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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转刑”命案预防机制研究
——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

2023-11-21陈京春杨历霖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命案纠纷矛盾

陈京春 杨历霖

“‘民转刑’命案是指由民间纠纷引起的,因矛盾升级或处理不当,一方使用一定手段、方法致使对方人员死亡的后果,即由最初的民事纠纷转化为命案的案件。”(1)付辉:《“民转刑”命案的防控对策》,《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9期。“民转刑”命案与一般刑事犯罪案件不同,从矛盾的产生、激化、爆发进而发生危害结果的进程中,存在家事婚恋纠纷、经济债务纠纷、生活琐事纠纷等各类容易导致行为人心理状态激变的诱因。尽管全国各地高度重视“民转刑”命案的防控工作,学界也将其作为研究重点,但是这项工作依然存在不足。一方面,学界主要聚焦于笼统的“民转刑”案件,对“民转刑”命案这一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类型专项研究不足;另一方面,多是从号召社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控的角度出发开展研究,缺乏对防控理念、防控机制、防控措施等多种维度的系统建构。因此,立足于实践措施与理论研究现状,全面考察“民转刑”命案发生的客观规律和内在机理,探寻新形势下“民转刑”命案预防机制的完善路径,就显得尤为必要。

一、对“民转刑”命案的实证分析

客观分析“民转刑”命案的整体情况,明确其基本特征,是开展有效预防的前提。因此,本文收集了近10年来全国范围内发生的“民转刑”典型命案,并对案件特征和成因进行分析,从而梳理出“民转刑”命案发生的内在规律,以期为完善“民转刑”命案防控机制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一)“民转刑”命案的案件分析

本文以“民转刑”“民转刑命案”“命案”为检索关键词,以2013—2022年为时间轴,以“百度”“Bing”为检索引擎,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和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具有指导参照作用的案例为补充,经过人工筛选与去重,挑选近10年来典型的、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民转刑”命案181件。通过对这些案例的统计与分析,找到“民转刑”命案的发生规律与特点,揭示其内在机理。

1.罪名分布情况。“民转刑”命案中,犯罪人为达目的往往多种手段并用,行为方式交叉复杂,因此,一个行为可能触犯多种罪名,故在181件“民转刑”命案中,共有罪名187个。其中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罪名合计172件,占比91.98%,而爆炸罪、放火罪、抢劫罪等其他罪名占比相对较少,这一特征说明“民转刑”命案中行为人犯罪目标明确——针对特定对象,行为人犯罪手段暴力——欲造成犯罪目标人身、财产的重大损害。例如,在“崔某峰故意杀人、爆炸案”中,被告人崔某峰先用水果刀猛扎被害人贝某头部、颈部、胸腹部、左胸部、右前臂、右腕、右大腿等10余刀,后为加重报复,还对被害人经营的饭店实施爆炸行为。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数罪并罚,判处崔某峰有期徒刑20年。(2)参见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辽10刑初13号。

图1 “民转刑”命案罪名分布情况

2.案件类型情况。“民转刑”命案成因复杂,按其诱因分类,大致可分为家事婚恋纠纷型、经济纠纷型、生活琐事型三类。“民转刑”命案的发生多为生活小事积累、激化而成,且可能由多个因素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所致,因此,在181件“民转刑”命案中,案件类型总数为191个,其中家事婚恋纠纷型71件,经济纠纷型52件,生活琐事型68件。具体来说,在家事婚恋纠纷型案件中,主要因夫妻关系或恋人关系不和、存在不正当两性关系等原因,导致家庭内部成员或情侣关系紧张,最终激化为“民转刑”命案。例如,在“杨某海放火、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杨某海与被害人杨某英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因吵架,杨某英向杨某海提出分手。杨某海心生不满,遂持刀伤人,到杨某英经营的理发店内将其左大腿扎伤。后为泄愤,杨某海又购买汽油,在明知杨某英屋中有人睡觉的情况下,将房屋点燃。(3)参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9)黑1003刑初114号。在经济纠纷型案件中,主要因债务纠纷引发民事冲突,如欠债不还、拖欠工资等,通常是一方当事人财产权益得不到满足,进而在索要债务过程中心生怨恨,一时丧失理智,以身试法酿成悲剧。典型案例是“刺死辱母者”于欢案,该案最初是民间借贷纠纷,因被害人严建某、杜志某等人向于欢母亲苏银某的侮辱性催讨款行为,导致被告人于欢情绪受到严重刺激,失控之下持刀杀人,发生一死三伤的命案。(4)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7)鲁刑终151号。在生活琐事型案件中,矛盾双方多因一些生活琐事发生口角,或各执一词,日积月累之下,矛盾由小变大,越积越深,最后一触即发;或一时激动,情绪失控,口角升级成互殴行为,造成不同程度受伤。如“张扣扣故意杀人、故意毁坏财物案”,该案的起因最早可追溯到1996年8月27日,被害人王自某的第三个儿子王正某因邻里纠纷等生活琐事,故意伤害致张扣扣之母汪秀某死亡。为此,张扣扣一直心生怨恨,发誓要为母亲报仇,后历经参军、国外打工,再回到老家,隐忍22年,最终于2018年将杀死自己母亲的王正某及其父亲和哥哥共三人杀死。(5)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陕刑终60号。

