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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牍所见秦人爵位的变动

2023-10-10

北京社会科学 2023年9期
关键词:军功爵位秦简

刘 鹏

一、引言

爵制问题是秦汉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自睡虎地秦简出土后,秦的爵制问题即受到学界的高度关注。张家山汉简刊布后,学界又对秦汉爵制,特别是秦及汉初的爵制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相关成果堪称宏富。①毋庸讳言,这些研究是富有积极意义的。然而,具体到秦人爵位的变动问题,学界对相关问题的集中探讨还较为匮乏,且有关成果大多早出。近年刊布的岳麓秦简等资料中,又出现了若干与爵制相关的材料。于振波、朱锦程即主要利用此类材料指出,秦人获得爵位的途径主要有依靠军功斩首、捕盗、置后继承、特定赐爵等。但值得注意的是,该文关注的新黔首爵位属于原始取得爵位,置后继承不在讨论之列。另外,该文侧重对秦统一过程中如何处理六国故民原有爵位的探讨,并提出秦对六国吏民的特殊赐爵可能系“对六国故民原有爵位进行某种置换”。[1]这种说法无疑是值得重视的。但在一定程度上讲,此种特殊赐爵并不属于秦人爵位的晋升范畴。此外,就现有资料看,秦人爵位的获取尚有其他途径。本文不揣谫陋,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爵位的晋升、降等两个层面,集中考察秦人爵位的变动问题。

二、秦人爵位的晋升

无论从无爵到有爵,还是从低爵到高爵,均可纳入爵位晋升的范畴。现有秦简资料显示,秦人爵位的晋升主要有军功拜爵、纳粟拜爵、捕盗授爵、积劳得爵、特定赐爵等途径。

(一)军功拜爵

自商鞅变法后,秦国一直将“农战”政策作为基本国策。秦人由军功拜爵的情形,在传世文献中有较为明确的记载。如《商君书·去强》:“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2]所谓“武爵武任”,即以战功大小赐爵任官。又《史记·商君列传》:“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3]与此含义也是较为一致的。《商君书·境内》还有秦人军功拜爵的具体规定:“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人兵官之吏。”[4]即杀死敌军一人,可获得一级爵位,以及增益一顷土地、九亩宅基地等。《韩非子·定法》亦引商君之法曰:“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并评述其为“官爵之迁与斩首之功相称也”。[5]显然,这与上揭《商君书·境内》的律法精神也是一致的。

整理者指出:“论,论功授爵。赐,赏赐财物。”[8]足见“从军当以劳论及赐”与上述“军人得爵受赐”,是完全一致的。即在一般情况下,军人立功会获得相应爵位和赏赐。

值得注意的是,正如“从军当以劳论及赐”所显示的,秦人从军拜爵的依据是“劳”。整理者指出,劳即劳绩。[8]古时劳绩常以日计算,有功时即“赐劳”若干日,有过时则罚若干日,如《居延汉简甲编》一五四二:“功令第卌五:士吏、候长、烽燧长常以令秋试射,以六为程,过六,赐劳矢十五日。”睡虎地秦简《厩苑律》简13-14中的“赐日三旬”和“罚二月”等,都指劳绩而言。[9]又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简15-16:“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10]该律文属《中劳律》,对擅自增加劳绩年数的行为作出了明确惩处规定。近年来,陈伟、熊北生基于睡虎地汉简中的功次文书,验证了由胡平生发现的“劳”与“功”的转换关系:凡积劳四岁,即进为一功。[11]这对认识西汉前期乃至秦及汉初的功劳制度,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结合“从军当以劳论及赐”的规定看,当时军人无论是立下斩首之功,还是其他类型的军功,似皆可换算成相应劳绩,以作为日后授爵和赏赐的依据。

上述主要涉及普通秦民军功拜爵。其中,既有无爵者成为有爵者,亦有低爵者成为高爵者。值得注意的是,徒隶等群体立有军功后也可以拜爵。睡虎地秦简《军爵律》:

(2)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155-156)[14]

简(2)明确提及“隶臣斩首为公士”,即隶臣斩首后获得一级爵公士。工隶臣则是具备工匠手艺的隶臣,其斩首后同样可获得公士爵位。通过此种拜爵方式,一般隶臣、工隶臣即完成了从刑罚身份序列到爵制身份序列,亦即从负身份到正身份的转变。[15]只是对有特殊技艺的工隶臣而言,其拜爵后仍须从事相关职业。

