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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隶校尉在汉代国家经济生活中的职能与影响

2009-07-13王尔春

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汉代职能影响

王尔春

[摘要]司隶校尉在汉代国家经济生活中的职能主要体现在禁奢禁贪、维持京畿治安、关注国计民生等方面,而这些职能是与其监察权限息息相关的,但又远非其监察权限所能涵盖得了的,所以我们在注意其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不应忽视其中潜在的弊端。

[关键词]司隶校尉;汉代;经济;职能;影响

[中图分类号]K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81X(2009)03-0353-04

司隶校尉是汉代国家监察官,身负中央监察和地方监察双重任务。本文仅就其经济生活中的职能做一总结,以期再现汉代官制发展的某些特点。

一、司隶校尉在汉代国家经济生活中的职能

司隶校尉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第一个职能是对官员经济犯罪行为的纠举与弹劾。可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纠举官员生活中的“淫逸”“骄奢”。奢侈淫逸是封建统治阶级走到一定时期必然出现的生活状态。在一定范围内,封建君主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为了防范官员觐觎君权而故意以优厚待遇使其沉沦、使其丧志。后世宋主赵匡胤的“杯酒释兵权”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也最能体现封建君主的心病所在。但是,如果官员受控力度比较大的时候,君主当然也会关注国家正常运作所需要的社会风气。“上行下效”,官员的生活状态自然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的首要关注点,而且很多时候,官员的过度奢侈实际是触动了皇帝敏感的神经。西汉成都侯王商先是因病向皇帝借住明光宫,后又“擅穿长安城”,引沣水灌注府内池塘来行船。成帝见了,心里很不痛快,史载:“意恨,内衔之,未言。”后来成帝微行私访,又观得曲阳侯王根的住宅“土山渐台似类白虎殿”,终于大怒。司隶校尉与京兆尹因为监管不力而受谴责,罪名是“阿纵不举奏正法”。而成帝对二侯的作为分别定性为“擅穿帝城”“骄奢僭上”。一个“帝”字、一个“僭”字,表明这种生活状态不仅仅是“奢”的问题而是摸了“龙须”的问题。之后,成帝于永始四年下诏明令司隶校尉“察不变者”,不变者指的就是世俗的“奢侈罔极,靡有厌足”。到了东汉章帝建初年间,司隶校尉梁松奏举特进马防、马光、马廖、马廖的儿子豫“多买京师膏腴美田,作大庐,近带城郭,妨困百姓”,其着眼点在“奢华”;东汉桓帝延熹年间,司隶校尉刘祐占在任,当时权贵子弟“罢州郡还入京师者,每至界首,辄改易舆服,隐匿财宝”,怕的就是司隶校尉对其奢侈淫逸进行纠举。其实,司隶校尉对官员生活中的奢侈行为进行纠举在设立不久即存在:元帝时期诸葛丰“案核”侍中许章“奢淫不奉法度”后,“欲奏其事,适逢许侍中私出”,于是“举节诏章”,想抓捕。虽然由于元帝袒护,象征权力的节杖被收回,诸葛丰也由此受贬。但司隶校尉这种纠举权的存在终究是事实,只不过依皇帝意志,时抓时不抓而已,当然这种“时与不时”很大程度上以触没触犯皇帝至尊地位为限。至于政局混乱、皇权旁落,那又另当别论了。

第二种情况是举奏官员“聚敛”“辜榷”的不法行为。“聚敛”“辜榷”就是搜刮财货,换言之,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利或地位之显赫,非法取得经济收益。与贪污受贿相比,其行径更为张狂、为害也更大,因为它造成的是大范围的混乱与惶恐,因而对其处置较贪污受贿应该更为严厉。事实也确实这样。东汉时期,笔者所掌握的两则史料都表明封建君主对此类行径的不能容忍。桓帝延熹八年,司隶校尉韩演举奏中常侍上蔡侯左倌和其兄太仆南乡侯左称“请托州郡,聚敛为奸,宾客放纵,侵犯吏民”,左悺、左称畏罪自杀;灵帝光和二年,中常侍黄门令王甫让门生在郡界“辜榷官财物七千余万”,被告发,司隶校尉阳球奏诛王甫及其子,后王甫父子死于狱中。我们知道,桓灵时期正是东汉两次党锢之祸发生时期,外戚与士大夫集团正处于劣势,宦官当权。左怕是诛杀外戚梁冀有功而受封的“五侯”之一;王甫是矫诏诛杀外戚窦武和太傅陈蕃的首要人物。但司隶校尉却能举奏有效并使这几个宦官集团的重要人物都知罪名难逃,可见“聚敛”“辜榷”之罪非同一般。其实,聚敛波及面太广、影响太坏,而且造成这样的后果得有赖于一个集团,左怕、左称以及他们的宾客,王甫父子以及他们的门生实际上就是这样的集团,发展下去,可能就是“结党营私”的罪名了,这才是封建君主最害怕的事情,因而桓帝、灵帝处置他们才会如此不遗余力。

