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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的权力有多大

2004-04-29佟丽华

人民教育 2004年6期
关键词:丁某体罚刘某

佟丽华

近年来,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等侵犯未成年学生合法权利的案件屡屡发生。在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00年11月1日至2003年9月25日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的案件中,涉及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的案件有56起;涉及教师强奸、猥亵学生的案件16起;涉及学校对学生处罚不公正的案件25起;涉及学生在学校受到教师歧视和不公正待遇的8起。2001年,该中心对某省200名中小学生进行的问卷调查显示:学生曾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73.8%,其中经常被教师打骂的比例为5%。可见,教师体罚、变相体罚等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尚大量存在,因此发生的学生、家长与学校之间的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

2002年9月,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开始实施;2003年9月,北京市人大通过了《北京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这是目前针对学生伤害事故預防与处理的专门法律规定。另外,《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教师的职权也都作了相应的规定,明确规定教师依法行使教育权,禁止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等侵害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在这些法律面前,有些教师认为,教师越来越难当,学生越来越难教,对学生管得松点,学生不认真学习,成绩上不去;对学生严厉点,学生就会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当“尚方宝剑”说你违法。有些教师非常困惑,教师的权力到底有多大?笔者认为,要了解教师有多大权力,就要先了解学生享有哪些权利。下面就结合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来谈谈教师的权力到底有多大。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和上文谈到的法律法规,教师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在学校享有的下列权利:

1.受教育权。来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权利,有权要求学校开足开齐国家规定的各类课程,有权要求学校采取措施保证教学质量,学校或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不得随便开除学生。如有的教师对违纪学生处以停课的处罚,实际上侵害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2.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未成年人在学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时,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应该受到保护。而教师侵犯学生上述权利最为常见的就是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近年来,此类现象时有发生。如上课时将学生打成重伤,在学生的脸上刺上“贼”字,上课骂学生笨得像猪,拿学生的生理特征开玩笑等,严重地侮辱了学生的人格,有的还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虽然这些严重后果不是教师的主观故意所致,但却是因为教师的教育方法不当而引起的客观结果。

3.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发生在学校的侵害学生这一权利的事件一般有:老师禁止学生上学、禁止学生进教室、罚站、放学后禁止回家、下课时间禁止自由活动等。另外,学校、老师以强制的方法要求学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观点,将学生可以自由选择的事情变成强制要求就是对学生内心自由权的侵害。如学校向学生征订刊物时,本来学生可以凭自己的爱好和需要自由征订,但老师却要求学生必须订某种刊物,这就侵害了学生自由决定的权利。需要说明的是,教师为了纠正未成年学生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为,而采取办法帮助他们改变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改变他们内心思考方法和价值标准的情况,以及教师为了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限制未成年学生从事危险行为或者到危险场所去的情况等要求学生遵守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守则以及校规的行为,不属于侵害未成年学生的身体自由权和内心自由权。

4.肖像权。学校和教师在使用或对外提供有关学生学习、生活的照片作为赢利性目的使用时,要注意保护学生肖像权。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为主题的,比如照片只有一个或几个未成年人,学校必须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同意。特别是在进行有关违反校纪校规的宣传中,最好不要出现未成年人的真实照片,否则构成侵害学生肖像权。

5.名誉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同样享有名誉权,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如有的教师上课时用言语侮辱学生,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都是对学生名誉权的侵害。作为教师,应当懂得《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的有关规定,也应明白自己的这些行为会对学生的人格尊严造成伤害。

6.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试分数排名等,只要是他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都可以成为其隐私,受到法律的保护。例如,某校初三学生丁某平时不认真学习,经常调皮捣蛋,是班主任刘某的重点教育对象。一天下午自习课前,刘某来到教室,发现丁某不在,刘某打开其抽屉检查丁某复习题的完成情况,结果发现了一封写给一位女孩的情书。这时丁某回到教室,看见刘某在拆看他的信,就向刘某索要。刘某不给,说:“不好好学习,竟然在谈恋爱!我看不好好教育教育,你是不知道改正的。”于是刘某在自习课上向全班同学读了丁某的信,还告诉了办公室的其他老师,给丁某造成了很大的压力,本来就不好的学习成绩更加一落干丈。在这个案例里面,刘某就构成了侵害学生的隐私权。刘某作为丁某的班主任,对丁某的违规违纪行为享有批评教育的权力,但批评教育应该讲究方式方法,而不应侵犯其合法权益。

