区、活动范围等方面的作用。所有这些革命性的实践,为物质转移原理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直到20世纪初法国侦查学家埃德蒙·洛卡德,才第一次明确了物质交换原理的理论基础和适用范围。洛卡德主要从事物证分析工作,他特别强调灰尘在侦查实践中的作用,他发现任何罪犯都可以通过从犯罪现场提取到的以及罪犯从现场带走的灰尘颗粒与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联系起来。这一思想正是物质交换原理的雏形,但最初这一思想并不为侦查机关所重视。随后,他成功地运用物质交换原理为许多疑难案件的破获提供了有力的线索,从而引起了侦查机关的注意,并得到有力的资助。在一定程度上来讲,洛卡德在物质交换原理上的成功有自己的卓越贡献,但柯南道尔、汉斯·格罗斯和亚历山大·拉卡桑也功不可没。[4]洛卡德本人也曾经将该理论归功于上述三人。物质转移原理使得洛卡德名垂青史。然而,洛卡德对物质交换原理的表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后又经过他的同事和学生以及许多后来者的改良,才最终成为了侦查学和法庭科学的基础原理。总的来说,物质交换原理有着深厚的科学基础,它反映了客观事物的因果制约规律,体现了能量转换和物质不灭的定律。这一原理对研究侦查学的理论与实践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它不仅仅是对微量物证的研究,而且是侦查人员细致取证的基础,还是研究现场勘查的依据,更是研究侦查对策的基石。[5]

(二)物质交换原理的局限与不足

物质交换原理在过去的100年里受到各国侦查学家的认可并在侦查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任何理论都不是尽善尽美的,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它都会逐渐暴露出相应缺陷和时代的局限性。传统的物质交换原理无论是在使用效果方面还是在使用范围方面都表现出了相应的不足。司法文明进步到今天,要求侦查人员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用多种方法广泛收集用于定案的证据。从本质上讲,证据是一种信息,它既包括物质性信息,也包括意识性信息。物质性信息集中表现为形形色色的实物证据,是人们可以触及的;意识性信息集中表现为证人证言或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言词证据,在传输过程中只能感知,无法像实物那样展现出来。传统的物质交换原理无疑排除了意识性信息,使得其对侦查学的指导作用大为缩水。

传统的物质交换原理是专门针对物质性信息而言的,不适用于意识性信息。一般来讲,在刑事侦查当中意识性信息也是通过转移而实现的,这却难以运用传统的物质交换原理进行解释。侦查实践中常运用到犯罪心理痕迹、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这些技术在侦查破案中同样具有重要的作用。

1.犯罪心理痕迹。它是指在犯罪心理的支配下犯罪人行为活动所遗留的客观痕迹现象。犯罪人的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发生的因果关系,是犯罪人在一定的环境中受心理变化所支配的产物,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痕迹总是以特定的方式表现出来而被侦查人员所感知,侦查人员可以通过犯罪人的心理痕迹变化达到识别罪犯的目的,从而破获案件。这些心理痕迹的形成在客观上属于信息转移的结果,很难说是物质转移。

2.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技术,其依据普通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三大学科基础以及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计算机应用、侦查学、物证技术学等学科知识,在正确分析案情和案犯心理活动的基础上,运用认知综合测试法编制测试题,通过专用心理测试系统,实时同步记录被测人对主试言语问题的多项心理生物反映变化,进而评判心理痕迹对映相关度,以甄别判断被测人与案件关系及案件有关情况的犯罪心理鉴定技术。尽管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但其所测试的记忆痕迹无疑是意识性信息转移的结果。

三、物质交换原理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的运用

物质交换原理作为一种侦破案件的科学和刑事侦查学的一项基本原理,虽然不能对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现象做出合理的解释,但物质交换原理所蕴含的客观物质特性会使它在犯罪现场勘查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物质交换原理有助于侦查人员收集证物,尤其是微量物证

随着犯罪活动的日趋智能化,传统的宏观物证在现场遗留越来越少,这使侦查人员普遍感到取证难。我们知道,物证是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6]微量物证则是一切量小体微的以其存在状况、外部特征以及其品质、性能来证明案情的客观实在。它除了具有物质客观性、特定性和间接性的基本特征外,还具有量小体微、不易毁灭、出现几率高、多样性、依附性、隐蔽性、易被污染和易于丢失、具有分离和不完整性以及必须运用先进技术手段检验等特点。[7]由此可见,微量物证具有科技和法律的双重属性。侦查实践中所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向侦查学提出了必须加强微量物证研究的新任务。物质交换原理恰巧从理论上证明了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留下大量的微观物体,这些微观物体都与犯罪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并具有客观性和特定性。这样,物质交换原理就为微观物证的收集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物质交换原理可以完善现场勘查程序