3.案发场景分布。如图2所示,有明确案件发生场景的共130件。这些案件大部分集中于家中这一私密场所(如厨房、院内、客厅、卧室、楼顶等),共77件,占比59.23%。这是由“民转刑”命案独特的发生机制决定的,由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往往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相熟相知,接触频繁,更容易了解对方个人信息,侵入被害人生活空间。

图2 案件场景分布情况

4.行为方式特征。上述“民转刑”命案中,有明确犯罪工具的164件,其中以“刀”为犯罪工具的有111件,占比67.68%,其余分别是车辆、汽油、铁锹、毒药、绳子、棍棒等犯罪工具。这也反映出“民转刑”命案多为临时起意型犯罪,除用拳头殴打外,更多的是用水果刀、西瓜刀、菜刀等锐器捅刺,说明犯罪人为达到泄愤目的,往往以能够直接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手段为主,带有极强的暴力性。而水果刀、菜刀等常见锐器,因获取更为便捷、成本更低、侵害目的更容易达成而被高频使用。如“付志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付志某因怀疑邻居唐某说其坏话,在质问遭否认后,用类似家中杀猪刀的工具,将唐某与其丈夫、母亲一同杀死,社会影响极其恶劣。(6)参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黑01刑初19号。

5.年龄分布情况。如图3所示,可查到被告人确定年龄信息的共119人,其中已满18周岁不满50周岁的为主要犯罪人群,共92人,占比77.31%,这与传统刑事犯罪的年龄特征相符——以青壮年为主。但另一现象需要关注:涉案人员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有7人,占比5.88%,显示出“民转刑”命案中老年人同样存在生活矛盾易激化、心理问题欠关怀的迹象。且随着“中国老年人口规模和比重总体呈上升趋势,且人口老龄化速度进一步加快,高龄化趋势日益凸显”(7)杨涵墨:《中国人口老龄化新趋势及老年人口新特征》,《人口研究》2022年第5期。,老年人的情感问题、空巢问题将进一步凸显。这些问题若被长期忽视,老年人也将成为“民转刑”命案的重要隐患。

图3 年龄分布情况

6.纠纷延续时间。在181件“民转刑”命案中,有61件属于民事纠纷长期延续,是经过一段时间后酝酿积累才转化成刑事犯罪,占比33.7%,其中明确写明具体延续时间的28件,占比45.9%。时间延续较短的为几日,较长的有1年、3年、5年、7年等,最长的为20多年。如2021年莆田“欧某中故意杀人案”,最早始于1995年的邻里宅基地纠纷,中间还发生过因宅基地纠纷引起的民事诉讼,但即使经过村中调解、法院审理,均未彻底解决矛盾纠纷,最终在2021年10月爆发命案——被告人欧某中持刀对被害人欧某九等实施故意伤害,造成2死3伤。(8)参见《福建莆田2死3伤案嫌犯欧某中自杀死亡》,2021年10月18日,载新华网,http://www.news.cn/local/2021-10/18/c_1127970573.htm。2023年10月11日访问。

(二)“民转刑”命案的成因分析

“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往往包含着复杂的内外因素,不仅涉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还涉及犯罪行为的互动机制,如犯因性个人因素、犯因性情境因素、犯因性环境因素,三者之间的相互交叉、相互作用,促使犯罪人与外界之间不断交流、反馈,从而对犯罪行为的发生和实施发挥影响作用。

