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权的伦理之善
2024-05-21易小明林翠霞
伦理学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价值
易小明 林翠霞
党的二十大报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出要“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1](31),“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1](54),“树立大食物观,发展设施农业,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1](31)。人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食物。“民以食为天”的古训箴言深切揭示了食物之于人之生存发展的绝对意义。食品作为人和人类世界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既是物质实体又有善的意蕴,事关个体、他人与群体的生命存续和发展。食品安全有益于人的健康和生命,而不安全的食品,是对人身心健康的戕害。
食品安全权是作为食品消费者的个人基于自身生命存续、生存需要而提出的一种人权要求和价值期盼,亦即对食品生产、食品加工以及食品来源所提出的一种能够满足其饮食安全、饮食健康等需要的权利要求,同时也是一种要求国家提供法律保护和伦理庇护的权利①食品安全权概念的界定参照的是甘绍平2009 年在中国发展出版社出版的《人权伦理学》第3—4 页中对人权概念的定义及其四大要素所作。。食品安全权作为食品领域新兴的人权理念,实质是应用伦理学视域下的基本人权,内含对公民生命权、健康权和安全权的价值认同和权利确证,本质上是对人的生命价值的尊重、生命权利的维护和对饮食健康或无害的保障。食品安全权具有丰富的伦理内涵。食品安全权是人之所以能存在、人之为人的最基本的价值诉求和人类最核心的价值关怀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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