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科举制度与区域公平:“顺天丙子乡试冒籍实系枪替案”探究

2024-01-26芦广宇

考试研究 2024年1期
关键词:士子乡试科考

芦广宇

在中国,科举制度有一千三百余年的历史。隋唐以后,科举制度不断变迁与发展,步入明清,已日趋完善。科举制度具有选拔人才、维护国家稳定与发展、促进社会流动的积极作用。但是,它也滋生出诸多弊病,如冒籍、枪替等现象屡有发生。

循着这乾隆二十一年(1756)发生的“顺天丙子乡试冒籍实系枪替案”这一线索,围绕当时的国家制度建设,探求科举制度严防冒籍、枪替背后的原因并对其评价。

一、冒籍、枪替的概念

一般说来,以外州、县籍或外省籍冒充本州、县之籍或本省籍者,称“冒籍”。冒籍是科举考试中的一种现象,它与户籍管理制度、科举制度紧密关联。清代,官方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凡民之著籍,其别有四:曰民籍;曰军籍,亦称卫籍;曰商籍;曰灶籍。其经理之也,必察其祖籍”[1]3480-3481。其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的稳定,便于管理。

冒籍主要分为两种类别。一类为地域类冒籍,即跨区域之间的横向流动,甲地考生参加乙地的考试。如“乙卯科广西第一名举人潘乙震,系江南山阳(今江苏淮安市)人,作幕入粤,冒东兰州(今广西东兰县)籍中式……第三名举人何希尧系广东肇庆人,冒太平府籍捐纳岁贡,未经学臣考送,公然入场中式。此二人者,与移家入籍之例并不相符,其为冒籍明甚”[2]。这两个案例都属于地域类冒籍。

第二类属于著籍类冒籍,主要是各籍类之间的流动,如民籍冒军籍、贱籍冒良籍等。洪武时期,广东番禺县(今广东省广州市)就已经出现了贱民冒籍良民的现象。“近来奸徒利他处人才寡少,诈冒籍贯或原系娼优隶卒之家及曾经犯罪问革变易姓名,侥幸出身,访出拿问。”[3]对于参与科考的考生身份有明显的限定。

清代,官方严格区分良民与贱民的身份,并禁止贱民参与科考。“且必区其良贱。如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为贱。凡衙署应役之皂隶、马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及巡捕营番役,皆为贱役,长随与奴仆等。其有冒籍、跨籍、跨边、侨籍皆禁之。”[1]3481基本上延续了明代以来的做法。

此外,汉军冒入满洲中式的情况也不容忽视。乾隆三十三年(1768),“新科举人镶白旗汉军楚维荣、楚维龄卷面未注明‘汉军’字样,混入满洲额内取中,照雍正十一年吏部议定汉军冒入满洲中式者照冒籍例,斥革”[4]622。此次冒籍案中,楚维荣、楚维龄二人占用满洲名额而中式,最终遭到严厉处罚。

为预防冒籍,童生应考时,需证明“身家清白”。所谓身家清白,身,是指应试者本人;家,是指应试者的父祖三代;清白,是指不得有污点[5]14。考试前,童生到本县署礼房报名,填写姓名、年岁、籍贯面貌等信息[6]429。此外,童生须“以同考五人互结廪生认保”[7],这种行为被称作童生互保机制。沈兼士认为,童生应考需要具备三种保结,一是由当地乡约地保出具保结;二是由邻居各具保结,证明该生身家清白,并非娼优隶卒的子孙,亦无冒报籍贯和冒名顶替等情事;三是由书生自书亲供,填写祖宗三代姓名,并另请廪生一人作保,名曰“认保”[8]185。这些措施对预防冒籍都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但仍有不少士子选择铤而走险。

所谓枪替,就是在科举考试中,受人雇用,代人应试的行为。

二、“顺天丙子乡试冒籍实系枪替案”解析

(一)案件起因及其过程

乾隆二十一年(1756),御史陈庆升奏:“本科乡试,南人冒顺天(今北京市)籍学分。由北贝中式者颇多,其中变更姓名,弊端百出。本地廪生①(清)徐珂《清稗类钞》:“国朝沿明制,凡各直省府厅州县学生员,由学使在岁科试列一等者,设额给饩,以次序补,谓之廪生。”(北京:中华书局,第599页)借此网利,滥行保结。请敕部通行直省,凡冒顺天籍中式、并已登仕版者,勒限改归本姓原籍。嗣后该学政遇考试之期,严行查办,以清籍贯。”[9]陈庆升向乾隆皇帝指出当科乡闱之弊,南人冒籍中式情况十分严重。为此,官方勒令此次冒籍中式举人自行首明,改归原籍,从轻处罚。

