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社区矫正机构设置刍议
2009-06-16李春红
消费导刊 2009年10期
关键词:问题与建议
[摘 要]随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展开,天津市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具体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任务庞杂,无法满足专业性强的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在社区与监狱之间缺乏一个缓冲的机构,用以预防犯罪人因在社区服刑而忽视刑罚的严肃性,预防其重新犯罪,并可以对特殊的罪犯进行有针对性的矫治;检察机关要督促司法行政机关为法院提供准确的判决前调查报告,对罪犯的危险性做出准确评估;此外,天津社区矫正还应当鼓励非官方的组织机构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
[关键词]社区矫正 机构设置 问题与建议
本文为2008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之“促进社区矫正健康发展的实证研究”阶段成果之一,项目编号081005522。
作者简介:李春红,1985年出生,女,贵州省赫章县人,南开大学法学院2006级本科生。
一、社区矫正制度概述
“矫正”一词在刑法中有其特殊的意义,它突出的是现代刑罚执行的目的,即通过对罪犯的监管、教育、改造,改变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其最终回归社会。在美国,“矫正”一词已经成为刑罚执行的代名词。按照罪犯服刑的方式,我们将矫正分为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其中,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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