(二)纳粟拜爵

相较于军功拜爵,学界对秦人纳粟拜爵关注较少。《商君书·农战》:“凡人主之所以劝民者,官爵也;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今民求官爵皆不以农战,而以巧言虚道,此谓劳民。”[16]其对任官拜爵不由“农战”的现象提出了严厉批评。故《去强》篇总结说:“兴兵而伐,则武爵武任,必胜;按兵而农,粟爵粟任,则国富。”此处“粟爵粟任”与“武爵武任”并举,足见其与军功拜爵类似,也是秦人获得爵位的途径之一。对此,蒋礼鸿注引朱师辙曰:“武爵武任,谓以战功大小锡爵任官。粟爵粟任,谓以致粟多寡锡爵任官。”[2]然而,朱氏的这种解释是否准确呢?

所谓“致粟多寡”,传世文献中有类似表述。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首次变法时规定:“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3]对于令文中的“致”,学界一般作“以致”或“致使”理解。但“致”原本“是卜辞中的一个贡纳用词”[17],《说文·攵部》“致,送诣也”的解释也与此相合[18]。据晋文的研究,秦及汉初的田租征收有两个同时参照的租(税)率:一个是税田占舆田的比例,即税田的亩数租率,这个租率是固定不变的,如十二税一或什一之税;一个是按农作物不同产量征收的级差租率,即产量租率,这个租率是变化的,如三步一斗、五步一斗、八步一斗等。[19]在亩数租率一定的情况下,田租的征收标准实则主要与产量租率相关。由此可见,秦人尽心耕作以提高作物产量,的确能增加给国家上缴的田租,进而得到免除徭役的优待。杨际平将该令文释为“通过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租赋者,免去其本身的徭役”[20],应是较为恰当的。

如此看来,秦人“僇力本业”向国家缴纳更多的租赋,已经得到了免除徭役的优待。若在此基础上,再加以任官或拜爵,则殊不合理。值得注意的是,《商君书·靳令》记载:“民有余粮,使民以粟出官爵。官爵必以其力,则农不怠。”[21]即秦人在缴纳租赋后仍有余粮的,可以向国家捐粮以获得官爵。故高亨在注解上述“粟爵粟任”时指出:“商氏的法制:用粮谷可以捐爵捐官。”并将该句语译为:“按兵不动,从事农业,就按照人们捐粮的多少给他们爵位和官职,这样,国家就富。”[22]由此,秦人向国家捐纳粟粮,也是获取爵位的一种途径。《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四年(前243):“百姓内粟千石,拜爵一级。”[23]显然,这正是纳粟拜爵的具体实践。

(三)捕盗授爵

除由“农战”拜爵外,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捕获盗贼等群体,也是秦人获取爵位的重要途径。

(3)捕盗律曰: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38-39)[24]

简(3)出自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系摘抄《捕盗律》中的部分条文。“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云云,显示将捕获的盗贼转交给他人以获取爵位,是政府所打击的行为。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139载有类似情形:“有秩吏捕阑亡者,以畀乙,令诣,约分购,问吏及乙论可(何)殹(也)?当赀各二甲,勿购。”[26]整理者认为,该条不给予奖赏,是由于有秩吏本有缉拿阑亡者的义务,却弄虚作假,所以不得受奖,反而应加惩罚。[27]这种看法是可取的。但更紧要的是,乙在捕获阑亡者后可以得到奖赏,故有秩吏才会考虑弄虚作假,将所捕的人转交给他,以求从中得利。同理,简(3)也是因为普通秦人捕获盗贼后可以获得爵位,才可能出现“捕人相移以受爵”的现象。

(四)积劳得爵

在一定程度上讲,前揭军功拜爵亦属积劳得爵范畴,但其仅是针对军人群体而言的。即以睡虎地秦简《厩苑律》简13-14中的“赐牛长日三旬”和“罚冗皂者二月”而论,[32]上引《秦律杂抄》“敢深益其劳岁数者,赀一甲,弃劳”,也不单是就军人而言的。相反,各种层次的吏员群体,似乎更可能是秦劳绩制度的主要适用对象。

现有资料显示,秦时除军人群体外,其他身份者亦可通过积累劳绩取得爵位。岳麓秦简中有以下一令文记载:

