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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Stay”与分时度假的比较分析✳

2010-07-17林丹彤

旅游研究与实践 2010年2期
关键词:旅行社养老旅游

林丹彤

(北京师范大学地理学与遥感科学学院,北京 100875)

“Long Stay”与分时度假对于国人来说同属新型的休闲旅游形式,两者在某些方面有相似之处。分时度假产品在 20世纪 90年代中期进入中国,发展并不顺利,而“Long Stay”则是一种崭新的休闲形式,两者之中哪个更适合现实的中国,能否互为补充,值得探讨。

一、Long Stay与分时度假的含义

(一)Long Stay的含义及特点

Long Stay为日式英语,目前成为日本人出国长期旅行的新流行用语。事实上欧洲人在大雪纷飞的冬天利用假期赴东南亚等国家避寒已经成为习惯。2000年日本出版的《Long Stay白皮书》将“Long Stay”定义为:不是旅行,也非属移居(生活据点的迁移)的长期停留。不光是观光或购物的旅行,而且是将生活源泉置于日本的同时,在居住地区接触当地文化,并与当地居民交流,发现生活意义。它不属于移居,也不是永久居留之“国外居留型休闲”[1]。该现象类似于国内所指的“候鸟式休闲”、“异地养老”。如果将 Long Stay的定义与旅游活动的定义进行比较,则认为Long Stay实质上是一种持续时间较长的旅游活动。根据世界旅游组织对旅游活动的定义,“旅游活动是一个人到其惯常环境之外的某地去旅行、在该地连续停留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活动,其出行的目的不是去该地从事就业性活动”[2]。目前我国大陆未在此意义上对 Long Stay作出翻译,台湾将其称为“长宿休闲”,可引为我国通用之译名,另将 Long Stay的居留目的地称为“据点”,方便今后出台政策、学术研究和企业交流。

Long Stay的含义包含了以下3个特点:(1)较长时间的停留:通常 1-6个月,非永久居留,以回母国为前提;(2)主要目的是在据点生活,而非旅行,与当地居民交流互动,接触当地文化与生活方式,但不排除以据点为出发地参加一些 1-3日的短途旅游;(3)生活的金钱来源于母国,在 Long Stay据点没有收入。

(二)分时度假的含义及特点

分时度假(Timeshare)是一种典型的休闲度假旅游,始于 20世纪 60年代的法国,根据《欧盟分时度假指令》(European Union Timeshare Directive)的阐述,指所拥有的有效期在 3年以上,规定消费者在按某一价格付款后,将直接或间接获得在 1年的某些特定时段(1周以上)使用某项房产的权利的合同,住宿设施必须是已经建成使用,即将交付使用或建成的项目。通俗地说,就是酒店或度假村将其某住宿单元在一年内划分为 52周,出售其中的51周(余下 1周用来维护和维修),每个单位的分时度假产品就是在约定的时期内(一般为 20-40年)每年在这一住宿单元住宿1周的权利,也可以将这一权利转让、馈赠和继承。当人们购买了一处的分时度假产品后,可以通过交换系统享用这一系统的位于其他地方的分时度假产品。

分时度假产品具有以下 3个基本特点:(1)至少3年的有效期:购买者必须一次性购买该产品 3年的使用权;(2)提前支付;(3)每年至少 7天的使用权。

二、休闲主体的比较

(一)年龄身份不同

Long Stay者一般是退休的夫妻俩,不与儿孙同行;分时度假则一般以家庭为单位,通常中青年人是其购买者。

(二)逗留时间不同

Long Stay者在据点通常逗留1-6个月,以达到避寒、体验当地文化风俗等目的。日本人进行 Long Stay的主要目的包括:季节性避寒;降低生活成本;国际生活体验。分时度假者出行时间受假期限制,通常在目的地逗留 1周,目的是为了休闲度假,调节身心等。

(三)行为模式不同

通常认为,旅游活动的空间移动特征是游客从客源地到若干个旅游目的地的线性游历,一般旅游者与目的地居民的互动较少。分时度假者是选择一个旅游目的地住下来,留在当地进行观光、娱乐、购物等活动,他们也有可能探访当地居民以了解其文化风俗,但由于时间短,了解不深入,有可能只看到一些伪装的表演,另外,由于逗留时间较短,他们一般不会再以此为据点作短途旅游。Long Stay者也选择一个旅游目的地为据点住下,但其行为模式是辐射性的,如图1所示,由于 Long Stay的其中一个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当地文化,他们逗留的时间长,与当地居民的互动最多,而且他们还会以据点为出发地参加一些 1-3日的短途旅游,就像当地居民一样。

