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私家车模式”中网约车驾驶员的涉税问题探析

2023-12-21柳东梅

航空财会 2023年6期

摘 要 网约车行业作为在线新经济的典型业态,为主要以传统经济作为治理对象的现行税收制度带来了全新挑战,网约车平台的三种运营模式中,“私家车模式”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争议颇多,本文拟从“私家车模式”中网约车驾驶员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涉税风险的防范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私家车模式;网约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属地管辖权

DOI: 10.19840/j.cnki.FA.2023.06.014

网约车平台的运营模式通常有三种:一是“网约车平台+平台自购车辆+平台驾驶员”模式;二是“网约车平台+租赁公司提供车辆+劳务公司派遣驾驶员”模式;三是“网约车平台+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1]。在第一种模式中,网约车司机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按工资薪金所得由所属平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在第二种模式中,网约车司机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按工资薪金所得由所属劳务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务中,这两种模式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适用明确,较少漏征,而在“网约车平台+私家车+私家车主”模式(以下简称“私家车模式”)中,网约车驾驶员作为自然人纳税主体,应涉及个人所得税、增值税[3]及其附加税费(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本文不做详细探讨)[4],实务中对这些税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税法规定如何适用于网约车驾驶员存在诸多争议[5],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模式下网约车驾驶员的涉税风险。……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