1.犯因性个人因素。犯因性个人因素又被称为“犯罪行为发生的个体因素”,一般指向个人自身所具有的犯因性因素,涵盖内容较为丰富,本文仅基于研究样本对其中的动机和性格进行分析。第一,犯罪动机。前苏联学者杰克巴耶夫发现,犯罪人的需要和兴趣具有下列特点:需要和兴趣十分低级;各种需要之间的平衡受到破坏;不正当的需要泛滥;满足自己的需要和兴趣的手段不道德。(9)参见王牧:《新犯罪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94页。犯罪人的行为动机往往是低级的、反社会的、复杂的,过分追求低级需要,抑制高级需要,社会认知最终产生偏离。如上述的“杨某海放火、故意伤害案”,案件诱因仅为对情侣吵架导致的分手不满,出于泄私愤,实施故意杀人和放火的行为。第二,个人性格。“许多作案人心理不成熟,性格存在缺陷,表现为认知片面狭隘、情绪易冲动记仇、意志薄弱且偏执。”(10)张芷:《犯罪生成论视角下“民转刑”命案发生机制的实证分析》,《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1期。即这些作案人存在明显的认知失调和归因偏差,如主观归因缺陷(11)这是美国心理学家维纳(B·Weiner)提出的一种心理现象,指的是一些人不能正确地看待成功和挫折,总在自己身上找成功的原因而在他人或社会身上找失败的原因。、变态的补偿心理、无端猜忌的心理等。如广西凭祥市“覃鹏某杀害幼童案”,被告人覃鹏某因生活不如意和邻里琐事,于2017年1月在凭祥市小聪仔幼儿园持刀先后砍击12名幼童。(12)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桂刑终412号。

2.犯因性情境因素。任何具体的犯罪行为都是在“犯罪情境”(13)一些研究者使用了若干其他的概念探讨这类问题,例如“犯罪场”“罪前情景”的概念。参见储槐植:《刑事一体化与关系刑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9—114页;张远煌:《犯罪学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39—260页。中发生的。犯罪情境是被犯罪人所感知的发生犯罪行为的具体环境。(14)参见吴宗宪:《论犯罪情境》,《社会公共安全研究》1990年第12期。犯罪学家埃德温·萨瑟兰等认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决定因素在于个人和情境的复合体。客观情境对犯罪行为之所以重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为犯罪行为提供了一种机会。”(15)[美]埃德温·萨瑟兰、唐纳德·克雷西:《犯罪学原理》(第11版),吴宗宪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5页。在一定程度上,特定犯罪情境对犯罪的发生具有促进或引导作用。第一,案发场景。上述130个案发场景中,具有封闭属性的高达117件,具有私密属性的高达93件,占比分别为90%和71.54%。这与引发“民转刑”命案的纠纷类型中家事纠纷居多的情况相对应,和其民事特性相匹配,从犯罪论视角看,也符合理性选择理论的特征。第二,犯罪工具。犯罪人的犯意表达程度在有些情况下往往会受到作案工具的限制。“民转刑”命案涉事主体多为普通人,普通人短期内想达到快速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目的,利用水果刀、菜刀等日常生产生活工具作案成为重要手段。第三,外部事件。“侵犯性诱因理论在此基础上提出,挫折会产生准备攻击的状态,而诱因则会实际引发攻击行为。”(16)郑全全:《社会心理学》,浙江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26页。“民转刑”命案中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受自身性格缺陷和外部事件刺激的双重产物。一类是突发性刺激引发的即发型命案,多是心理情绪不稳定者临时起意、激情犯罪。另一类是由零星矛盾积累酝酿引发的激化型命案,多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已存在较长时间的矛盾冲突,不仅未顺利解决,反而不断累积恶化,在某一节点因外部事件(如口角争执、邻里霸凌等)被引爆、迸发。第四,被害人因素。“人是犯罪情境中很重要的组成要素,离开了特定的人(个体或者人群、群体),就无所谓犯罪情境。”(17)王牧:《新犯罪学》(第四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22年版,第108页。在某些犯罪中,被害人的刺激行为对犯罪人的侵害行为及其升级起到了一定的驱动作用。日常活动理论、生活方式暴露理论、被害者引发理论等也都认为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人和被害人互动的结果。如上文所述“刺死辱母者案”中杜志某毫无底线的“讨债”行为,严重刺激了犯罪人于欢正当防卫行为过限。

