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制度的完善
2009-06-13李勇
现代商贸工业 2009年24期
关键词:信用评级
李 勇
摘要:信用评级机构作为提供金融产品评判标准的机构,有必要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美国金融危机暴露出在信用评级机构监管方面的弊端。我们应在引以为戒,在市场准入、商业模式、行为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完善监管体系。
关键词:信用评级;金融市场;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172-02
金融市场的本质之一是对信用的经营与管理,而信用风险又是最大的风险之一。由美国次贷危机肇始的金融危机以将这一规律昭示得淋漓尽致。其间信用评级机构的饱受各界的质疑,甚至被当作次贷危机的罪魁。2009年的伦敦G20峰会也将信托评级机构监管作为重要的共识。从我国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而言,也亟需对信用评级机构及其监管制度加以反思与完善。
1信用评级机构的市场准入问题
当前各界人士呼吁要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的范围。其背景是信用评级机构在传统上处于金融监管范围之外。美国信用评级机构被司法界认为是出版商,而享有宪法保护的言论自由权。我国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处于“宽松式”状态。主要为金融产品提供服务的评级机构并非金融机构,仅需要进行普通的工商登记即可开展评级业务。但信用评级作为金融产品标准的制订者、金融产品的增信人和金融机构的咨询方,事实上正越来越紧密地参与到金融市场的运作之中。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评级机构实施市场准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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