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餐企应对 顾客索赔

2012-11-27王红杰专题策划李凭

餐饮世界 2012年5期
关键词:被盗人身损害赔偿

文/王红杰 专题策划/李凭

顾客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顾客的索赔:财产损害索赔与人身损害索赔。

财产方面的索赔主要有:物品被盗、车辆被盗及车辆里面的物品被盗。同样是被盗,同样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实务中的实际处境有着巨大的差距。在随身携带的物品被盗方面,只要商家有相应的“小心被盗”等提示,就无需承担责任。但是在车辆被盗方面,商家往往要被追究相当的责任,有时甚至是全责。而在物品被盗方面,司法实务的处理也有很大的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主要表现为:与经营、服务有关的赔偿、第三人伤害、顾客伤害和员工伤害,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由于本部分的法律法规比较类似,所以一并将法律法规附在下面。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酒店作为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酒店无法证明其服务和设施足以保护顾客财产安全,因其未采取任何措施保证其经营场所内的顾客财产安全,对顾客的财产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合同法》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猜你喜欢

被盗人身损害赔偿
论比例原则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中的适用
雄黄酒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年起全国试行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与反思
关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几点思考
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完善
余数
断线保护装置对人身和设备的保护作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