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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与司法机构对接问题初探

2009-04-21韩志红李极

理论与现代化 2009年2期

韩志红 李 极

摘要: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接问题既是宪政问题,也是经济法实施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美国联邦反垄断法的实施,实行联邦和州两级政府执法与联邦法院一级司法对接的体制。中国将反垄断执法权作为中央事权,按照中国现行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反垄断行政诉讼的司法管辖权却是在地方法院,明显存在不对接的问题。我国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建立中央法院系统,时属于中央事权的执法活动,纳入中央法院系统司法。以促进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实现社会正义,提高执法效果和效率。

关键词:反垄断法;政府执法;法院司法;权力制衡

中图分类号;D91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2-0094-07

关于反垄断执法和司法机构的设置,我国学者的研究大多是集中在前者,并主要从横向结构进行研究,即讨论是在现有机构(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指定反垄断执法机构,还是应当单独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如果是统一到一个部门,究竟应当统一到哪个部门等问题上,很少有人对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接问题进行研究,对反垄断司法机构设置研究的就更少。笔者认为,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对接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制的统一和司法公正,关系到社会正义、提高执法效果和效率的问题,有必要专门进行研究。

一、现行规定及其反思

反垄断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为便于严格统一执法,同时考虑到建立、健全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需要,我国反垄断法将反垄断执法作为中央事权,只有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部门依据反垄断法享有反垄断执法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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