令文主要是以爵位赎免赀赎债务的相关规定。“鼎者劳盈及诸当拜爵而即其故爵如鼎及拜后爵者,皆不得解其故爵之当即者”云云,显示鼎者的劳绩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授予爵位。此外,还有其他诸种与鼎者类似的拜爵情形。尽管“鼎者”的含义尚难确知,秦劳盈拜爵的现象仍是确实存在的。此外,简(5)还出现了“畴吏解爵而当复爵者”。所谓“畴吏”,系指有家传技艺的吏员。此类群体得以拜爵,大概也是在其所从事的技艺领域积劳所致。

(五)特定赐爵

秦民还可以通过特定赐爵获得爵位。如《史记·秦本纪》载昭襄王二十一年(前286):“错攻魏河内。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徙河东赐爵,赦罪人迁之。”[34]魏国将安邑献于秦国,后者将该地的旧民迁出,募徙河东人以充实之,并赐予爵位。显然,对这些特定人群赐爵,正是秦鼓励移民迁徙的重要举措。又《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始皇三十六年(前211):“于是始皇卜之,卦得游徙吉。迁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正义》:“言徙三万家以应卜卦游徙吉也。”[35]由此,对北河、榆中三万家拜爵一级,同样也是为了鼓励他们移民迁徙。在秦统一过程中乃至秦统一后,此类迁徙应非个例,但对这种赐爵的频率和规模,似亦不能估计过高。

此外,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秦始皇时期还有过一次普赐民爵——“是岁,赐爵一级”[36]。此事发生在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正值秦统一的次年。秦始皇在这一年普赐民爵,很可能与其完成平灭六国的大业有关。这也是传世文献中关于秦普赐民爵的唯一记载。当然,我们并不排除史籍失载的可能性。但更为紧要的是,秦人重视军功爵,其赐爵远不如后世轻滥,大规模的赐爵本来就极少,普赐民爵就更为罕见了。从某种层面上讲,这也是秦统治者积极践行拜爵必由“农战”理念的重要体现。

由上,秦人爵位的晋升途径主要包括军功拜爵、纳粟拜爵、捕盗授爵、积劳得爵、特定赐爵等。其中,军人斩首或是立有其他军功,似皆可换算成相应劳绩,以作为授爵的依据。纳粟拜爵系百姓向国家缴纳粟粮以获取爵位,与应缴的租赋无涉。百姓捕获盗贼等身份者可获取爵位,但不得超过大夫。除军人群体外,各种层次的吏员更可能通过积累劳绩以获取爵位。特定赐爵主要包括对特定人口的赐爵和普赐民爵,一般并不常见。

三、秦人爵位的降等

从现有资料看,秦人爵位的下降大致可分为继承降爵、赎免解爵、犯法夺爵。其中,继承降爵系在爵位继承时,爵级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赎免解爵是以爵位进行赎免,解爵者本人并不涉及任何犯罪;犯法夺爵则因犯法而起,夺爵系对其罪行或过失的一种处罚。

(一)继承降爵

尽管对继承者本人而言,继承先人爵位是其获得爵位的途径之一,但此种爵位并非凭空而来,它一般只是在两代秦人之间完成了转移而已。更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继承很可能还伴随着爵位的降等。

在已刊布的秦简资料中,尚无爵位继承的明确细则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则提供了详细的两则律文:

(6)疾死置后者,彻侯后子为彻侯,其毋(无)适(嫡)子,以孺子子、良人子。关内侯后子为关内侯,卿侯〈后〉子为公乘,五大夫后子为公大夫,公乘后子为官大夫,公大夫后子为大夫,官大夫后子为不更,大夫后子为簪袅,不更后子为上造,簪袅后子为公士,其毋(无)适(嫡)子,以下妻子、偏妻子。(367-368)[37]

(7)不为后而傅者,关内侯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簪袅;卿子二人为不更,它子为上造;五大夫子二人为簪袅,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子二人为上造,它子为公士;官大夫及大夫子为公士;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359-360)[38]

简(6)(7)分别出自《置后律》《傅律》。对比易知,爵位继承大致有置后继承和非置后继承两类。所谓“后”,又称“后子”。前揭简(1)“有罪耐迁其后”,释文注释修订小组指出,简文“后”指按照血缘、婚姻关系确定的继承户主、爵位、财产的次序。[14]又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72:“‘擅杀、刑、髡其后子,之。’·可(何)谓‘后子’?·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39]所谓“官其男为爵后”,即官方认可的爵位继承人,正说明了后子爵位的继承性质。