3.犯因性环境因素。环境因素包含很多方面,其中部分环境因素具有犯罪性作用,这些可能诱发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的环境因素,就是犯因性环境因素。犯因性环境因素与上文所述的犯因性个人因素、犯罪发生的情境因素不同,往往不需要犯罪人主观方面有清楚明确的认识,产生作用通常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的很长时间内,甚至是在个人出生之前、出生之时及幼年时期。通常情况下,犯因性环境因素包含诸多方面,如不良家庭、有缺陷的学校教育、不良交往与犯罪亚文化、犯罪状况与执法水平、犯因性物质因素、犯因性制度因素、自然环境因素等。结合本文调研对象的特征来看,执法水平与制度因素的影响尤为突出。执法水平的高低往往会对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产生深刻影响。执法的偏差容易激化犯罪人潜在的不公平感和愤怒、绝望情绪,引发极端报复行为。以2013年“首都机场爆炸案”(18)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3)三中刑终字第95号。为例,犯罪人冀中某在2005年于东莞市运营摩托车载客业务时,被治安队员殴打致残,遂开始多年诉讼、上访,但一直未真正解决。2013年,冀中某到北京首都国际机场散发上访材料喊冤,发生极端事件,触发手中的火药包,造成左手炸伤遭截肢,造成一名警察轻微伤。其辩护律师也认为,如果司法系统中任一环节能够做出公正处理,爆炸也不会发生。良好的制度建设,能够有效引导和规范人的行为。但如果制度建设脱离实践,无法消弭现实的矛盾冲突,则不利于“民转刑”的防控和社会矛盾的化解。如前文所述2021年莆田市欧某中故意杀人案,表面涉及的是宅基地和建房方面发生的纠纷,实则反映出来的是部分地方政府政策没有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对农村建房“必须获得四邻签字”的不成文规定缺乏严肃对待。因此,从制度建设层面讲,良法善治才是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乃至预防命案发生的制度基础和根本保障。

二、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民转刑”命案的防控实践

为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各地从风险隐患排查、民事纠纷多元调解、法治宣传教育、家事情感纠纷防范、科技赋能命案防控等方面创新各种防控机制。但近年来“民转刑”命案持续发生的现实说明,这些防控机制依然存在着不足与短板。

(一)各地“民转刑”命案防控机制的实践

本文搜集全国各省市“民转刑”命案防控机制工作方案,根据角度不同进行分类整理,发现部分地区在预防“民转刑”命案过程中,已经形成一些典型经验。第一,风险隐患排查方面。诸暨市枫桥镇不仅针对夜市摊点、休闲娱乐、商超市场等人员易密集场所进行日常巡逻,而且还依托综治平台,针对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较长时间存在且易引发刑事案件的民事纠纷开展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由党委、政府、法院、调解组织和村社(网格)等多元主体共同实施。第二,民事纠纷多元调解方面。上海市虹桥区协调汇聚部分矛盾纠纷相关的专业部门,引入退伍军人服务站、物业公司等人民调解资源,强化调解组织体系和实体阵地建设,形成协同作战、整体联动的效果。第三,法治宣传教育方面。甘肃平凉市公安局坚持把法治扶贫作为公安机关对接帮扶工作的重要抓手,有效提升群众的法治意识,降低了命案风险。第四,家事情感纠纷防范方面。深圳市依托“家事情感纠纷防范化解系统”智能化平台,实现公安与区妇联、法院、司法、网格等部门联动联治。第五,科技赋能命案防控方面。浙江打造了“和合人事”民转刑案件防控综合集成应用,结合“心福工坊”社会心理服务等应用成果,实现信息双向流转、结果双向反馈、处置闭环管理,从而达到矛盾纠纷“事前早发现、事中能化解、事后有关注”全程管理的目的,实现“人和谐、事和解”。(19)参见《浙江发布数字法治系统第二批重大多跨场景应用》,《浙江日报》2021年8月21日,第2版。

(二)“民转刑”命案防控机制存在的现实问题

结合上述实证分析,汲取新时代“枫桥经验”预防违法犯罪经验的有机营养,指导实践应对以显性冲突方式显现出来的社会矛盾,弥补当前“民转刑”命案防控机制的缺憾,是进一步完善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课题。