翌年三月,有举人邱沈呈称:“伊住居广平府清河县(今河北清河县)邱家庄地方一十二世,实系土著,并非冒籍。”[2]14时任顺天府尹熊学鹏留意到,该案发生在去年十月,自十月至三月,延误了数月的时间,必有内情。为此,熊学鹏一面向广平府核实,一面留心考察入场之人的信息。终于,在三月十六日,“据顺天府(今北京市)经历张静安将徐晴皋拿获解送,并送徐晴皋首告呈词一纸。臣当即饬委大(兴)、宛(平)两县(今北京市)录供申报。臣复当堂讯问,据徐晴皋供认,该犯系江南武进县(今江苏常州市)人”[2]14。由此,该案存在成为事实。

徐晴皋是江南常州府武进县人,从去年七月来京,以前在各处教馆维持生计。据他所说:

“邱沇的名字并不是小的顶名中的,小的原顶了生员邱声宏名字进场是真……那邱声宏又顶了生员张凤文名字进场,也没中。其中式之举人邱沇,是邓奕簪说合,另寻一个江宁人姓沈的替他进场中的。小的们都是冒名顶替,两下不相瞒的。外边人只道姓邱的中了,必定是小的替他中的,谁知邱沇是沈姓替他中的……那邓奕簪是魏简在替邱沇说合姓沈的,小的顶替邱声宏进场的事,是魏简在同邱四说合的。小的自己呈子颠倒错乱,做得不明白,原想改过的,后来慌张了,没有得改。所供是实。”[2]15

据徐晴皋供述,徐晴皋原顶了生员邱声宏的名字,而非邱沇。邱声宏实际是顶了张凤文的名字。这意味着本案中的冒籍案实际是枪替案,且枪替发生了两次。本案参加乡试的考生应该是邱声宏与张凤文,实际应考者是徐晴皋与邱声宏。不仅如此,中式举人邱沇也是找人替考中式,邱沇经邓奕簪介绍沈姓人枪替。魏简在与邱四二人以“谋干功名”与若干银两利诱徐晴皋,作为利益交换,徐晴皋选择进场冒考。事情败露以后,徐晴皋很快被缉拿到案。据徐晴皋陈述,此次案件还有可疑人员祁彪。徐晴皋说:“这祁礼房实没有同邱沇等作什么弊端,那日小的到他科房里去,并没说出顶替话来,因他不说实话,恨他是真。”[2]15按照徐晴皋的说辞,书吏祁彪曾与邱沇商议,但并无实质性的证据指向其参与舞弊。

熊学鹏奏:“徐晴皋控告邱沇有与书吏祁彪通同商议一节。讯该犯供称,伊见邱沇曾经递过呈子到顺天府,向礼房书吏祁彪处打听事体如何办理,不得实话,所以呈告。虽据坚称祁彪并无与邱沇等作弊情事、祁彪亦坚供与邱沇等并不认得。”[2]15熊学鹏如实呈告,却也表示对祁彪的怀疑。现将祁彪的供词选取如下:

祁彪供:“本月初八日,有素不相识一人到书办寓中,口称姓徐,是江南(今江苏、安徽两省)人,问邱沇具呈改籍的事怎么办了。书办回复他照例办理,他又问照什么例办,书办原说这是官事,你问他做什么。原村他几句,他即变色,愤恨而去。所有邱沈人等,书办并不认得。”[2]15

祁彪的供述与此次案件时间、人物一一对应,“照例办理”听起来似乎是合乎情理,并无违法之嫌。单凭祁彪与邱沇二人的供词,仍有串供之嫌。

邱沇呈称:“窃沇自前明永乐年间住居直隶广平府清河县(今河北省清河县)邱家庄地方,历传一十二世,族丁八百余人,耕读传家,田产坟墓历历可证。沇在本县书院肄业,距今十有八载,自乾隆元年援例捐监,历应甲子、丁卯、庚午以及癸酉乡试,至丙子科中式一百八十二名举人。”[2]15

