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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设备合同履行控制对策及方法

2012-09-22强海林

经济视角·下半月 2012年3期
关键词:合同

摘要:在工程建设领域,因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合同履行问题比较突出。如何防范和化解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以工程建设领域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为重点,分析了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同履行控制的对策和方法。

关键词:合同;合同履行;重要设备

作者简介:强海林(1969—),男,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齐鲁分公司经济师,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3.26 文章编号:1672-3309(2012)03-55-03

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就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1]。履行是合同关系存在的目的,是合同存在的价值所在。尽管合同履行非常重要,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能得到很好地履行。大量的经济纠纷,正是基于合同不能得到全面履行而产生,招致当事人经济和荣誉上的损失[2]。

在工程建设领域,因涉及的法律关系纷繁复杂,合同履行问题尤其突出。如何防范和化解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是摆在工程建设管理者面前的一项主要课题[3]。本文仅以工程建设领域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为重点,结合中石化齐鲁达化工程建设工作经验,探讨合同履行控制的对策和方法。

一、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的重要性

工程建设领域一般涉及的合同关系比较多,除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主要合同关系外,往往也涉及土地出让、产品买卖、承揽、委托、技术服务、运输等合同关系。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也体现在上述合同关系当中,如重要和关键设备的设计、买卖、安装、修理、运输等。之所以要将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作为合同监管的重点,不仅因为重要设备的价值量大,而且因为重要设备对于建设工程能否按时交工,能否实现最终价值发挥着重要作用[4]。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物价值量大。重要设备采购,个别单台设备采购涉及的金额可能达到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作为建设方,必须将此类合同的履行作为重点来关注。

2、标的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些设备价值量并不大,但是它在整个项目建设施工环节发挥着重要作用,或者其在工程建成投用方面不可或缺。如果重要设备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则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继续进行,甚至影响到整个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3、重要设备合同如履行不当,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种损失,首先表现在设备本身价值损失,少则几十万,多则上千万元。其次表现为间接损失。如果一台关键设备不能按时交货,或者交货存在瑕疵,会导致安装工期拖延,项目推迟投产,损失无法估计。

二、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延迟履行和瑕疵履行。

延迟履行,部分是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但大部分延迟履行,债务人主观上具有怠于履行的意志,行为上不积极,最终导致延期,即所谓的主观不能。这也是合同履行控制的重点。对于主观不能的原因分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原材料涨价等因素影响,继续履行会导致利益损失。由于重要设备的加工周期一般比较长,市场风险比较大。如果原料价格大幅上涨,会导致承揽人加工成本大幅增加,承揽人合同目的实现不了。这种情况下,承揽人往往会采取怠于履行、拒绝履行等消极方式,以拖延时间,等待市场好转。

2、债务人在签订合同时对困难估计不足。一些制造商为了抢占市场,以优惠条件中标,盲目承诺。在履行时,才发现对自身能力和实际困难估计不足,有些技术问题不是自身能力所能解决的,只好临时组织技术人员攻关,或联系外协加工,往往会造成履行延迟或成本增加。

3、债务人不合理地使用不安抗辩权。《合同法》明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商业信誉等4种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但是,一些重要设备制造商在买受人不能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情况下,不及时跟债务人沟通、协调,滥用不安抗辩权,单方面中止合同履行,造成合同延期履行。一些制造商在没有和买受人沟通的情况下,片面地以买受人资金遇到困难、丧失商业信誉等为由,过当使用不安抗辩权,造成设备延迟交货。

4、签订合同不严谨,导致债务人履行不能。合同约定的内容合法、全面、细致、合理,是合同得以全面履行的基础。但是,由于签订合同时当事人认知所限,并不是所有的合同都很完善,部分合同或者条款约定不明确,或者缺少技术附件,或者主要质量技术指标约定明显有缺陷。如某重要设备采购,主合同约定“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同时双方又签订了一份技术附件,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进行了约定。制造商生产部门接到合同定单后,按照以往遵照技术附件生产加工的习惯,加工装配好设备。在设备出厂时,质量检验部门发现技术附件里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与主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不一致。而实际上买方要求这项技术指标达到国家标准。经双方协商,制造商进行了返工处理,但交货期已经延迟,影响了工程进度。

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的瑕疵履行主要表现在产品质量、技术规格、附随义务等方面。如某建设工程项目EPC总包商订购了一台再生塔,要求塔的底部必须使用304#不锈钢材质。但制造商为了节约成本,自作主张,用202#不锈钢材质代替,交货时被业主发现,拒绝接收。又如国内某知名水泵厂与EPC总承包商签订4台价值300多万元高压水泵买卖合同,双方在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产品出厂时必须进行高压性能测试,提交性能测试报告。但是水泵厂未做检测就交货,导致设备无法安装。这些均是瑕疵履行的表现。

三、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风险控制对策

从合同管理的实践看,保证重要和关键设备安全、及时交货,且性能可靠,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监管。