7.独立财产权。财产不被没收是未成年人对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学校无权没收其财产。有的教师发现学生上课看课外书或玩弄其他物品时,采取了没收的做法,实际上侵害了学生对财产所拥有的所有权。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张某上语文课时不好好听课,在下面玩电子游戏机,老师李某发现后将游戏机没收。下课后,张某向李某索要游戏机,李某不给。放学后,李某将游戏机放在办公室抽屉里就回家了。没想到当晚学校办公室被盗,游戏机也丢了。在本案里,李某没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财产权,游戏机的被盗是李某的侵权行为间接引起的,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教师为了教育学生,制止其在课堂上的某些行为,可以将其财产暂时保管一下,应在下课或放学后归还给学生,或直接交给其监护人。

8.生活获得照顾权。未成年学生在学校期间应当受到学校和教师的照顾,如学校提供给学生的午餐,其卫生和营养应该得到保障,学生在穿衣、吃饭等方面应该得到指导,学生在校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时应该得到及时救治,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学校应当给予必要的照顾等。

9.休息娱乐权。休息娱乐应该成为未成年人在学校的主要权利之一。学校应该考虑到他们的休息、娱乐要求,允许他们创造健康的丰富多彩的校园生活。基于这项权利,教师不得强制学生在放学后或休息时间进行补课、不得给学生留太多的作业、不得取消学生在学校的休息、娱乐时间,等等。

10.获得良好的校园环境权。《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对校园环境作了明確的规定,学校有义务采取措施,使校园环境达到相关标准,以满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11.拒绝乱收费的权利。学授或教师向学生收取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就意味着学校侵犯了学生特别是家长的财产权,学生和家长有权拒绝。

12.拒绝不合理劳动权。学校有权组织学生进行一些劳动,但如果学校或教师要求学生从事赢利性劳动或过重的体力劳动,学生有权拒绝。另外,学生犯了错误后罚其劳动,也属于不合理劳动,学生有权拒绝。

13.拒绝不合理校内外活动权。有些学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一些庆典活动等,要求中小学生参加演出,属于不合理校内外活动,学生有权拒绝。

14.荣誉权。未成年人在学校获得的荣誉种类概括起来包括下列两种:(l)参加学校、县、市、省或国家、国际各类竞赛、评选活动等获得奖项;(2)获得校、县、市、省、国家各级“三好学生”、“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于未成年人的这些荣誉,学校不得阻碍未成年人获得,也不得随意给予撤销或剥夺。其中,如果该荣誉不是学校授予的,则学校无权撤销或剥夺;如果是学校授予的,也只有经过台法程序才能撤销或剥夺。

15.著作权。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作品,应依法享有著作权,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著作权,未经学生和家长的同意,不得发表和以编辑方式使用其作品,更不得剥夺学生因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6.平等对待权。未成年人在学梭里有权得到和其他来成年人一样的对待,有权不受歧视。其中包括在入学和升学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在校学习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权,受到公正评价的权利等。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给予学生不公正、不平等的待遇。

另外,学生还享有财产受到管理、保护权,民事活动代理权。上述18项共涉及到21种权利,这些权利往往被教师所忽视。教师应当在尊重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依法行使教育权。很多案件和悲剧的发生,正是由于教师缺乏法律意识、不懂法律常识、忽视学生的合法权利而造成的。在一个健康的法治社会,教师与学生、父母与子女以及人与人之间是一律平等的,教师没有惩罚、侮辱学生的特权。每位教师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学生的权利,依法治教、依法行使教育权,才能真正培养起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和尊重,才能培养出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一代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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