邱沇认为,自己是广平府清河县的土著居民,并有十二世的居住时间。经过甲子、丁卯、庚午、癸巳、丙子五科乡试才中式。邱沇坚持认为京畿地区冒籍人数“不可胜数”,自己主动赴县说明缘由,并把延误的原因归结于地方政府行政流程的耽搁。邱沇对于参加会试仍然保留着一丝希望,并未主动承认“冒籍”之事。而徐晴皋第二次供词如下:

窃皋实系常州府武进县(今江苏省常州市)人。上年丙子科中式一百八十二名邱沇,其籍虽祖居清河百有余年,其实却系借籍以图出身。现有南宫县(今河北省南宫市)之魏简在、金坛县(今江苏省金坛市)之邓奕簪居间说合,不料魏、邓二人借此生法具呈,移花欲接木,从中愤事,诡计百出。窃思借籍进身本当有咎,况经陈御史参奏明白,而若辈等竟敢抗法胡行,巧词诬上,而又与礼房祁姓通同商议,皋恐日后复经参奏,则皋不特不得求荣,一经错误,辱莫甚矣。因此沥具真情,首明案下。[2]15-16

通过徐晴皋的陈述,能够确定邱沇是借籍参加乡闱,且邱沇枪替行为是事实。综合三人陈述,徐晴皋的供词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线索,且通过其陈词也了解晓案件大致经过。除此以外,案件审理人员对本案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案件审理人员

本案相关的官吏主要有陈学升、张静安、熊学鹏等,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是熊学鹏。案件审理人员的公正客观,对案件的处理大有裨益。顺天府尹的职责重大,“尹掌清肃邦畿,布治四路,帅京县颁政令条教……乡试充监临官。丞掌学校政令,乡试充提调官”[1]3334。熊学鹏作为顺天府尹,具有维护考试公平的重大责任。

提调官也责任重大。若童生应试出现冒名现象,考试负责人负有连带责任。雍正八年(1730 年)议准:“童生若情罪可恶,并不改过自新,变名混考入学者,除将本生严纠黜革外,其提调、教职均照徇庇例议处,廪保即行黜革。”[10]126熊学鹏作为提调官,具有不可推卸的督查责任。

此外,考官选派更加注重规范化与秩序化。熊学鹏为江西南昌人,清雍正八年进士三甲第四十五名[11]702。自明英宗天顺年间以后,非科举出身的进士不能入翰林,非翰林则不能入内阁[7]162。雍正三年(1725)以后,对监考人员的出身限制更加严格。“亲定甲乙,封储内阁,以备乡试差遣。又奏:‘由举人出身之郎中主事中行评博应否一并考试。’奉旨:‘用进士出身之人,不用由举人出身之人。’”[12]熊学鹏为进士出身,符合乡闱考试中考官的选派标准。

从熊学鹏本人来看,其本身的品格也是影响到案件评判的因素。乾隆皇帝曾评价熊学鹏,其“性情褊急,轻喜易怒,办事虽欲认真而好恶,不无任性,是以丁人优劣,未能至当等语,所奏实酷肖”[13]。在此案中,熊学鹏表现出的冷静、果断,大体与乾隆皇帝的评价相一致。

从官方制定的规章制度来看,对乡试考官的选派更趋向于规范。熊学鹏恪尽职守,认真审理案件,履行了自身作为提调官的义务。其个人的主观评判也趋向于公正,对案件的告破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案件处理的结果

明清时期,冒籍现象屡禁不止。相较之下,清代,顺天府(今北京市)冒籍处罚更为严厉。明代,“国初冒籍之紧颇严。然而不甚摘发。惟景泰四年,顺天举冒籍者十二人。时礼部主事周骙,请照例论罪。已中式者斥不录,未中式者终身不许入仕。既而言者以为过刻,始令斥回者仍许再试”[14]374。从史料不难看出,明代官方对冒籍的规定十分严厉。景泰四年(1453),顺天乡试冒籍者共有12 人,吏部主事周骙请求按照律法定罪,中式者不予录取,未中式的人终身不录。然而,有人认为此法过于苛刻,于是将冒籍之人遣返允许再次应考。“至成化四年,星变考察。南京科道,交章劾吏部左侍郎章纶,纵子元应,冒籍京卫军余,侥幸京闱中式,并其他罪宜究。上命礼部右侍郎、邢科给事中毛宏,往按得实,奏请区处。上以事在革前,姑宥之。但革斥元应,令再入仕。又中浙江第二十名。遂以未科登高弟,为显官矣。”[14]374章纶之子元应冒籍京卫军余,“令再入仕”,最终中式浙江第二十名,并未受到重大处罚。其中,明代顺天府处罚较为严厉的要数冯诗案。

