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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密关系型诈骗行为入罪探析

2023-12-21张泽龙张娜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3年11期

张泽龙 张娜

摘 要:亲密关系型诈骗案件中被害人仅有对遭受财产损失危险的接受,无对遭受损失结果的接受。被害人基于自由意志自陷风险时,对于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自我答责。亲密关系型诈骗案中被害人对亲密关系的投资不具有“回报可能性”,行为人通过虚构亲密关系,破坏被害人自我决定权的正确行使,行为人应当答责。只要虚构的亲密关系实际上使对方不具有“回报可能性”,不需要再次虚构骗钱事由,也无需区分是主动赠予还是被动索取,针对这段感情的投资均应认定为财产损失。

关键词:亲密关系型诈骗 被害人承诺 危险接受 自我决定权 财产损失

亲密关系型诈骗是指行为人虚构亲密关系,使被害人产生对双方关系的错误认识,借机骗取钱财的行为。以恋爱、交友为幌子借机攫取钱财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在人际交往中,倚仗亲密关系索取钱财的事经常发生。此类行为的罪与非罪具有模糊性,司法实践对于案件的入罪路径和数额认定都存在争议,如何规范论证亲密关系型诈骗行为构成诈骗罪亟待研究。

一、亲密关系型诈骗行为认定之争议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已婚的吴某(女,39岁)在拼车时认识了单身的庞某(男,32岁),吴某聊天中得知庞某为前女友花费20万元,认为庞某“人傻钱多”,心生骗取其钱款的想法,遂虚构年龄,隐瞒已婚事实,欲与庞某恋爱交往。同年5月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吴某多次表示想和庞某结婚,庞某陷入对这段恋爱关系的错误认识,对吴某的消费要求都尽量满足,并主动赠予手机、冰箱等作为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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