物质交换的内容是研究现场勘查的策略、方法的客观依据。由于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交换既有宏观的又有微观的,既有具体的又有抽象的,既有比较稳固的又有易损易变的。侦查人员要发现和收集这些特殊的物质内容,就必须根据这些内容的特点为现场勘查制定出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操作规则、工作步骤、勘查程序以及其他各种特殊的技术方法。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场所,物质交换原理是确定现场勘查必要性和可能性的理论依据。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虽然勘查的方向逐渐向微观的物质领域倾斜,但是现场勘查的重心依然是宏观的犯罪物质的观察和研究。由于侦查人员的粗心大意或者缺乏微量物证的意识,我们除了为现场勘查提供更多更先进的科学技术之外,最重要的是要为现场勘查制定出一套更规范的勘查程序,以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

(三)物质交换原理有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由于物质交换原理更多地运用物理学、化学、医学等自然科学的成果,而这些并不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所擅长的,所以尽管物质交换原理是刑事侦查学的一项基本原理,却没有受到侦查实务部门和公安高等院校的重视。对物质交换原理进行深入研究不仅能够完善其理论、充实其内容,对于侦查实务部门提高侦查人员的办案能力都大有裨益。

物质交换原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提高侦查人员的综合素质:

1.能够使侦查人员意识到及时找到嫌疑对象的重要性。作案人从犯罪案件现场带走了微量痕迹物质,这些微量痕迹物质是破获刑事案件的重要线索。然而随着犯罪分子活动的增多以及反侦查意识增强,这些微量物质可能会很快消失。所以及时发现嫌疑对象并及时检查是提高破案效率的关键。

2.物质交换原理在自然科学中是一门很细致的工作,运用在侦查学当中能够让侦查人员明确在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对嫌疑对象的调查应当注重发现哪些问题,应当如何对嫌疑人衣物、住所、工作地点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哪些微量痕迹物证,这些痕迹物证有什么样的的证明能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能够起到多大的证明作用。

3.能够使侦查人员敏锐地意识到现场保护的重要性。案发后,所有在犯罪现场的活动都会使相关物证发生变化,尤其是微量痕迹物证。证据一旦污染,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因此,首先到达犯罪现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尽量避免在现场活动。

4.能够使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分析、识别、判断证人证言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及可靠性,通过证言、供述和辩解,用以核对案件现场以及关联现场,及时发现侦查线索,确定侦查方向。

5.能够帮助侦查人员对案件中出现的复杂现象作出合理的解释。结合其他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对犯罪案件现场进行现场重建。

根据物质交换原理,可以说犯罪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物质交换活动。因此,任何物质都可能成为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犯罪活动必然会产生物证,如果对犯罪现场勘查不够细致,没有发现作案人留下的痕迹物证,也只能说明侦查人员没有发现痕迹物证,并不是现场没有痕迹物证。

结语

侦查学的研究虽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但这并不意味着刑事侦查学研究的成熟,很多侦查学方面的著作大都倾向于侦查实务方面的研究和探讨,而对于侦查学的基础理论却较少有详细的论述。对物质交换原理进行深入的论证和探讨,也是对侦查学基础理论的充实和完善。

侦查学的研究的确是为侦查实务服务的,然而侦查学不是仅仅为了侦查破案而存在。侦查学作为一门学科,仍然需要做一些基础性的工作来奠定和稳固侦查学的根基。笔者认为物质交换原理不应该只是一个概念性的提法,应该把它放在整个侦查学学科体系中来考察,这就要求我们对支持物质交换原理的基础理论,物质交换原理本身的理论性问题进行研究,这对于侦查学学科的发展大有裨益。

[1]彭文.刑事侦查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1.

[2]邵鸣利.刑事犯罪中的物质交换原理[J].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2).

[3]程小白,瞿丰.新编侦查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24.

[4]聂成华.浅析信息转移原理之犯罪过程.转引于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

[5]刘品新.论犯罪过程中的信息转移原理[M].郝宏奎.侦查论坛(第1卷).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6]崔敏.刑事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93.

[7]王俭.微量物证分析[M],北京: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5.

【责任编校:边 草】

Concerning Material Exchange Principle at Scene of Crime of Exploration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Lanzhou 730070,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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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631.2

A

1673 2391(2010)04—0072—04

20100609

李栋(1985),男,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侦查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李波阳(1968 ),男,甘肃静宁人,甘肃政法学院公安分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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