1.防控理念的“滞后性”与“应急性”。“枫桥经验”中预防违法犯罪的实践经验丰富鲜活,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被充分尊重,积极性得到充分调动,创新发展出“平等管理”“人文治理”“精细服务”的防控理念,形成“三帮三延伸”“联勤、联调、联防、联治、联创”等工作机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制度优势。传统的违法犯罪预防工作采取的是“国家本位模式”(20)参见汪世荣:《“枫桥经验”:基层社会治理的实践》,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96页。,将刑事法保护的中心定位于国家和集体利益,认为犯罪控制的基本动力来源于国家,对付犯罪的基本手段是国家刑罚权在社会治理或社会修正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此模式指导下,传统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天然具备“滞后性”或“应急性”,国家司法权力大多在犯罪发生后才被动介入,偏重于对犯罪人的报应和威慑,对犯罪生成机制下隐藏的综合性犯因“视而不见”,在事前预防层面成效甚微。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对分立的二元社会结构中,社会管理理念正面临消解与重构,呼唤着协同多元、资源整合、优势互补等新模式的形成。具体而言,在家事婚恋纠纷、经济纠纷、生活琐事诱发的“民转刑”命案防控过程中,新时代“枫桥经验”所倡导的以人为本、预防为先、立足社区的理念,是解决基层问题、化解基层矛盾的重要指引。

2.矛盾纠纷化解机制不完善。“枫桥经验”是经典的预防化解矛盾的经验,其创设了许多有特色的调解工作法。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背景下,如何借鉴“枫桥经验”,进一步完善与强化以调解为主要形式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最大可能使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将是预防工作的重点。随着社会转型加快,传统矛盾纠纷化解方式面临着新的挑战和困惑。当前社会利益分配方式、组织形式的多元化,促使矛盾纠纷由传统的公民个人线性模式转化为个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多主体混合交叉的网状模式。如前文所述,“民转刑”命案的诱因不是单一的,往往是邻里琐事、夫妻关系、社会机制等多种因素相互交叉相互作用的产物,单一矛盾纠纷化解主体和化解方式不能妥善应对,更何况社会形势总是处于动态发展变化之中,未来“民转刑”命案的内涵与类型将更为丰富多样。此外,再加上县镇村(社区)等基层调解主体之间、诉调对接体系之间缺乏强有力的统筹主体,以及“刚性维稳”“信访一票否决制”等“硬性”要求,使得基层单位“疲于应对”。尽管各地逐步建立了矛盾主动排查机制,但一则力度不足,二则机制不完善,依然多停留于“一时”“一事”的调解成功,对矛盾纠纷的深层次原因仍然关注不够,化解矛盾纠纷不到位。如上述2021年莆田市欧某中故意杀人案,就存在镇村两级干部与警察调解后,犯罪人又行凶造成命案的情形。因此,完善和创新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提高社会治理效能,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要求。

3.预测预警预防机制有待健全。“枫桥经验”高度重视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创造了“四前”工作法(21)“四前”工作法是指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和“四先四早”工作机制(22)“四先四早”工作机制是指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解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注重对社会不稳定因素和苗头性纠纷抓早、抓小、抓初、抓源头。进入新时代,应进一步强调数字化对预测预警预防工作的意义。但在基层实践中,对“民转刑”命案的预测预警预防机制却存在诸多问题。第一,高龄人员预测预警预防工作关注程度有待加强。如上所述,“民转刑”命案中,60周岁以上的老人也占了一定比例,这反映出老年人的心理关怀常被忽视,老年人因“生活小事”而产生的矛盾冲突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同样易引发“民转刑”命案。第二,重点关注对象与预测预警预防手段结合度有待提高。当前,部分地区已配备大数据监控系统、云计算分析管理系统等,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和实体自助设备,达到数字技术反哺社会发展的效果。但大数据预警预防多针对重点关注人员,如违法犯罪人员、精神障碍患者,对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中相关的行为方式、案件场景等特征分析不够深不够透,不足以为预测预警预防提供有力的智治支撑。第三,农村地区预测预警预防能力仍有欠缺。由于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基础条件相对落后,预测预警预防的专业化、社会化建设远跟不上实践需求,导致农村地区一直是“民转刑”命案的潜在高发区域。第四,信息共享与动态更新机制尚需健全。受限于我国行政组织体系“条块分割”的模式,基层数字治理中决策信息的共享与有效传递缺乏,基层人口管理中难以真正实现数据的流通互动,隐形的“信息屏障”悄然滋生,再加上“犯罪黑数”现象,大数据算法预测模型呈现出刻板性和滞后性。