简(6)正是对“疾死置后”的相关规定。除第二十级爵彻侯、第十九级爵关内侯的后子可继承原有爵位外,其余均为降等继承。秦人的置后继承方式虽可能与此不尽相同,但律文精神应是大致类似的。由此看来,置后继承过程中的爵位降等,也应是秦人爵位降等的重要方式。③简(7)则是对“不为后而傅”的相关规定。相较而言,“不为后”比“为后”地位更低,故继承爵位的降等幅度更大。如对于卿级爵而言,后子为八级爵公乘;非后子中仅有二人为四级爵不更,其余仅为二级爵上造。对于五级爵大夫而言,后子为三级爵簪袅;非后子仅为一级爵公士。对于三级爵簪袅而言,后子为一级爵公士;非后子仅为公卒,尚在一级爵之下。在非置后继承过程中,爵位的降等幅度由此可见一斑。

值得注意的是,秦及汉初简牍中还有所谓“小爵”。刘敏研究认为,小爵即未傅籍成人者占有的爵位。[40]岳麓秦简《尉卒律》简肆136:“……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亦筋〈削〉小爵。”[41]整理者指出:小爵,未傅籍而承继爵位者。[42]这显然也是采纳了刘敏的看法。此外,出土于里耶古城北护城壕中段底部凹坑的户籍简牍中,K27、K1/25/50等均载有“小上造”[43],亦应属此类小爵。刘敏继而指出,小爵的获得途径有三:一是因功劳受爵,二是世袭继承和移授获爵,三是国家普遍赐爵。[44]当然,这主要是针对汉代而言的。在秦时小爵的获得途径中,世袭继承应是最主要的。

相关资料显示,小爵的世袭继承与降等继承密切相关。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傅律》简364:“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45]以四级爵不更为例,结合简(6)“疾死置后”的相关记载看,简文中“小爵不更”是未傅籍已继承爵位者,其继承的爵位是不更,实为六级爵官大夫之子;“不更子”则是未傅籍且尚未继承爵位者,将来继承的爵位是二级爵上造。简364显示,小爵不更的傅籍年龄是22岁,不更子的傅籍年龄是20岁。这是由于前者的爵级更高,故在傅籍年龄上得到了更多优待。同时,这种傅籍上的优待也很好地印证了一般情况下爵位的继承确是以降等为前提的。

(二)赎免解爵

秦律令中常见以爵位进行赎免,是为秦人爵位降等的又一方式。前揭简(2)规定,请求退还二级爵位,用来赎免身为隶臣妾的亲父母一人,以及隶臣斩首获得公士,请求退还公士赎免身为隶妾的妻子一人,都是允许的,所赎的人都免为庶人。由此,以解爵方式赎免作为隶妾的妻子,一级爵公士就足够了;赎免作为隶臣妾的父亲或母亲,则至少需拥有二级爵上造。又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51:“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适(谪)辠(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46]同样涉及母亲为隶妾时的赎免情形,其赎免条件为“冗边五岁”,即服五年的戍边劳役。由此可见,秦时“归爵二级”与“冗边五岁”的经济价值相去不远。此外,简(2)还规定,工隶臣斩首自赎及有人斩首来赎免他的,都令其作工匠。如形体已有残缺,用作隐官工。这是因为,工隶臣原系有工匠技艺的隶臣,故免为庶人后仍需从事相关职业。

除赎免徒隶外,解爵尚能用以免除赀赎债务等。上揭简(5)即提供了这方面的珍贵资料。为便于讨论,兹辑录其完整律文如下:

简(8)出自岳麓秦简《尉郡卒令》,涉及以爵位免除赀赎债务的许多方面,主要包括免除方式、免除标准、免除主体、免除对象等。

首先是免除方式,包括“解爵”和“毋受爵”两种。“解爵”是解除自身已有的爵位,新近刊布的岳麓秦简陆18-21有“吏利其得解爵以除责(债)”“令并名而解爵以除责(债)”[48]等表述,显示解爵除债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是确实存在的。此外,“毋受爵”是放弃应当继承的爵位,具体包括放弃“当为疾死者后”“当为死事者后”两种爵位继承情形。无论是解除自身已有的爵位,还是放弃应当获得的爵位,其实质都是利用其爵位资源折抵赀赎债务,本身并不涉及任何形式的犯罪。其次是免除标准。简(8)规定,“解爵”“毋受爵”都是每一级爵位可免除赀赎金额在万钱以下者一人,超过万钱者可以增加爵级免除,但免除总数不得超过三人。上揭岳麓秦简《廷卒令》简伍174、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简151等律令条文,均显示一级爵位可折算万钱,与此免除标准也是一致的。再次是免除主体。原则上,官吏和普通百姓都可以进行“解爵”“毋受爵”免除,但亦有一定的身份限制。最后是免除对象。原则上既可以自我免除,也可以免除亲人及他人,但亦有一定的地域限制。④