图1 Long Stay、分时度假与一般旅游活动的空间移动特征比较

三、休闲客体的比较

从是否拥有产权来看,分时度假者拥有分时度假房产一定年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仅可自己使用或转让,还可通过交换系统与他人交换使用;而 Long Stay者则是租用据点的物业供自己使用,不能将使用权转让。

从付费-使用方式来看,分时度假需要先付清房产在约定年数的使用权费用,以后逐年消费。但我国目前缺乏信托保障,很多酒店和房产商只图眼前利益,并没有一个长期规划,分时度假成了他们促销的一个幌子,售后服务和管理不到位,加上企业的生命周期又较短,缺乏相应的保障体系,加之关于分时度假的投诉不时见诸媒体[3],这些都让消费者望而却步。而 Long Stay的费用逐次结清,基本属于边使用边付款的方式,产品风险较低。

从产品构成的角度来看,分时度假产品必须提供的是居住场所,而 Long Stay产品则应满足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因为它实质上是一种为期较长的旅游活动,与一般旅游产品不同的是,Long Stay对居住场所的要求特别高。

四、发展适应性的比较

(一)共同的制约因素

1.国际化障碍

到 2005年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达 117个,但事实上,无论是我国公民出境游还是外国公民入境游的手续都比较复杂,不少目的地规定只能以团队的形式进行旅游,我国公民出境旅游的目的主要还是观光。分时度假之所以能在欧美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20世纪 90年代点数制的出现和进入 21世纪以来点数制网络的兴起。如果一个旅游者购买了一定的点数,却只限制在国内选择度假地,恐怕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分时度假[3]。类似地,由于出入境不够方便,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国人来华 Long Stay。

2.闲置的风险

Long Stay的主要目的之一是季节性避寒,那么,对于多数的据点来说,一年当中将会有大约一半的时间可能面临闲置的风险。

分时度假的使用时间也存在扎堆现象,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是虽然我国已经以立法形式规定从2008年 1月 1日起实行带薪休假制度,但是目前并未普遍落实执行,尤其是私营企业的员工不敢也不会提出休假要求,结果是大家能带薪度假的时间依然与过去相仿,即集中在几个黄金周和寒暑假;另一方面,度假地点通常在某些季节和节庆期间最具吸引力,也导致了游客喜欢在比较集中的时间前往,而在其他时候,分时度假区也免不了门庭冷落鞍马稀。

(二)发展预期的差异

1.市场规模不同

(1)庞大的 Long Stay市场

日本 Long Stay之发展背景主要是 2007年二战后婴儿潮世代大量退休,带来50兆至 60兆日元的退休金市场。据统计,2004年日本出国人数中,60岁以上者 259万人,其中赴海外 Long Stay者 7万人,预计2007年团块世代大量退休之后,Long Stay人数将会激增[1]。

其他发达国家的人口老龄化问题也日益严重,欧美国家的老年人在冬季选择到东南亚、澳洲、新西兰等地 Long Stay的现象比日本还要普遍。过去,人们一直认为,“距离遥远,交通费用昂贵”是阻碍欧美人士来华观光旅游的主要原因。比较而言,Long Stay用在交通方面的时间和金钱成本占旅游总成本的比例大为降低,加上我国物价低,对欧美人士来说具有神秘的魅力,所以,只要接待条件达到 Long Stay的基本要求,对他们的吸引力是巨大的。开发海外“Long Stay”市场,对中国的异地养老事业大有裨益。

即使撇开海外市场,国内的异地养老潜在需求也非常大。相关统计数据显示,中国目前60岁以上的老人有 1.34亿,并且以每年 3.2%的速度急剧增长,养老已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旅游养老、候鸟式养老等异地养老的新模式。虽然在 2007年8月31日,30家“全国异地养老互动式旅游定点单位”正式挂牌成立,但这些单位的形式主要是养老院、福利院或老年公寓[4],而且像广东这样一个经济和气候条件优越的省份居然一家养老机构也没有入选,说明国内的异地养老事业还有很大的空白领域可做文章。

(2)较长时期内有限的分时度假市场

国际分时度假产品的平均价格是8 000美元。资料显示,人均 GDP(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 000美元以上,分时度假产品才能进入人们的消费视野。2005年中国人均 GDP只有 1 700美元,预计到 2020年达到2 500美元,这意味着分时度假在我国还是一种奢侈旅游产品,较长时期内只有极少数人有购买力[5]。