4.基层城乡社区治理效能不足。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23)《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习近平同志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向大会作的报告摘登》,《人民日报》2017年10月19日,第2版。“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经验,与社区治理在范围、目标、功能上都存在耦合性,能够为社区治理机制创新赋能,(24)参见曾威、李博伦:《新时代“枫桥经验”视野下的社区治理机制创新》,《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2期。也能为预防“民转刑”命案奠定良好的基层基础。基层矛盾纠纷虽然纷繁复杂,但极少有纠纷是脱离城乡社区环境而发生的,尤其是常见的宅基地争议、赡养抚养争议、劳动争议、拆迁纠纷、电信诈骗等最受群众关心,也最易激化为社会问题。(25)参见王斌通:《新时代“枫桥经验”与矛盾纠纷源头治理的法治化》,《行政管理改革》2021年第12期。实践生活中,普遍存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制度指引与执法示范未能跟上我国社会转型要求的情形。首先,社会治理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城乡社区,不少“民转刑”命案的发生与村社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有很大联系,即基层执法队伍专业化程度、人员搭配多元化程度难以满足“俯身为民”“术业有专攻”的治理需求。其次,“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过程中,传统道德化、单一化的治理方式已不能满足人员构成复杂化、社区事务碎片化的新要求,基层社会治理出现更多不确定性、偶然性和突发性。如何从制度层面系统梳理,使得上下级法律法规之间顺畅无阻、同级法规规章之间衔接有序、国家制度与地方民情相互贴合,是当前地方政府应从顶层设计层面亟待考虑的问题。此外,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需进一步提升。长期以来,大包大揽的思维模式与行动惯性使得政府不习惯也不善于调动社会力量,导致社会组织在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时容易缺乏明确的目标与抓手。

三、新时代“枫桥经验”指引下“民转刑”命案预防机制的建构

新时代“枫桥经验”对于完善“民转刑”命案预防机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民转刑”命案的预防也应破解“单一化”思维的固有束缚,实现从依赖单一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向多元共存、多元并用的思想转变。

(一)树立系统预防的治理理念

“民转刑”命案预防机制的完善,是一套系统工程,应将“以人为本”“预防为先”作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推动建立以“类型化思维”“整合性理念”“长期跟踪”“定期走访”为指引的机制体制,做好“民转刑”命案预防机制的总体架构。

1.注重“类型化思维”和“整合性理念”。准确掌握“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规律,对其进行精确评估。坚持人民调解、治安调解、诉前调解为一体的“三调合一”机制,按照“基层预防调处优先,法院提供政策指引和法律指导”的工作思路,根据纠纷性质、规模、调解难易度、社会影响等因素,实行分级分流调控,对于可能引发“民转刑”案件的矛盾优先调解,对初次调解成效不大,涉及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山林纠纷、相邻权纠纷、经济债务纠纷等,可先建立台账,按照纠纷的性质和类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协调派出所协助司法所、法院、林业、土地等相关部门联合调处。(26)参见三明市公安局课题组:《“民转刑”案件特点及预防对策:以福建省三明市为例》,《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9年第3期。

2.坚持“长期跟踪”和“定期走访”。调解工作的完成标准和既定目标,不应仅停留在待调解事件本身,还应针对引发事件的深层次原因和矛盾集中点,边排查边化解,滚动排查滚动化解。要详细倾听民事纠纷当事人陈述,细心调查纠纷发展细节,针对疑难节点,耐心开展心理疏导,找准“病灶”,精准“下药”。同时,对每起“民转刑”案件纠纷调处后,定期跟踪回访,对“悬而未决”的疑难个案循环跟进,及时了解双方人员思想变化情况。此外,要尽量保证每次调处中,调解干部有统一认识,调解程序有统一标准,调解依据要统一明确,调解结果要公正公开,以防引发新的矛盾。