(三)犯法夺爵

尽管秦人拥有爵位可获得减罪、免罪的优待,但这与犯法夺爵并不矛盾。依据其罪行的轻重程度,犯法夺爵大致可分为全部夺爵和部分夺爵。其中,全部夺爵又包括夺爵后为徒隶和夺爵后为平民两种情形。

1.全部夺爵

首先,全部夺爵后为徒隶。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简5:“有为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49]该律文出自《游士律》,规定帮助秦人出境或除去名籍的,上造以上判为鬼薪,公士以下刑为城旦。可见,该罪行的正常量刑就是刑为城旦。二级爵上造及以上者因获得了减刑优待,故被从轻判为鬼薪。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具律》简82:“上造、上造妻以上……其当刑及当为城旦舂者,耐以为鬼薪白粲。”[50]汉简所透露出的信息与秦的这种减刑优待是一脉相承的。

此处拥有上造及以上爵位者既被耐为鬼薪白粲,则已沦为刑罚身份序列,其原有爵位自然不复存在。岳麓秦简伍73-74:“泰山守言: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盗,耐为鬼薪白粲,子当为收,柀(彼)有婴儿未可事,不能自食,别传输之,恐行死。”[51]该简文即显示拥有四级爵的不更昌因“夫妻盗”罪行被耐为鬼薪白粲,连同其尚在襁褓中的婴孩也要被官府罚没。据此,更不用说拥有一级爵公士者被刑为城旦了。推而广之,凡是有爵位的秦人犯罪后被判为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等刑罚身份者,均可纳入全部夺爵后为徒隶的范畴。结合秦法严苛、秦民易触法禁的现实情形看,此类夺爵堪称秦人爵位降等的重要途径。

其次,全部夺爵后为平民。相较于因犯罪而沦为徒隶,此类全部夺爵者的罪行一般更轻。如前揭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简37:“战死事不出,论其后。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在战争中死事不屈,将爵位授予其子。如果后来察觉当事人并未战死,应褫夺其子爵位。在此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罪行与其伍人的过失是主导因素,故前者归来后被判为隶臣,后者也要受到惩罚。对于当事人的后嗣而言,仅仅是褫夺当初授给他的爵位而已。

此外,岳麓秦简《尉卒律》中还有如下一则律文,对探讨秦夺爵后为平民的情形颇有裨益:

(9)黔首将阳及诸亡者,已有奔书及亡毋(无)奔书盈三月者,辄筋〈削〉爵以为士五(伍);有爵寡以为毋(无)爵寡;其小爵及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亦筋〈削〉小爵爵而傅及公士以上子皆耤(籍)以为士五(伍)。⑤(肆135-137)[52]

对于简文中的“奔书”,整理者指出:“秦代文书的一种,用以登记黔首逃亡情况。或应是涉及奔警的命令,即因突发事件需要征召士徒的法律文书。”[53]今按:有学者研究指出,此处的“奔”有逃亡之义;所谓“奔书”,与里耶简14-18所记的“奔牒”相当。[54]由此,整理者的前一种说法似更为切合实际。

律文规定,百姓若在有奔书的情况下逃亡,或在没有奔书的情况下逃亡满三个月,都要削爵为士伍。与此相应,有爵位的女性户主也要削爵,成为无爵位的女性户主。此外,针对“小爵”与“公士以上子年盈十八岁以上”两种情形,其处罚分别是“削小爵爵而傅”与“公士以上子皆籍以为士伍”,即未傅籍而继承爵位的小爵拥有者,要削爵为士伍,并予以傅籍;公士以上年满18岁的子嗣,也要以士伍的身份傅籍。对于后者,参照上揭简(6)(7)所载汉初继承降爵的相关情形,则秦时簪袅以上后子(继承人)皆有爵,大夫子嗣中后子以外者亦皆有爵,不更至上造子为公卒,亦高于士伍。但若上述身份者年满18岁后奔亡三月,都降为士伍。[55]这些应该都是秦人夺爵为平民的具体情形。