顺天场后,冒籍之说纷起。既而给事中钟羽王发之,为浙人冯诗等八名。俱奉严旨,诗等二人枷示顺天府前,满日通六人俱发为民,禁锢终身。是时讯治既酷,二生被重创,荷三木。穷冬(冬原作各)盛寒皆濒死而甦。八人中史纪纯之父,为编修鈳,至革职闲住。提学御史董,以失觉察调用。正主考左谕德、张一柱调南京。盖自来冒籍受法,未有此严峻且滥及者[14]374。

此次冒籍案,官方的处罚不仅严厉,而且涉及面广,除对涉案者本人给予处罚,“六人俱发为民,禁锢终身”,还牵连到考生的亲属及考官。其中,史纪纯之父被革职,提学御史被调用,正主考两人调往南京。处罚力度为历次最严。相较于明代,清代的处罚与打击力度更趋向于严格。

据《钦定科场条例》:“士子考试,须缺查的籍,取具印甘各结,并无违碍,方准送考。其有假冒籍贯者,该生及廪保一并黜革。因而中式者,革去举人,照例治罪。仍将送考、收考官、出结官、学臣、地方官、教官一并议处。”[4]597一旦士子冒籍,举人即便中式也要按例治罪,廪保人员以及考试相关的负责人一并处罚。

回顾本案,邱沇在为自身辩护时,着重强调本人为土著居民,而非冒籍,试图瞒天过海。在当时,即便是以“寄籍”身份参与应考,条件也是相对苛刻的。“士子寄籍地方,室庐以税契之日为始,田亩以抗粮之日为始,扣足二十年以上,准予限十日内移会原籍。原籍地方官据文立案,并将应试本生及子孙,自改籍后不许复回跨考之处,亦限十日内移覆寄籍,由寄籍申详督抚,督抚咨明学政,准其入籍考试。”[4]597

也就是说,寄籍者缴纳田粮满二十年,允许返回原籍。应试考生及子孙改籍以后不能回到跨考地。乾隆九年(1744),“定例入籍二十年以上方准应试,系指无籍可归者而言。如本有应考之原籍而以寄籍地方有田庐可据,希图两处考试者,断不准行”[15]。这一做法无疑是为了保护本地士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寄籍参与科考的竞争力。尤其是顺天府京畿地区的居民,相较其他地区而言占据一定的籍贯优势。而在本案中,邱沇强调祖居于此,但寄籍在该地并不等于合法获得了土著的身份。

最终,熊学鹏“请旨将邱沇革去举人,邱声宏、张凤文革去生员,并案内有名人犯交与刑部,严审定拟,以彰国法,以肃科场”[2]15。乾隆帝朱批:“该部严审定拟具奏。”[2]15而此案带来的后果是,冒籍迎来官方更强的打击力度。“又议奏:现在查出冒籍顺天(今北京市)各生,暂停其南北岁、科两试……如有假冒顶替,即将本生黜革,顶名之人究治。如地方官不能查出,别经发觉,照例议处。”[4]601而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清代顺天冒籍情况的严重性。

三、制度下的“空白”区域:冒籍、枪替现象普遍的原因

顺天府科场案频发,造成冒籍、枪替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

(一)分卷考试的影响

分卷考试使得一些地区考试难度不同。科考文风较为昌盛的地区竞争力往往大于科考欠发达地区,应考者接受发达地区的教育、在欠发达地区参加科考,从而获得竞争上的优势地位,这就意味着士子跨考变成了理论上的可能。

分卷考试制度源于明代。洪武三十年(1397),发生了著名的“南北榜”案。“初制,礼闱取士,不分南北。自洪武丁丑,考官刘三吾、白信蹈所取宋琮等五十二人,皆南士。三月,廷试,擢陈为第一。帝怒所取之偏,命侍读张信等十二人覆阅,亦与焉。帝犹怒不已,悉诛信蹈及信、等,戍三吾于边,亲自阅卷,取任伯安等六十一人。六月复廷试,以韩克忠为第一。皆北士也。”[16]1697明代统治者为适应统治的需要,采取了羁縻北方士子的做法。在考试公平与区域公平之间选择了后者。这一制度最早诞生于明宣宗时期,景泰五年(1454),科考“分南、北、中卷:南卷,应天(今江苏省南京市)及苏(今江苏省苏州市)、松(今上海市松江区)诸府,浙江、江西、福建、湖广(今湖北、湖南两省)、广东;北卷,顺天、山东、山西、河南、陕西;中卷,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及凤阳(今安徽省凤阳县)、庐州(今安徽省合肥市)二府,滁(今安徽省滁州市)、徐(今江苏省徐州市)、和(今安徽省和县)三州也。”[16]1698南、北、中三卷适应了区域公平下分配名额的需要,在南、北、中士人群体中起到了相对平衡的作用。