(二)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调解化解机制的完善是有效预防、阻断“民转刑”命案发生的法宝。如湖北宜昌市谭家河社区创立的“三级四步调解法”、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明确的“四步调处”工作流程等,均是对矛盾纠纷化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这充分说明我国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1.创新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推进共建共治共享。将矛盾消灭在基层,绝非由上至下的单向施压,而应建立以基层政府为主导,以基层自治组织为主力,鼓励发动多方社会力量参与。基层自治组织更易掌握属地各种不稳定因素,因此,要重视自治组织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具体可由市(县、区)委政法委牵头,明确公安、法院、检察院、交通等各部门在“民转刑”命案预防机制中的指导职能,明确村和社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公司、非营利机构等多种社会力量的功能定位,加大各方力量相互配合,共同开展巡逻守护、隐患排查、平安宣传等活动,“变‘单科门诊’为‘专家会诊’‘单打独斗’为‘协同作战’。”(27)曹永新:《新时代农村“民转刑”案件的类型、成因及其防范——基于对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检察院“民转刑”案件的调查》,《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

2.落实基层矛盾纠纷“大排查”。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对可能引发激烈冲突的重大隐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定期到“民转刑”命案重点发生地区与场景巡访,关注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征地拆迁、损害赔偿等重点领域,关怀老年人生活诉求,熟悉当事人性格特征,特别是对具有性格缺陷、易冲动、认知薄弱人员的预警关注,从源头加强防控,防止矛盾发生、转化、升级。

3.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数字化改革。“民转刑”命案预防机制,不仅要传承“枫桥经验”的优良作风,还应及时吸纳数字化改革的技术成果,以大联动为核心、以大数据为支撑,建设以矛盾纠纷涉事人为中心,以矛盾纠纷重点事为脉络,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主干的应用场景,开展大数据分析研判,实现信息的双向流转、结果的双向反馈。

(三)完善命案预测预警工作机制

从表象上看,“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是由于某一点或某一件事引起双方冲突,往深层次探究,往往是多种矛盾交织、长期积累的结果。“民转刑”命案中行为人极大的人身危害性、目标的明确性和社会危险性,决定了预防“民转刑”命案重点应在提前预警、事先预防。

1.建立数据的综合分析平台。按照数字化改革的理论、方法、路径,统筹运用数字化手段,根据“民转刑”命案人群共性指标,如重点人群异常行为、重点冲突场景等,建立预防“民转刑”命案数据资源池,完善预警指标体系,将无形的社会因素转化为可认识、可量化、可评估的预警预防预测“平面图”。如诸暨市找准矛盾纠纷易发的重点环节,明确专人负责商场、超市和加油站等,定期排查梳理,将信息进行及时汇总梳理,尤其对可能引发“民转刑”命案的矛盾纠纷高度警惕。

2.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进行风险评估时,应重点考量四个方面的因素:风险来源、风险等级、风险临界点及风险可控性。厘清“民转刑”命案发生区域、发生群体、纠纷性质、发生频率等因素,制作数据模型,确定紧急程度,提前准备预案。

3.建立动态研判机制。针对预警信息,运用矩阵化管理理念,初步研判后发现极有可能成为“民转刑”命案的线索,应立即启动联动机制和被害人保护机制,以有效阻断“民转刑”命案的发展。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推送给涉案相关人员,以及社区、妇联和相关社会组织,开展综合应对。对已经发生的“民转刑”案件和存在“民转刑”风险的案件,广泛地开展案件基本情况的信息汇集,形成可分析的案件数据库,进行二次动态分析研判。

(四)提升基层法治与自治效能

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的“三治融合”思想,重视“人防、技防、物防、心防”的“四防并举”理念,是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防范“民转刑”命案发生的重要保障。