第三种情况是弹劾官员“脏罪”。脏罪就是官员贪污受贿之罪。贪污受贿达到一定程度会扰乱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这是其一。其二,贪污受贿尤其监守自盗侵害的是封建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因此“脏罪”在封建国家统治正常状态下是不容忽视的。西汉元帝时期,丙显任职太仆十余年,“与官属大为奸利,脏千余万”,司隶校尉昌查验后进行弹劾,与他罪合一,定性为“不道”,奏请逮捕。元帝虽念及其父丙吉旧恩,减轻处罚,但仍要免其官、夺其邑。东汉桓帝时期,韩演任司隶校尉,举奏沛相具恭“脏罪”;朱寓任司隶校尉,举奏河东太守单安、河内太守徐盛“脏罪”。具恭乃中常侍具瑗之兄,单安、徐盛分别是中常侍单超、徐璜之弟。具瑗、单超、徐璜在当时可以说盛极一时,而两任司隶校尉都敢于举奏,具瑗甚至为此丢掉了东武阳侯印绶。当然,如前所述,有些时候,基于某种需要,对待官员的贪婪,作为一国之君有时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甚而喜其贪婪而不喜其清廉,但那是“家天下”观念下的人性扭曲,这里不作探讨。

司隶校尉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第二个职能是对危害社会治安的盗窃、抢劫等犯罪行为的抓捕。有两种情况:

第一,对盗取园陵器物的犯罪行为的抓捕。园陵就是皇帝的陵墓及其所在的苑囿。汉朝法律对园陵诸物的保护极为严格,对待盗窃者的处罚也是极其严重的。据载,在诸陵所在地盗伐一棵柏树都要“弃市”(也就是杀头),可想而知,汉朝统治者对陵寝的保护程度。其实,汉统治者是通过陵寝这样一种形式来维护其至高无上的权威,盗取园陵器物当然就会被视作对皇权的冒犯与亵渎,当然也就不可容忍了。文帝对盗窃高庙座前玉环者要“族之”,武帝时丞相严青翟因有人“盗发孝文园瘗钱”而引咎自杀,都是因为此类盗窃行为与皇帝的“九五之尊”连在一起的缘故。司隶校尉作为京师重要监察官,抓捕盗陵者更是义不容辞。史载桓帝延熹年间,京师有游侠“盗发顺帝陵,卖御物于市,市长追捕不得”,当时的尚书令周景以诏书“召司隶校尉左雄诣台对诘,雄伏于廷答对,景使虎贲左峻顿头,血出覆面,与三日期,贼便擒也”。

第二,对抢夺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进行抓捕。抢夺他人财物指的是采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实施抢劫。东汉有两则史料值得重视。一则就是司隶校尉段熲捕杀苏不韦一事。当时苏不韦的罪名有二:其一,“不韦前报暠事,以为嚣表治谦(不韦父)事,被报见诛,君命天也,而不韦仇之”;其二,“不韦多将宾客夺舅财物”。二罪并一,段熲“遂使从事张贤等就家杀之”。虽然第二条罪名是段熲唆使他人诬告的,但毕竟说明这一条罪名在司隶校尉的监管范围内,而且还表明司隶校尉对犯罪分子拥有直接处置权。二则是司隶校尉阳球抓捕劫持人质而强求财物的不法分子。当时太中大夫桥玄的小儿子十岁,独自在门庭玩耍,“卒有三人持杖劫执之,入舍登楼,就玄求货”。时任司隶校尉的阳球

率河南尹、洛阳令前往解救。虽然未能救出桥玄的儿子,但犯罪分子当场被诛杀,表明司隶校尉不但有抓捕这类犯罪分子的权力,而且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采取非常手段制止犯罪行为。

其实,司隶校尉以上的抓捕行为甚至直接惩治的权力已经超过监察权限的最初含义了,如果要定义司隶校尉的这种权力,用逮捕惩治权应该更确切些。稳定京畿地区的社会秩序是司隶校尉设立的初衷之一,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是维护封建社会统治阶级整体利益的重要内容。谢承的《后汉书》有载:公孙晔为司隶校尉,“时京兆门早开晚闭”,讲的就是司隶校尉在京畿地区的工作做得有条有序,社会治安状况良好。维护了京畿地区的正常统治秩序,也就保证了封建国家经济生活的正常化。在这样的前提下,司隶校尉所拥有的逮捕惩治权其实起着威慑作用,保证了司隶校尉监察权的“行之有效”。

司隶校尉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第三个职能是对民众生活的关注与监管。这也有三种情形:

第一,关注官员生计,慰问百姓疾苦。东汉光武帝建武十四年,南阳太守杜诗病死,身为司隶校尉的鲍永上书言“诗贫困无田宅,丧无所归”,皇帝为此下诏“使治丧郡邸,赙绢千匹”。这是司隶校尉对官员生计的过问。而慰问百姓疾苦更是司隶校尉的职责所在。西汉末年,刘秀为司隶校尉曾遣下属冯异、铫期“抚循属县”“存鳏寡”。战乱之际,作为司隶校尉能做到这一点,这不单单因其任职者是后来的东汉开国之君,更重要的还是司隶校尉的责任所在。和帝末,鲁恭上书指责司隶校尉“托言劳来贫人,而无隐恻之实”,从侧面进一步告诉我们司隶校尉不仅仅是监察官员,而且还有着类似于地方长官的权限与义务。