清代基本延续了明代的分卷考试制度,且较之明代更趋于完善。除直隶以外的乡试,都不允许外籍士人参与。直隶乡闱允许南人参加,但需要进行分卷考试。乾隆元年(1736),“顺天(今北京市)皿字分南、北、中卷,奉天(今辽宁省)、直隶(今河北省)、山东、河南、山西、陕西为北皿,江南(今江苏、安徽两省)、浙江、江西、福建、湖广、广东为南皿,各中额三十九。四川、广西、云南、贵州另编中皿,十五取一”[1]3157。在乡试名额上,考虑区域之间考生水平的差异而分配。乾隆时期,乡试中额人数再次发生变动,“帝既治学政、祭酒滥送之罪,诏减各直省中额十之一。于是定顺天南、北皿各三十六,中皿改二十取一,贝字百二,夹、旦各四,江南上江四十五,下江六十九……湖南、广西皆四十五,贵州三十六”[1]3158。乡试分卷制度的背后是制度公平向区域公平的倾斜,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压缩了科考强省士人的考试名额,给予科考欠发达省份士人更多的机会。分卷制度下,欠发达地区省份籍贯相对于科考竞争激烈大省的这一优势,使得科考发达地区众多士人采用冒籍应考的方式,以寻求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

由表1 可知,顺天作为乡试大省,在中式的名额上要远远多于其他省,直隶生员占据总额的将近二分之一,这也就说明其他省的生员占据了相当一部分。而顺天乡试无论是从中额人数,还是难度,相较其他省更易。乾隆十年(1745)奉上谕:“宛(平)、大(兴)两县(今北京市)考取生员,额多人少,实有冒滥情弊。”[10]164相对而言,顺天府宛平、大兴两县考取生员的名额要多于人数。显然,这对其他省的士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因此,分卷制度导致的名额分配不均是清代士子选择冒籍、枪替的原因之一。

表1 清代各省乡试中额变化表[6]137

(二)科考文风的影响

科考文风也是影响士子冒籍、枪替的重要原因。不同地区考生水平差异性十分明显。自“南北榜案”发生以后,尤其是分卷考试制度实行以后,减少了南北士人直接争夺名额的矛盾。南方士子之所以在春闱中全部被录取,其主要原因在于科考文风要远盛于北方士子。相对于西南、西北边陲士人来说,内地士子也有较大的优势。反观少数民族等地区,文风相对较弱,且士子参与度不高。“向来考试苗学多,因人数不敷取额遂为汉人篡籍,获售苗人百不得一。”[17]

相比之下,江南地区的科考较为兴盛。据范金民统计,明清时期,江南进士数量达到全国进士总数的15%,其中清代状元半数以上出自江南[18]。康熙时期,傅拉塔疏言:“第江南士子每科应试者,俱万有余人。”[19]598在竞争如此激烈的科场中,多数士子在同省的竞争中遭到淘汰。相比于直省,江南地区的士子科考能力总体要高于其他省份。江南地区的科考竞争不仅激烈,且文风也处于全国前列。清人曾言:“国家诞敷文教,重熙累洽,百有余年。海隅日出之地,靡不烝烝乡化。濯磨鼓舞,争自奋于功名之路,而江南画长江大湖,以为国文风尤甲于天下。”[20]

本案中的邱沇等人选择南人替考,其目的在于依靠其科考水平获得优势,从而一举中第。

因此,清代不同地区之间科考文风的差异性是影响清代士人冒籍、枪替的重要因素。

(三)考试管理的疏漏

考试管理存在疏漏给士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尽管制度的设立趋于严格,但仍存在漏洞。