2.部分夺爵

相较而言,部分夺爵的惩罚力度一般比全部夺爵更轻。但作为一种处罚手段,其力度也是不宜低估的。岳麓秦简中有如下几则材料:

(10)狱校律曰:略妻及奴骚悍,斩为城旦,当输者,谨将之,勿庸(用)传□,到输所乃传之。(迁)者、(迁)者包及诸辠当输□及会狱治它县官而当传者,县官皆言狱断及行年日月及会狱治者行年日月,其(迁)、输□会狱治,诣所县官属所执法,即亟遣,为质日,署行日,日行六十里,留弗亟遣过五日及留弗传过二日到十日,赀县令以下主者各二甲;其后弗遣复过五日,弗传过二日到十日,辄驾(加)赀二甲;留过二月,夺爵一级,毋(无)爵者,以卒戍江东、江南四岁。(肆232-236)[56]

(12)□□坐一□,丞、令、令史、官啬夫吏主者夺爵各一级,无爵者以(?)官为新地吏四岁,执法令都吏循行案举不如令者,论之,而上夺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都官有购赏贳责(债)不出者,如县。内史官共(伍269-270)[58]

简(10)(12)(13)都出现了“夺爵一级”,简(13)甚至出现了“夺爵二级”。简(11)虽然残断,未有明确的夺爵级数信息,但从简(11)(12)“上夺爵者名丞相,丞相上御史”的相同表述看,简(11)也应属部分夺爵。此外,简(10)(13)两则材料中,夺爵均与赀罚并举。如所周知,“赀一盾”“赀一甲”“赀二甲”是当时常见的赀罚种类。其中,赀一盾价值384钱;赀一甲价值1344钱;赀二甲价值2688钱,已是常见赀罚中的最重一等。前揭简(4)“不欲受爵,予购级万钱”等材料则显示,秦时一级爵位约值10000钱。“夺爵一级”“夺爵二级”的惩罚力度,由此可见一斑。

简(10)出自《狱校律》,主要涉及“迁者”“迁者包”“会狱治者”等罪犯群体的传送规定。律文显示,对于此类需要传送的特殊身份者,官府都应言明其案件的判决日期及传送的具体行程。在传送过程中,还要记录日期行程,规定每天前进60里。若遣发迟滞5日以上,或传送迟滞2到10日,县令以下的相关责任人都要赀二甲;此后遣发又迟滞5日以上,或传送又迟滞2到10日,相关吏员再加罚二甲;迟滞超过两个月,相关吏员夺爵一级,无爵者以卒的身份到江东、江南戍边四岁。由此不难看出,夺爵一级是一种比“赀四甲”更重的惩罚手段,其惩罚标准与“吏以卒戍”四岁大致相当。⑥

简(11)(12)均出自《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两则令文均有所残缺,但都应与“执法令都吏循行案举不如令者,论之”相关。即二千石执法官派遣都吏循行所辖县道,案察未依法令行事的吏员,并予以相应惩治。简(12)“丞、令、令史、官啬夫吏主者夺爵各一级,无爵者以官为新地吏四岁”云云显示,对涉事的县丞、县令、令史、官啬夫等吏员各夺爵一级,正是此类惩治的具体措施之一。此外,执法官还需将相关夺爵者的名单上报丞相,后者再上报御史大夫。涉事吏员中的无爵者,则让其担任新地吏四岁。

简(13)系面向吏、卒、百姓公布的法令。令文规定,诸如百姓罪行已决而达到赀盾以上的,50人以上郡级执法官都要复核。若县道官吏未按法令从事,则要受到相应处罚。其具体惩处规定是:50人至100人之间,县丞、县令、令史等吏员各赀二甲,并免除职务;100人至1000人之间,相关吏员各夺爵一级;1000人以上,相关吏员各夺爵二级。没有爵位者以卒的身份到新地戍边,“级四赏”。对照简(10)“无爵者,以卒戍江东、江南四岁”的规定看,此处“级四赏”当读作“级四偿”,系指每级爵位用戍边四岁予以抵偿。

