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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现状

2009-04-26蒋华剑

魅力中国 2009年35期
关键词:现状大学生

蒋华剑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09)12-182-01

摘要:法律意识是衡量一个人、一个团体、一个国家以至整个社会文明和法治程度的标准之一,当代大学生是否具有现代型法律意识不仅对大学生自身的健康成才有重要意义,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

关键词: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现状

法律意识,按照一般的理解,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和思想的总称i。法律意识虽然属于社会意识的一种,但它以法和法律现象作为客体,是一种很特殊的社会意识,依据对社会传统与现代的划分,一般又可以将法律意识区分为传统型和现代型。

传统型法律意识一般指传统社会或具有传统社会特征的人们有关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知识、知识和思想,其广泛分布、长期存在于现代社会以前的世界各地,特征比较复杂,各自与本民族或本区域的固有文明相关联,具有地方性、宗教伦理性以及内容上的混合性等特征,以义务为本位。

现代型法律意识摆脱了宗教(伦理)的控制,在不排除本区域本民族文明特色的同时,具有了相对的普遍性,体现为对自由、民主、正义、人权以及效益等共同价值的追求ii。权利观念成为法律意识的核心,这也是它与传统型法律意识的本质区别。法律意识由传统型向现代型变迁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历史的进步。

法律意识作为国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着一个社会法制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 制约着一个国家民主化和法治化的进程。在经济活动为主的现代社会中,一个团体如果缺乏现代型法律意识,它的行为势必很容易陷入越轨之中,给社会的有序运转带来障碍。大学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不仅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技能,更要具备比一般社会成员高的法律意识,因此,大学生是否具有现代型法律意识也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进程。本文拟从大学生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现状谈一些粗浅的看法,敬请方家指正。

目前,我国在校大学生的年龄一般介于17岁至25岁之间,这个阶段,正是人一生中思想最为活跃,最富于进取精神的时代。

根据调查, 现代大学生大都能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他们也具有较强的平等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获得了普遍的支持;绝大部分的人表示关心,或者很关心国家的法制建设iii。

但另一方面,这个阶段,是大学生从校园生活向社会生活过渡的阶段;也是大学生们的思想由单纯转向复杂,由幼稚转向成熟的阶段。这一时期,许多大学生由于年龄小,没有曲折、复杂的社会经历,缺乏对事物的鉴别能力。比如,他们假期打工后拿不到工资,毕业时不知道怎样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同时,他们模仿性强.可塑性大,又很容易被一些不健康的因素所熏染。一些大学生打架斗殴、盗窃、损坏公物等违法行为乃至凶杀、强奸等恶性案件屡有发生。说明大学生的现代型法律意识的状况还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整体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大多还停留在法律心理阶段。

从人的认识过程角度出发,法律意识又可以分为法律心理、法律知识和法律思想三个阶段。法律心理仅仅是对法和法律现象一种直观的、表面的感性认识。法律思想是人们对法和法律现象的理性认识,具有系统化、理论化、学术化的特点。法律知识处于从法律心理到法律思想的过渡状态iv。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 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据。当前虽然我国各高等院校在非法律专业都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但该课程学生学习的状态和结果都不令人满意,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对我国的法律体系缺乏了解,对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原因有二:第一、课程只开设一学期共36 课时, 课时非常有限, 不可能学到和拥有扎实的法律知识, 这严重地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提高;第二、大部分学生只重视自己所学专业课, 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 上课不认真听, 对法律概念、原理、原则不感兴趣, 只是临到考试的时候突击应付考试。

(二)大学生在一定程度上认同法治观念,但缺乏对法律的信仰。

法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模式,是指人们通过或主要通过法律对国家的治理而求理想社会的实现,它与人治相对立。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法治应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秩序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v 。因此,所谓法治,一方面要求人们平等一致的遵守而且严格遵守已有的法律,法律至上;另一方面,被遵守的法律应当具有民主、公平、人权、自由等最基本的人类价值观,即法必须具有正义性。

而在现实中,虽然绝大部分大学生认为法治比人治要好,但只有少部分大学生认为法律应当无条件被遵守,法院判决公正就执行,不公正就不执行。当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不习惯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争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抱着“能忍则忍、能让则让”的态度。不仅纵容了违法行为,而且也损害了法律尊严。当然造成这种状况也有我们目前的司法体制尚未理顺、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因素,但也说明法律并未被大学生所信仰,他们担心诉讼会损害自己更多的合法权益,所以他们宁愿在主张自己权利时作出妥协,通过忍让或者调解的方式来解决争端。

(三)大学生们重道德、轻法律,法律虚无主义现象严重。

道德与法律同属于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都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是指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与这些观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保证实现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社会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由于其产生的经济基础与阶级本质相同、基本原则和基本内容一致,所以法与道德在内容和功能上存在交叉和重叠。

但是,道德与法律毕竟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也有着不同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手段。模糊二者的界限,把本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归于道德的范畴,或者把道德问题当作法律问题来处理,都不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当代大学生们绝大部分都认为道德比法律更加重要,在评价人物时,也习惯使用道德标准而不是法律标准,更有甚者,由于部分大学生往往只看到社会上存在的阴暗现象, 法律虚无主义思想严重,淡漠法律, 甚至蔑视法律, 其结果是一方面不能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另一方面是不懂得对他人权利的尊重, 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甚至扰乱社会秩序, 以身试法。

当然,大学生们重视道德轻视法律的法律意识的形成也与我国传统文化有关,传统中国从未有过法治传统,尤其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长期在中国占据统治地位,中国法律逐步伦理化,“德主刑辅”、“礼治”及“德治”等思想成为主流,法律逐渐沦为道德的附庸。这种影响至今存在,并且深入到中国人(包括现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参考文献:

[1]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3]卢以品著:《大学生法律意识状况调查与分析--兼谈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理论月刊》.2003.7

[4]张中秋等编著:《法理学——法的历史、理论与运行》,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亚里士多德著:《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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