为了严查冒籍,康熙时期①刘海峰、李兵认为,审音制度始于康熙年间,至乾隆年间较为普遍采用,以顺天府大兴和宛平最为严格。参见刘海峰、李兵著:《中国科举史》,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21年,第432页。在顺天府实行了审音制度。“审音”即通过问话的形式来核对报考童生的口音,作为判定是否为本州县人的依据[6]25。审音制度的直接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冒籍。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冒籍现象仍然屡禁不止。为了防止审音官徇私舞弊,清政府官方规定:“大宛二县童生应试,令该县审音的实出具,并无顶冒印结,申送顺天府转送学臣收考,如有审音不实,滥行出结者,审音官照徇庇例处分。”[21]本案中的两人冒名枪替进场,负责查验的官吏应负一定的责任。为了防止“枪替”,又有“入闱点名”的规定,“顺天乡试,士子投递识认官印结,应于点名册内逐一注明,并由各该处将出结认各员另开名单,知照点名御史查核。倘有遗漏舛错,即将承办官参奏议处”[4]530。尽管如此,仍有士子冒籍、替考。

清代的防作弊制度较明代更为完善,审音、保结、认保、入闱点名等等一系列规定层层设防,然而枪替、冒籍、夹带等等舞弊方式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由于制度从制定到实行的过程发生了一些改变,另一方面是执行者的执行度不够高。

(四)科考中式的回馈

科考中式后的福利是士子选择舞弊的重要动力。一旦中第,士子的生活条件将得到改善,其身份地位、家族荣誉也得以提升。

古人云: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宋真宗为鼓励士人参考,也提出“书中自有黄金屋,书中自有颜如玉,书中自有千钟粟”的口号。明清时期,举人可以通过会试登第成为进士,即便会试中乙榜,也可以做官,而做官之后的生活待遇明显能够得到改善。

清人吴敬梓在《儒林外史》中,将范进中举前后的待遇描写得十分详细。范进在中举之前连最基本的生计都成了问题,只得通过“卖鸡”的方式换取食物。而中举之后,邻里相亲都来巴结,“当下众邻居有拿鸡蛋来的,有拿白酒来的,也有背了斗米来的,也有捉两只鸡来的”[22]20-21。最为滑稽的是,素未谋面的张乡绅也来巴结范进。

科举中式以后不仅可以得到一些实际性的回馈,更可在统治阶层中获得身份上的认可。中式以后次日,众举人参加鹿鸣宴。乾隆元年(1736),议准御史甄之璜条奏:“凡乡试中式举人,定例每人给牌坊银二十两,应行令该省巡抚转饬藩司将此项牌坊银两照例全数给发以昭。”[23]虽然部分省份有扣发的现象,但是举子仍能得到一些奖励①据杜受田、英汇纂《钦定科场条例》记:“乾隆三年(1738年),因御史甄之璜奏报:‘各省乡试中式举人例给坊银二十两,远省遵行不实,如贵州则给发三分之一,广西则全行扣留。’”。另外,举人中式以后还能得到举子专有的服饰,如“江南省(今江苏、安徽两省)中式举人每名元素袍服绸一件,价银九钱五分,蓝罗里每件价银吴倩,蓝绸镶领束每条价银一钱九分,计该银一百八十六两九钱六分,其帽顶每个重三千七分”[23]。

举人入仕主要有拣选、截取、大挑三种途径[24]122,参与考试后仍可做官。在应考过程中,地方的宾兴组织积极支持士子科考,提供部分路费。在顺天府(今北京市)附近,各省建立的会馆为同乡人科考提供便利。这些积极支持士子科考的行为,是吸引广大士人科考的重要驱动力,也是众多士人不惜以身试法选择舞弊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结语

“顺天丙子乡试冒籍实系枪替案”折射出国家治理、社会身份与科举三者之间的关系。在国家治理层面,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行国家政策、规范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国家为了选拔人才,在科举制度的设立上更趋向于完善。然而,制度在演化过程中仍然受到人为的干涉。从针对考生的措施到对执行者的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恰恰反映的是考试管理中的漏洞。科举考试制度的规范离不开对考生社会身份的精准识别及考生行为的自我约束,考官人员的恪尽职守也不可或缺。在相对完善的制度设计下,科举考试成为清代国家规范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

猜你喜欢

士子乡试科考
《雪地勘察科考设备》
进军“世界第三极”的科考
“科学”号科考船完成今年首个科考
赶考步履不停
清张志宁嘉庆丁卯科乡试硃卷档案
科考延期为哪般
“良知”的颜色
明代乡试副榜及其成效研究
郴州出土明嘉靖七年《湖广乡试录》考析
五代时期士子入宋对宋初公文文风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