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资公司股东出资瑕疵案例法律适用问题
2009-08-21谭笑
学周刊 2009年8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
谭 笑
摘要:公司资本由股东的出资构成。股东承担按照公司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出资份额履行完全出资的义务。股东出资瑕疵是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一些出资行为方式的特定概括,瑕疵出资的类型具体包括未足额出资、出资评估价值不实、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等几种常见情形。股东应为其出资瑕疵的行为承担责任,对足额出资的其他股东负违约责任;对公司负侵害财产期待权的侵权责任;对债权人既可以为违约责任又可能是侵权责任。
关键词:完全出资义务 出资瑕疵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9月15日,由沈阳某客车制造厂、加拿大某国际公司、沈阳某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中外合资公司。2003年8月12日正式成立。
2006年11月27日,沈阳某客车制造厂整体转让。在转让的资产中包含了被告投入到合资公司的房产:62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022平方米。合资公司认为沈阳某客车制造厂虽然将投入的土地、房产使用权交付合资公司实际使用,但始终没有将其出资的土地、房产的财产权属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这种占有和利用未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护,是极不稳定和极不安全的。因土地使用权仍在被告名下,合资公司并未取得土地的法律上的控制。这种出资只是事实上的出资,而非法律上的出资,当然构成出资义务的不履行行为。作为合资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土地、房产登记过户义务,而其不履行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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