由此,简(10)至(13)“夺爵一级”均是针对吏员群体而言的,实质上是一种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受到相应处罚的吏员若无爵位,通常要以卒的身份到新地戍边四年,或出任新地吏四年。不难想见,这正是导致秦吏员群体爵位降等的一种重要方式。

值得一提的是,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亦有若干部分夺爵的法律条文,对我们理解秦的相关情形或有裨益。如《捕律》简142-143:“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而官□□□□□逗留畏耎(愞)弗敢就,夺其将爵一络〈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而罚其所将吏徒以卒戍边各一岁。”[60]即在逐捕盗贼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临阵脱逃或逗留不前等情形,率领的将官要夺爵一级,并免除其职务。若当事人无爵位,罚戍边两年。该律文仍是针对官吏的夺爵规定。又《杂律》简186:“博戏相夺钱财,若为平者,夺爵各一级,戍二岁。”[61]朱绍侯指出,该律文中的“戍二岁”前应补“无爵者”三字,因为对博戏裁决人的处罚不应高于搏贼不利、逗留不前的将官。况且对有爵者夺爵一级,无爵者戍二岁乃是当时的惯例。[62]此说可从。即在博戏中夺人钱财,或做裁决的人,都要夺爵一级。没有爵位的,罚戍边两年。既是因博戏夺爵,可知当事人并不限于吏员群体。由此不难想见,秦时部分夺爵也应不完全是针对官吏的行政处罚。

综上,秦人爵位的降等方式主要包括继承降爵、赎免解爵、犯法夺爵。其中,继承降爵有置后继承降爵、非置后继承降爵之分,后者的降等幅度一般更大。赎免解爵主要包括赎免徒隶身份、解除赀赎债务等,本身并不涉及任何犯罪。犯法夺爵可分为全部夺爵和部分夺爵,前者或沦为徒隶,或夺爵为平民,后者则主要是对官吏的一种行政处罚。

四、余论

朱绍侯曾指出,秦人对军功爵制的重视,超过汉人;秦代军功爵制的实际价值和作用,也超过汉代。[63]从相关材料看,这种说法无疑是符合实际的。如前揭简(10)“夺爵一级,无爵者,以卒戍江东、江南四岁”、简(13)“其无爵者,令以卒戍新地,级四偿”等所显示的,秦时“夺爵一级”与“戍边四岁”相当。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简143“夺其将爵一级,免之,毋爵者戍边二岁”、《二年律令·杂律》简186“夺爵各一级,(无爵者)戍二岁”等律文则显示,汉初“夺爵一级”仅与“戍边二岁”相当。可见,秦时一级爵位的价值约相当于汉初的两倍之高。当然,前揭岳麓秦简《廷卒令》简伍174“不欲受爵,予购级万钱”、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简151“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等均明确表明,秦与西汉初期一级爵位的价值均为10000钱。但需要指出的是,秦时流通的是半两钱,其价值远非汉初的铜钱可比。此即《汉书·食货志》所云:“秦兼天下……铜钱质如周钱,文曰‘半两’,重如其文……汉兴,以为秦钱重难用,更令民铸荚钱。”[64]由此亦知,秦爵的价值确在汉初之上。

可见,秦时拥有爵位不仅可以“显荣”当世,其实用价值更值得重视。与此相应,秦人对爵位的重视和追求,也是完全可以想见的。睡虎地秦简《日书·星》简69壹:“亢,祠、为门、行,吉。可入货。生子,必有爵。”[65]其内容即很好地体现了秦人对爵位的追求心理。从这种层面上讲,讨论秦人爵制的相关问题,正是窥探其时政治经济生活的一扇重要窗口。本文即主要从秦人爵位的晋升和降等两个层面,考察了秦人爵位的变动问题。研究显示,秦人爵位的晋升途径主要有军功拜爵、纳粟拜爵、捕盗授爵、积劳得爵、特定赐爵等⑦;降等方式则包括继承降爵、赎免解爵、犯法夺爵等。这些获爵途径和降爵方式的切实存在,使秦人爵位具有相当的流动性。如在刑罚身份序列中的隶臣,从军斩首后可获得公士爵位,从而一跃位居爵制身份序列。相反,哪怕是具有高爵的正身份者,尽管其犯罪后可得到一定减免,但只要罪行达到一定程度,同样会沦为负身份者,其原有爵位也终会化为乌有。这种爵位的流动特质,在某种程度上也增益了秦人崇尚实功、开拓进取的昂扬精神。

