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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与检察权的行使

2008-06-10朱述斌孙中昆

中国学术研究 2008年5期
关键词:检察权

朱述斌 孙中昆

摘 要:随着经济和法律全球化的影响和发展,西方国家的刑事和解制度逐步走进我国法学界和司法界的视野,刑事和解在检察工作实践中毫不例外,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完善。刑事和解应该在检察机关的支持和监督下进行;应该进一步扩大检察权的适用范围,减少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作用。

关键词:刑事和解;检察权;抗诉。

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践运行虽然面临着一些问题,但刑事和解体现的以人为本、尊重诉讼当事人尊严的司法理念,使其具有更加深刻的社会意义,也可以为广大人民所接受。当前,我们要看到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在实践中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与完善,使刑事和解制度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所谓刑事和解,也称为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和解,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调解,指在犯罪发生后,通过调解人的帮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直接接触和交谈,正视犯罪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然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最终解决刑事纠纷。其目的是弥补被害人受到的伤害、恢复被犯罪嫌疑人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并使加害人改过自新,重返社会。

谈到刑事和解的意义,赞成者大体有如下理由:一是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处理模式,它着眼于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而不是对犯罪行为的单纯惩罚,注重于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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