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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天字第一号汉奸李思贤

2009-05-25马学磊

文史月刊 2009年5期
关键词:汉奸鸦片会长

马学磊

善于钻营 略有小成

李思贤,字乔卿,广东新会县人,早年毕业于福建法政学校。他曾经阅读旧笔记小说《埋爱集》,这部小说中介绍了一本专门传授诉讼技巧的书籍,名曰《邓思贤》,受此启发,遂改名为思贤。

抗日战争爆发前,李思贤历任广东曲江专审、福建龙溪、永定等县审判员,福建省高等审批厅推事,福建霞浦、龙溪等县知事。由于官场不得意,1918年,李思贤到达厦门,专职于律师业务。他担任律师期间,由于在辩论的过程中,能够抓住重点,紧追猛打,赢得最终的胜利,所以获得一定的威望。借助自己的威望,他拉拢同业中的一批人,大搞小集团主义,长期霸占律师公会会长一职。窃据这一职务,方便了他与法院交涉及接近上层人物。在这种不断的“借助”中,李思贤威望越来越高,渐渐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人物,而这种威望也恰恰成为他日后投敌的“资本”。

投靠敌伪 承欢膝下

1937年,日本发动全面的侵华战争。1938年5月,厦门沦陷,李思贤逃亡香港。到香港不久,他就与日本人接触,想谋求上海伪政权职务,然未能成功,正在一筹莫展之际,他听闻了厦门的局势变化。

日本在占领厦门后,为了便于统治,纠结一部分汉奸,于7月15日成立了伪厦门治安维持会,主要人员为张鸣、周寿卿、洪景皓、许世昌、谢若濂、黄培元等。其中许世昌是李思贤当律师期间的“莫逆之交”,两人一直臭味相投。得闻许世昌“飞黄腾达”的消息后,李思贤急忙函电一封,要其代为引荐。在许世昌的引荐下,李思贤终于投靠到日本人门下。他认为凭借自身资历,可以顺理成章地成为维持会会长。然而由于他曾在“厦门市各界抗敌后援会”中担任委员职务,并发表过抗日言论,日本怀疑其诚心,只授予他一个低级职务。

为了获得向上攀升的机会,李思贤极尽阿谀逢迎之能事,千方百计巴结日本方面主宰汉奸命运的两个关键人物——日本特务头子小笠原和泽重信。“功夫不负有心人”,李思贤的努力终于赢得了日本人信任,被日本人扶上了维持会会长的“宝座”。感恩戴德之际,李思贤更加卖力地工作,拼命压榨中国人民。与此同时,日本人也让李思贤尝到了这种“努力”的甜头,李思贤由维持会会长擢升为伪厦门特别市市长,同时身兼伪厦门特别市政府警察厅厅长、厦门经济审议委员会会长、厦门劝业银行董事长、厦门孔教会会长等十多个伪职,一人包揽伪政权的政治、经济、文化各部门。

媚敌卖国 劣迹斑斑

为报答日军对他的“恩赐”,李思贤全力以赴地推行日军在沦陷区的殖民政策,卖国求荣。在其出任伪维持会会长和伪特别市市长的六七年间,祸国殃民,罪恶昭彰。

李思贤在担任伪市长任内,为维持地方治安,颁布了《厦门特别市保甲户口编组暂行条例》,共31条,附则19条,主要是强化保甲制度和户口管理。《条例》要求保甲长应密切配合伪警察厅警务科户籍股人员,为了肃清“反动分子”,伪警察人员可以采取一切措施,而不顾人民的正常生活。通过这种方式,李思贤拘留或逮捕了大批爱国抗日的人。他们对这些人进行严刑逼供,枉死于此种手段的人不计其数。

1939年8月15日,李思贤亲率僚属前往东京,“晋谒”日本首相平治。他访问日本时正值汪精卫伪国民政府与日军签订《日华新关系调整要纲》,李思贤积极参与了部分条款的制定。同年12月30日,《日华新关系调整要纲》公布,第4条款中承认日本在厦门不仅有驻兵和过问政治、经济的权力,还享有开发利用地下资源的权力。李思贤借此向日本主子证明了自己的忠心,同时也为其出卖民族利益提供了证据。

厦门沦陷后,李思贤为了帮助日本聚敛财富,在厦门扶植鸦片事业。1938年6月,在李思贤的支持下,厦门设立“公卖局”(后改名为“禁烟局”),同时为更好的销售鸦片,又先后组织了福裕、福和、福庆(后改称“福隆”)等3个鸦片公司。“公卖局”主管供应制造鸦片烟膏的原料,领导、监督3个鸦片公司的生产和销售业务,同时发放小批发的“二盘商”和零售的“三盘商”的营业执照。而3个鸦片公司主要是生产制造鸦片。他们通过这种相互间的密切合作,在中国推行毒化政策。据1945年6月伪市政府戒烟局公布的材料,当时厦门岛内有“二盘商”66家,“三盘商”340多家。这样众多的鸦片售卖和吸食地点,使大批中国人吸毒成瘾,而他们的日本主子则从中获取了丰厚的利润。

李思贤还忠实地为日军的奴化教育政策服务,在伪市政府教育局之下,设男女中学4所、小学16所、幼稚园2所,日语为这些学校的必修课程。同时他还大办汉奸报刊,向沦陷区民众灌输奴化思想,宣传“大东亚圣战”和“中日同文同种、共存共荣”的谬论,伪《华南新日报》、《新江月刊》、《孔教月刊》、《大乘月刊》、《导言月刊》就是其中的“杰出”代表。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1945年8月15日,日本天皇宣布投降。随之,汉奸政权纷纷倒台,伪厦门特别市市政府也不得不宣布解散。在人民的一致呼吁下,国民政府为弘扬民族正气,开始进行汉奸大逮捕。1945年10月17日,李思贤等一大批厦门地区的汉奸被拘捕。

李思贤被捕后,厦门居民拍手称快,认为他必定会受到国法的严厉制裁。一番调查之后,福建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检察官对李思贤提起公诉,经高一分院刑事庭判决为死刑。但是李思贤不服从判决,上诉到最高法院浙闽赣分庭。由于《处理汉奸条例》中明确规定“曾有协助抗战工作,或有利于人民之行为,证据确凿者得减轻其刑”,这就给那些企图包庇汉奸之徒提供了机会。浙闽赣分庭要求驳回重审,高一分院根据李思贤提供的“证据”,判定他曾有“立功表现”,符合轻判原则,改为有期徒刑15年。后来,经过李思贤的多番活动,他很快以保外就医的理由被放出,于解放时潜逃到漳州。

新中国成立后,继续惩治漏网汉奸,李思贤成为重要目标。多方侦查后,终于在漳州将其逮捕。经人民法庭的审判,1951年10月李思贤被判处死刑。

厦门的头号汉奸终于得到应有之报。

(责编 李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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