1、从源头抓起,提高签约质量

首先,合同谈判前双方技术人员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流,使重要设备供应商或服务商全面了解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环境、安装条件,确保设备性能可靠。其次,在招投标或合同谈判时,应安排有技术人员参与,并由其对技术条款或技术协议进行最终审核把关,防止出现偏差。最后,合同内容应该全面、明确,具备设备名称、规格型号、质量要求、交货周期等主要条款,避免出现重要遗漏和模棱两可表述。

2、全面掌握重要设备合同履行动态,积极协调、督促合同对方履行义务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重要设备合同的履行情况与施工进度密切相关。在工程建设的某一阶段,某项重要设备如延迟交货,就会影响下一道施工工序的顺利进行。因此,对重要设备合同履行进行全程跟踪,随时掌握履行动态,积极协调和督促,对整个项目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如在中石化齐鲁达化工程项目建设中,为确保4台重要利旧塔件按期、安全运抵施工现场,保证后期的电气、仪表、防腐施工顺利进行,项目部派出跟车协调人员全程跟踪,协调、指导承运人运输。跟车协调员在运输过程中,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输安全、运输进展等情况,督促、指导承运人按既定的运输方案组织运输,确保了大件设备安全运抵施工现场。对重要设备采购合同,项目部除参与厂家的选择、设备选型外,还协助EPC总承包商全程参与设备监造。

3、积极履行协助、减损等义务

合同存在的本身决定了协助义务的产生,合同当事人应该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便使合同得以顺利进行。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合同权利是一种相对权。其实现需要对方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而义务人在履行义务时,如果没有权利人的积极协助,会导致无法履行、瑕疵履行、延期履行。对重要设备合同而言,设备的使用方非常关心合同的履行状况,更应该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重要设备合同,因涉及金额大、重要性大,一旦发生设备损毁、延迟履行等,直接或间接损失巨大。因此,作为合同的双方,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履行损失时,都应该积极履行减损义务。达化项目高压水泵采购合同,在交货时出卖人因不具备高压性能试验能力而未进行性能试验,导致买受人无法安装使用,影响到整个工程进度和装置投用,化肥项目因此可能会遭受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损失。为此,项目部积极联系与其有良好合作关系的国内具有高压水泵性能试验的其他厂商,委托其进行性能试验,尽最大努力将工期延误的损失降低到最小。

4、合理使用情势变更原则,确保合同有效履行

所谓情势变更规则,顾名思义就是指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变化,发生了某种不可归责的客观变化,从而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结果,如是仍按原来的合同约定履行合同,有的往往不可能,有的往往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解除合同从而免除违约责任。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为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在重要合同履行中,合理使用情势变更规则,对促进合同履行,保障工程进度具有重要意义。如在5.12汶川大地震中,某重要设备供应商生产设备遭受严重损坏而停产。按照《合同法》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归责原则,对方完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免除违约责任。如果解除合同,再找其他供货商加工制造,势必耗时费力。如果根据情势变更规则,对原合同内容进行变更,适当延长交货期,并要求对方尽快抢修受损设备,在第一时间安排买受人所需设备加工,可能比另寻其他供货商更经济,也能更快交货。由于重要设备的重要性,有时即使对方违约,为保证重要设备的质量和工期,在买受人所受损失最小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情势变更规则对原合同进行变更。

5、建立重要设备供应/服务商履约评价、警示机制

近年来,国内一些大型企业如中石化、中石油为确保物资供应,提高设备检维修质量,降低资金成本,逐步建立了物资供应商/服务商资信评价体系以及供应商/服务商准入、退出机制。如中石化系统实行的合格供应商/服务商“准入制度”、不良供应商/服务商“黑名单”制度等,对于中石化整个系统内企业选用合格供应商/服务商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实践证明,这种机制对促进合同履行非常重要。达化项目部在川气东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努力推行这种机制,对重要设备合同供应商或服务商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当重要设备合同履行完毕后,项目部对合同履行的质量、时间、交货期/工期、服务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向指挥部推荐履约诚信单位,投诉失信单位。如对国内某知名水泵厂严重违约行为,建议作为履约失信单位列入“黑名单”。通过采取考核评价机制,督促重要设备供应/服务商认真履行合同。

四、结论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重要和关键设备合同履行非常重要。作为合同管理部门,一定要将其作为合同履行控制的重中之重。在控制方式上,应该全过程介入。既要协调服务,积极履行我方义务,又要跟踪监督,及时发现和分析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督促对方及时纠正,确保重要设备合同得以全面履行。

参考文献:

[1] 尹勤思.合同履行情势变更制度比较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0:9-12.

[2] 周志华、刘丽红.合同履行与预算管理的有效结合[J].会计之友, 2011,(12):39-41.

[3] 李丽.完善合同履行监督 深化企业合同管理[J].经济师,2012,(03):77-78.

[4] 欧阳君、白海威、申卫君.承制设备购置合同履行评价指标及方法探析[J].装备制造技术,2011,(11):186-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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