另一方面,尽管秦人可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得爵位,但一般并非易事。如军功拜爵,一般需要军人斩获敌首。这无疑是以军人的流血牺牲为代价的,其成本之高可想而知。再如纳粟拜爵,前揭秦王政四年百姓缴纳粟粮1000石,授予一级爵位。战国后期至秦王朝时期,粟米的官定价格均为每石30钱。[66]可见,1000石粟粮的价值为1000×30=30000钱,是秦一级爵位实际价值的3倍。更不用说,此次纳粟拜爵是在“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23]的特殊背景下实施的,1000石粟粮的市场价值应远在30000钱之上。而如前所述,秦人若想通过爵位免除赀赎债务等,一级爵位仅能免除10000钱。

相较而言,秦人爵位的降等就要容易得多。如秦法严苛细密,秦民易触法禁,秦人因之被直接夺爵为平民乃至沦为徒隶,都是极为常见的现象。再如,西汉初年施行的爵位降等继承制度,很可能渊源于秦。如此,秦人艰难获取的爵位,极可能在两代秦人间转移之际即产生了降等乃至消失。此外,即便是地位相对较高的官吏群体,其通过积累劳绩获得的爵位,很可能就会因日常工作上的疏失而被褫夺。从这种层面上看,秦人爵位的变动具有某种“难得而易失”的不平衡性。对于一般秦民而言,其日常社会政治生活的艰辛就可想而知了。

必须指出的是,由于当前明确、直接的秦简牍史料仍然较为有限,本文部分问题的论述是以汉简为核心资料来源的。如关于秦人的继承降爵,就主要是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相关记录为支撑推理而来。尽管汉初去秦不远,前者对后者的继承性是最主要的,但此种“以汉况秦”的状况毕竟存在某些缺憾。因此,我们期待相关秦简资料的更多刊布,以知晓秦人爵位变动的更多细节。

注释:

① 对相关研究的梳理,可参见:杨眉.秦汉爵制问题研究综述[J].中国史研究动态,2010(1):2-7.此外,近年有代表性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有:凌文超.汉初爵制结构的演变与官、民爵的形成[J].中国史研究,2012(1):33-45;贾丽英.秦及汉初二十等爵与“士下”准爵层的剖分[J].中国史研究,2018(4):23-40;贾丽英.庶人:秦汉社会爵制身份与徒隶身份的衔接[J].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16-25.

② 《二年律令·置后律》简369:“□□□□为县官有为也,以其故死若伤二旬中死,□□□皆为死事者,令子男袭其爵。毋(无)爵者,其后为公士。”律文规定因公死亡,或重伤后二十天内死亡,都属于“死事”者。此种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有爵位,令其后嗣承袭其爵;如果当事人无爵,授予其后嗣公士。另据《二年律令·置后律》简367-368记载,对于“疾死”置后者,除彻侯、关内侯后嗣可承袭原有爵位外,其余均为降等继承。分见: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M].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235+236.两相对照,汉初政府对“死事”者的优待显而易见。这种优待精神与上揭秦律也是相同的。

③ 前揭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简37“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某种程度上虽具有置后继承的特质,但实质上仍属于国家对“死事”者的优待,故将其纳入“军功拜爵”应该更为妥当。

④ 对相关问题的详细探讨,可参见:刘鹏.秦简牍所见居赀赎债问题再探[J].北京社会科学,2021(8):44-56.

⑤ 简(9)释文断读参考了陈伟先生的相关意见。见:陈伟.秦简牍校读及所见制度考察[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283-285.

⑥ “吏以卒戍”应是“罚戍”的一种。秦简中“吏以卒戍”“罚戍”并见,当是由于“吏”身份地位特殊的缘故。见:刘鹏.简牍所见秦代的行戍群体[C]//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一七(秋冬卷).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75-76.睡虎地秦简《司空律》简133:“有辠(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释文注释修订本)[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6:112.以一年360天计算,“以卒戍边四岁”的经济价值约在4×360×6=8640钱至4×360×8=11520钱之间,正与“归爵一级”的价值相当。

⑦ 最新刊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中出现了“冗爵”,系指秦官府征发冗者时约定冗作期限,冗日期满后授予的爵位。如此,这也是秦人获取爵位的一种方式。对相关问题的详细讨论,可参见:罗昭善. 岳麓秦简所见秦代“冗爵”制度考论[J]. 古代文明,2023(1):82-9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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