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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的问题探讨

2016-07-23方倩

2016年23期
关键词:合同投标工程量

方倩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系越来越完善,企业之间的贸易项目不断增多,其中包括大量涉及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大宗货物贸易项目。这些贸易活动的达成皆要通过正规的法律程序来完成,即招标投标活动。虽然招标投标活动具备法律性质,而且开设的程序相对比较严格,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尤其是在合同签订这一环节,极易出现问题,主要原因是由于合同的内容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一旦合同签订环节出现问题,就会为后续合同执行工作的开展带来很大的麻烦。笔者主要通过探讨分析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的问题,抛砖引玉,以供参考。

关键词:招标;工程量;投标;合同

一、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的问题分析

(一)招标文件发布的清单工程量准确性不够

预算定额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方法并不一样,在实际工作中要予以区分,不能混淆。尤其要注意在进行土方施工、楼梯及其饰面施工、房屋跌级吊顶施工等时的工程量计算。在进行工程量计算时,土方工程量是完全依据设计图纸进行计算,并不包括放坡和工作面所产生的工程量;同时,在进行屋面防水、楼梯及其饰面等施工时的工程量计算,也只是依据水平投影的面积进行,并不包括折叠和延伸部位,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误把上述几个项目的清单工程量当作定额工程量的情况。比如,某XX土地整理工程招标文件中指出工程量的报价和结算都是以清单计价的方法,然而其所给出的路基土方工程量是以定额计价的形式,同时招标方也未对此进行解释或说明,投标方也没有对此产生质疑,因此该工程在进行工程签证时,签证工程量超支了14%,其最终的土方结算价格比预计超出了300多万。

(二)评价清单过程不认真,应发现的问题没发现

工程清单评价过程不严谨,问题主要表现在已经发布出去的清单工程量不完整。一些经验比较丰富的施工单位会在投标环节,在确保不影响中标的基础上,不抬高总价,利用不平衡报价法,对个别单价抬高,一旦评价清单工作不严谨,中标的施工单位就会从中谋取丰厚的利润。

(三)合同条款形同虚设

工程垫资现象时有发生,其垫资额度大小不一。垫资金额过大,会导致工程出现负面影响:第一,施工方的垫资通常都是来自贷款,其需要支出大量的贷款利息,垫资方为了缩减支出,可能会弄虚作假,进而降低工程质量;第二,建设单位与施工方、施工方与材料供应商、施工方和工人之间出现债务链,供应商没有及时获得货款,可能会滥竽充数,给施工方输送质量较差或不合格的材料,工人没有及时拿到工资,则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这些都会降低工程的进度与质量,直接增加工程成本。

二、加强签订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强化对合同主体双方的职业培训

引起合同纠纷问题的基本原因是因为合同主体双方的职业素质较低。职业培训项目非常多,但其总是把培训重点放到索赔技巧这些业务内容中,如怎样利用工程变更等。然而这些培训出发点是好的,但是缺乏实用性,笔者认为从基础职业培训开始,稳妥掌握合同的本质、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合同才是最重要的。以招标投标作为出发点,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或相关的建筑市场要做好各类型招标项目文件的模板编制,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影响,定期对项目发包方和承包方进行相关的培训。只有这样才能签订出使合同双方都满意,并且愿意自律执行的合同。

(二)建立严格的合同备案制度

为了贯彻实施《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期望主管建设的相关政府机构制定工程合同备案机制,将监督招标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工程合同备案的意思是对合同中所有的条款进行审核,以免其中出现违背法律法规的条款,一旦发现要及时修改才可以备案,同时对于备案的合同,要做好备案标记,将后续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时补充进来。

(三)签订招标投标工程合同时要注意担保条款的设定

在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双方必须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须知合同一旦签订,其涉及的资金数额一般都是大额的,在签订之前需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一旦合同签订后再发现问题就很难更改。所以,为了避免出现这类问题,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安全防范工作一定要到位,事先了解对方当事人,确保对方当事人有足够的能力承担合同所要求的法律责任,避免因出现纠纷,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的偿还能力,使己方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合同签订的安全保障,主要说的是担保方面,常见的担保方式为定金、合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承诺函、担保书、违约金、质保金这几个方面。

(四)应明确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和预付款是两个含义不同的名词,许多人混淆了概念,以为二者等同,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具有一定的共性,皆是在签订合同时需要缴纳的一定费用,但定金和预付款在作用上却有很大的不同。定金的作用便是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履行力,敦促合同签订的双方能够依法履行合同所签订的条款,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则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其具备惩戒意味。不同的是,预付款仅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其款项用于购买材料或者实现货物生产的资金周转,是给对方当事人用于从事生产工作的支援资金。二者的作用不同,不可将两者混为一谈,以免后期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五)注意付款方式,往往以分期付款为多

付款方式也是招标投标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一个环节,通常会选择分期付款,当然也可以采用一次性付清的方式结款,但是后者这种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性,一般适用于长期合作关系,合作伙伴之间彼此了解,相互信任。通常情况下,不建议采用一次性付清的方式。

(六)合同的各个细节事项要明确

第一,在合同中详细指出交货地点或者施工地点,越详细越好,让合同双方都可以清楚明了,以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或者问题。第二,合同双方要协商好一个双方都认同的协商地点,当双方在施工中出现问题时可以及时商定,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一方通过转移协商地点来拖延工程或项目的进度。因此,必须要重视在合同中明确协商地点,以免因此而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严谨对待签订合同的具体表现是:合同条约一定要涉及到每一个具体的方面,规定一定要具体,用字准确、表述规范,模棱两可的句子一定要尽量避免,以免出现合同条约措辞不清,前后矛盾。另外,许多建设工程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忽略了许多重要的条约,比如有一方违反条约应该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赔偿;一方要解除合同时需要具备什么条件;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标准是什么;在建设过程中,关于施工的安全和质量怎么规范等问题都需要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避免以后带来合同纠纷。

(七)加强政府监督力度

第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合同的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工程的主管单位以及工商管理机关要做好工程合同的预防、监督管理和审计核查工作。同时还要从实际出发并与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以及现阶段建筑市场的发展形势相结合,与相关部门协商,从而为此制定出一套更加适应于我国建设市场发展和监管的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建筑市场一直处于健康稳定的发展趋势之下。第二,在招标活动中要严格遵循招标制度,确保招标投标单位,以及发包方和承包方都能够按照规定的法律法规行事,同时依法签订工程合同并自觉履行,禁止违法违规操作的出现,贯彻监督管理制度。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关于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制度、方法都不完善,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不过,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正在不断的探索研究,相信不久的将来,在各方的共同努力探索之后,国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必定会越来越规范,能够通过双方的要约、承诺的形式,来订立并形成一份切实可行,并具备良好执行力的合同。

(作者单位:内蒙古大唐国际锡林浩特矿业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 王桂花.浅议招标采购投标保证金制度[J].科技传播,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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