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研究
2009-05-21曹霞姜国平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2009年3期
曹 霞 姜国平
摘要:高校学生校内申诉制度是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校内申诉机构是独立于学校的机构,其对学校的决定具有有限变更权。申诉机构的设置和组成、处理中诉的程序及相关制度都应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切实完善校内申诉与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关键词:高校学生;校内申诉;行政诉讼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6124(2009)03-0101-03
学生申诉权是学生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权利,它是构建申诉制度的基础。学生的救济权利有诉讼权和申诉权。但是我国《教育法》规定,只有“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时,学生才可提起诉讼。因此学生的诉讼权有一定的限制。而申诉制度是一种内部救济制度,其审查范围不受此限制。只要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就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寻求救济。学生申诉又分为向教育行政机关申诉和校内申诉。
高校学生校内申诉是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因对学校给予的处罚不服,或认为学校和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重新认定和作出处理的制度。高校与学生之间因教学管理行为而产生的纠纷通常并不真正涉及法律问题,因而完全可以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使这些纠纷在被提交法院之前即得以解决。一方面通过高校与学生之间以相互尊重和沟通为基础的申诉程序的展开,及时、公正地解决和处理在教学管理中发生的冲突和纠纷,为合法权利受到学校侵犯的学生提供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所崇尚的平等精神,彰显了教育人文关怀,是高校学生权利保障的逻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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