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问责中的利益表达机制缺失问题
2009-02-13宋静金保德
党政干部学刊 2009年1期
关键词:缺失
宋 静 金保德
[摘要]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行政领域已经实质性地开展。在实施行政问责制和建设责任型政府的过程中,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合理利益表达渠道和救济机制明显缺失。在建设责任型政府和实施问责制的同时应加强权责划分的研究。同时,加强相关的法律体系建设,从而使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的施行和责任政府建设理性顺利进行。
[关键词]问责制;利益表达机制;缺失
[中图分类号]D0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9)01-0028-02
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责任政府和问责制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1]随着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逐步推行,对行政问责制度的理论研究也越来越成为一个紧迫而现实的课题。关于问责制,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解释。但更多的学者倾向于将问责制的内涵抽象为“在民主政治下,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的失职行为或无所作为追究刑事责任或政治责任的一套完整的责任体系,是宪政民主政体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实现途径。”[2]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体现了所谓“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的原则,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3]伴随着我国行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和西方“责任政府”理念的影响,我国政府正在由“全能政府”向“责任政府”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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