1.强化乡规民约与法律的良性互动。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法治是防范“民转刑”命案发生的基础。法律在国家与社会治理中主导地位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其他规范体系的隐退,相反,这些规范体系在特定时空仍发挥重要作用。应重新审视乡规民约与法律的关系,确立民间规范在法治体系与社会治理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既要寻求二者在价值层面的兼容之道,又要厘清二者的权限边界,强化地方立法对民间规范规制的同时,又尊重乡规民约对地方立法的先导、补充、认同功能。具体来说,法律和乡规民约的治理目标是一致的,只是实现路径存在一定差异。一方面,要注重传统熟人社会中道德的潜在劝勉作用,吸收并提炼优秀经验做法,使之适应法治要求。如可将传承下来的乡规民约中“预防违法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的说法、做法不断深化,去伪存真、去粗取精、抽丝剥茧、提炼升华,最终形成可纳入法律文本的规范性、秩序性的理论范式。另一方面,要在法治教育、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寓理于情,尊重刑事犯罪中的民事因素,如邻里关系、夫妻感情等,充分考虑案件转化的深层次原因,使得矛盾纠纷化解的全过程合理又合法,既讲理又讲情。

2.加强村(社区)基层组织民主法治建设。诸多“民转刑”命案之所以发生,与基层组织民主法治建设的不足存在密切联系。村(社区)民主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不仅可以防止内生矛盾纠纷的发生,也有利于树立村(社区)干部和调解人员的威信,在处理民事矛盾纠纷过程中培养“法律明白人”,用法律说话,有理有据,让矛盾纠纷当事人心服口服。因此,加强乡村法治教育和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能够增强城乡社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和实效,为预防“民转刑”命案工作夯实基层基础。

3.打造一支复合交叉专业型调解队伍。越是复杂、激烈的矛盾纠纷,越要强调调解的规范化、合法化和实效性。因此,调解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是化解矛盾纠纷的关键,可以让优秀的法官到诉讼服务中心开展调解工作,选派业务能力强、执业经验丰富、群众口碑好的律师组成的律师调解团队,邀请心理咨询师、婚姻家庭咨询师、人民陪审员、律师等组成的特邀调解团队,(28)参见衢州市衢江区委办公室:《夯实基层治理基石 打造新时代“枫桥经验”升级版》,《政策瞭望》2018年第11期。协助调解机构化解各类纠纷。加强人民调解员的岗位培训和年度培训,重点加强调解技能和信息化运用能力培训,不断提升人民调解员的能力水平,“切实做好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重点抓好乡村土地承包、土地流转、征地拆迁、环境污染、民主管理等重点难点纠纷的调解工作”(29)冯自保:《基层治理视角下司法所职能作用发挥研究》,《中国司法》2021年第3期。。

(五)构建环境控制与干预工作机制

“民转刑”命案的发生是人与环境(社会)共同作用的结果。环境犯罪学认为,犯罪的发生与行为环境(如场所、时间等)存在密切关系,主张改善微观环境以预防犯罪。(30)参见周东平:《西方环境犯罪学:理论、实践及借鉴意义》,《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因此,依据犯罪环境控制理论,“民转刑”命案防控机制的建构也可以从环境与人的关系上进行考量。

宏观的环境控制,是指通过制度设计完善社会本体建设,创造一个能够最大限度地抑制和克服犯罪现象的宏观社会环境的全部计划和措施的总和,其融贯并实现于一种健康有序发展的社会环境创造之中。微观的环境控制,是以社区、群体以及个人为单位进行的“民转刑”命案预防活动,其主要通过减少或消除可能造成犯罪行为的客观犯因,加大犯罪行为实施的难度,提高其犯罪成本。

根据环境犯罪学的理论,对于存在长期矛盾纠纷的邻里,可以考虑从物理空间上进行调整,如村级组织可以考虑依法调整其宅基地,消除持续激化矛盾的环境因素;与外来人口相关的矛盾纠纷,可以考虑从其居住生活条件改善入手,防止外来人口之间,以及外来人口与常住人口之间矛盾的激化,做好犯罪预防;对于家庭内部的矛盾纠纷问题,可以依法将潜在被害人与其他家庭成员进行空间隔离,以避免矛盾冲突的进一步激化,防止“民转刑”命案的发生。

四、结语

预防“民转刑”命案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典型经验,也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成功经验,对于“民转刑”命案预防工作同样具有指引作用。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树立系统预防的理念;完善并创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通过数字化改革强化“民转刑”案件的预测预警预防;坚持“三治融合”提升基层治理效能,构建环境控制与干预工作机制,从而阻断“民转刑”的燃点,防止重大命案的发生。“民转刑”命案预防工作与基层社会治理密切相关,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提升“民转刑”命案预防成效的根本所在。同时,“民转刑”命案预防工作机制的完善,将进一步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内涵,推进基层社会的良法善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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