2.营销渠道不同

分时度假企业通常采用直接营销渠道,即不通过中间商,而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在中国,分时度假企业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专门从事分时度假交换的企业,一种是原有的酒店或度假村加入国际分时度假交换公司。前者在国内基本没有老顾客,需要从零开始培育市场。原有的酒店和度假村拥有一定的顾客群,主要来自商务客人和旅行社。适合作分时度假用途的酒店或度假村的主要客源是观光或度假的游客,而非商务客人。由于传统上住宿业给予旅行社较优惠的预订折扣,所以,即使散客也往往通过旅行社来预订住处,因此,住宿业直接面对个体客人进行营销的机会很少,由此不难想象分时度假企业营销工作之艰巨,成效之低微。

Long Stay这种崭新的休闲形式,前面已经分析过,属于一种为期较长的旅游活动,其组成包括吃、住、行、游、购、娱六要素,所以其产品开发及营销等责任应该主要由旅行社来承担。现阶段应该严格筛选开发者,适宜作为实力雄厚的国际旅行社的横向经营项目试行,在进行海外营销时,将 Long Stay作为旅行社新增的特殊产品线向消费者推介。对于国内的消费者而言,到旅行社购买旅游产品已成为习惯,通过旅行社营销的成效会比住宿业的要好很多。可以预见,从产品的生命周期角度来看,分时度假在国内的投放期要比 Long Stay的投放期长得多,Long Stay具有后发优势。

3.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不同

我国的分时度假是从 1996年 RCI(Resort Condominiums International全球最大的分时度假交换公司)涉足我国度假旅游市场开始的,至今有 33个度假村加入 RCI,8家度假村加入 II(Interval International全球第二大分时度假交换公司)。分时度假产品的特点之一是提前支付,这些款项不可避免地有相当部分成为漏损,直接流到国外去了,这部分资金不会对我国的经济产生任何刺激作用。

外国人来华 Long Stay则是一种旅游出口,他们不仅要支付给旅行社一笔费用,还会在据点较长时间地生活和消费,对国民经济的贡献是实实在在的。

4.法律约束不同

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商品住房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而分时度假企业正是将产品分割出售的,虽然他们一直强调出售的是“时权”而非“产权”,但其实是在打擦边球,一旦发生纠纷,缺乏专门的适用法律。而 Long Stay者则是游客租赁经营者的住宿场所,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Long Stay活动涉及的其他“五要素”也受相应的政策法规约束。

5.信任程度不同

在企业和消费者两者之中,消费者是弱势群体,企业的信誉对于消费者的信心至关重要。与分时度假先付费后消费的方式相比,Long Stay以“次”为单位付费的方式更容易使消费者产生信任感。另一方面,由于分时度假需要与他人分享房产,不符合国人的传统心理,觉得容易产生纠纷。

6.自由度不同

分时度假产品的有效期一般在 20-40年,最短也有 3年,如果当中哪一年没有去度假,就意味着浪费了该年的支出成本;其次,由于国际化障碍,度假地点的选择受限制。相比之下,Long Stay要灵活得多,无论是时间还是地点,都有更多的选择余地,也不用担心花了钱却可能享受不了。

综合以上的分析,不难发现,在中国,Long Stay具备更好的适应性。

五、建议

尽管 Long Stay与分时度假的目标市场不尽相同(可能有部分重合),但两种产品的消费者具备的一些共同点,如对居住场所的高要求,在居留地附近类似的行为模式,了解目的地文化的共同愿望,给了我们协同发展两者的启示:一方面,Long Stay刚刚进入国人视野,国内的异地养老服务业刚起步,Long Stay接待条件还跟不上;另一方面,分时度假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环境硬件,但在市场开发方面停滞不前,行业整体上面临困境,如果将协同发展 Long Stay接待作为过渡性策略,则有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等待国内分时度假市场逐渐成熟,这不失为“曲线救企”的一种方法,说不定还会因此找到更好的市场机会。比较分时度假和 Long Stay两者的热门使用时间段,建议南方分时度假企业将每年的10月中旬至翌年 4月中旬用作接待 Long Stay,其他时间用作分时度假,这样,既满足老年人避寒的需要,又可以在多数人旅游度假的旺季提供分时度假产品;北方的时间分配则相反,可满足老年人避暑以及我国南方游客、外国游客体验北国冰天雪地和传统过年习俗的愿望,从而实现产品价值最大化和企业利润最大化。

[1] Long Stay观念篇 [EB/OL].http://www.tlsa.org.tw/p3-2.htm.

[2] 李天元.旅游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35.

[3] 高永臻,徐德兵.现阶段我国发展分时度假的条件分析 [J].商业时代,2007,(10):85-87.

[4] 李志杰,张洪欣.异地养老——最时尚的养老方式[J].中老年保健,2008,(1):20.

[5] 郭巍.我国发展分时度假的制约因素及其启示[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5):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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