第二,向郡国传达有关百姓生计的诏令,并监督其执行情况。汉承秦制,地方行政制度主要是郡县二级制,郡级行政单位较秦朝增加不少。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控,汉设部刺史,将全国分成若干区域,由各刺史监察,这是武帝元封四年的事。之后18年,即征和四年,中央又设司隶校尉掌监察,京畿七郡遂成为其监察的地域主体。随着部刺史、司隶校尉渐渐走向正规,中央下达给地方郡国的指示就逐渐由部刺史、司隶校尉转达了,殇帝时诏敕司隶校尉、部刺史“二千石长吏其各实核所伤害,为除田租、刍稿”;桓帝时诏司隶校尉、部刺史“其令所伤郡国种芜菁以助人食”。传达中央政令的同时,也就监督着政令的具体执行情况,史料虽无明确记载,但从司隶校尉监察官员的身份上看,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第三,监管人员往来,关注交通建设。司隶校尉与交通的联系,史无明文记载。但从司隶从事可为他人“封过所传”、司隶校尉受诏对待流民“欲归本郡,在所为封长檄”一类记载看,司隶校尉至少在交通上拥有一定的管制权力。这是其一。其二,司隶校尉对交通建设的关注,著名的《司隶校尉杨孟文颂》清清楚楚地做了记述:“深执忠伉,数上奏请”,指的就是东汉时司隶校尉杨孟文数次上书请求重修古道之事,结果“百僚咸从,帝用是听”,褒斜石门得以重开。因而后人刻石记其功:“上顺斗极,下达坤皇。自南自北,四海攸通。君子安乐,庶立悦雍,商人咸懛,农夫永同。”司隶校尉杨孟文的请求能够实现应该源于他的正直与坚持。司隶校尉对交通建设的关注当然与其交通管制权有一定的关联,但这种关注能够带来效应,使得南方与北方可以互通有无,使得中央与地方联系加强,更重要的原因恐怕还是杨孟文的个人因素。法治社会,制度管人;人治社会,则是人管制度。个人品性好的官员可以依循制度发挥积极的作用,个人品性不好的官员则会破坏制度造成消极影响。

二、司隶校尉对汉代国家经济生活的影响

司隶校尉在汉代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影响,由其职能而来。而这些职能的拥有是与其监察权限分不开的,但又远非其监察权限所能覆盖得了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司隶校尉在汉代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很多职能实际不是严格意义的监察职权所决定的,而是汉代国家官制发展中官员执掌不明确、分工不清晰造成的,它说明汉代政府官员职责专门化程度之低。所以我们在认可司隶校尉的有所作为的同时,应该有所保留。司隶校尉的积极作为并不能说明其事权混杂的现象是好现象,如果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司隶校尉在经济生活中的职能可以通过不同机构的官员个体来实现,既能提高工作的效率,又可避免权力集于一人所带来的风险。

第二,司隶校尉对民众生活的关注尤其是“劳来贫民”,已经不能算作监察权限了,而且这种关注据笔者掌握的史料看,均出现在东汉,这说明司隶校尉的权力在东汉有变化,这种变化是与东汉司隶校尉监察的地域范围逐渐固定有关。在京畿七郡成为其固定的监察区域后,司隶校尉衍生出一种新的权力——社会事务管理权,就是这一权力使得司隶校尉更多地关注民生,进而导致其监察职能越来越混乱,也就越来越违背其设置初衷。监察官员不能很好地执行自己的监察权,反而更多地插手自己监管的行政领域,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汉刺史走的就是这样的轨迹,但司隶校尉权责特殊,他在东汉没有完成向行政官的转化,并非说明其事权混杂不成问题,而是中央监察官的身份制约了他,也与其监管的地域之特殊息息相关。

第三,司隶校尉的很多作为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尤其在东汉后期宦官得势之际,司隶校尉阳球、司隶校尉朱寓纠举宦官集团首要人物不遗余力,表明司隶校尉个人品性大多是良好的,人治社会下,这是吏治公平的关键。当然一个社会仅靠个人的品性来运作,显然是不科学的,也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但对于封建社会而言,统治者能注意到官员自身品性的重要还是值得肯定的。

第四,司隶校尉在汉代国家经济生活中的作为能否取得积极效果,虽与司隶校尉任职者自身品性有很大关系,但我们也不该忘记司隶校尉的设置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需要。也就是说,如果司隶校尉纠举内容与皇权安危紧密相连,那么司隶校尉的纠举就能成功,甚至可以直接逮捕惩治,皇帝也不会怪罪;相反,即便有个别司隶校尉胆识兼备,但在皇权压力下,也只能“不胜愤懑”而已,该抓的抓不得,甚至自身还会受到降职处分。从这一点上讲,不论司隶校尉担当者出类拔萃与否,也只是维护封建社会统治的一个工具,他的主观能动性是要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的。因此,对司隶校尉在汉代国家生活中的作用应辩证地分析,一分为二地评价。

(责任编辑桂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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