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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记》“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句法辨析

2023-09-25

陇东学院学报 2023年4期
关键词:汉书指代史记

张 雨 涛

(上海大学 文学院,上海 宝山 200444)

《史记·淮南衡山列传》载:“淮南王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居处无度,为黄屋盖乘與,出入拟于天子,擅为法令,不用汉法及所置吏,以其郎中春为丞相,聚收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与居,为治家财,赐其财物爵禄田宅,爵或至关内侯,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欲以有为。大夫但、士伍开章等七十人,与棘蒲侯太子奇谋反,欲以危宗庙社稷。使开章阴告长,与谋使闽越及匈奴发其兵。开章之淮南见长,长数与坐语饮食,为家室取妇,以二千石俸奉之。”[1]

其中值得讨论的是“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一句,前贤关于这一句主要是有两处争议:一是“所不当得”的“不”是否衍增;二是句读问题,应该是从“奉以二千石”断开还是九个字连读。

其一,王念孙认为“不”在文中是衍增,他在《读书杂志·读史记杂志》里就曾论述道:“‘所不当得’衍‘不’字。《汉书》作‘奉以二千石所当得’,如淳曰:‘赐亡畔来者,如赐其国二千石也。’薛瓒曰:‘奉畔者以二千石之轶禄也。’《集解》引此二说为解,则正文内本无‘不’字明矣。”[2]清人王先谦在校注《汉书》时也有类似说法:“似《史记》本无‘不’字,后人增也。”[3]二人主要是以《汉书》来对校《史记》。

其二,句读问题,明人陈仁锡、清人张文虎赞同九字应连读,中华书局的新点校本便以此标点;而明人凌稚隆则认为应在“奉以二千石”处断开,中华书局的旧点校本同此做法。辛德勇也针对该问题做出论述,认为应该在“奉以二千石”后断开为宜,“所不当得”中“所”是具有明显指代性质,指代前文所写的爵位和俸禄两桩内容[4]。

基于对汉语史的考察来看,主张在“奉以二千石”后断开的观点明显会遇到一个相悖的困境,如果《史记》中的此句作“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处理,那么《汉书》中相对应的“奉以二千石所当得”就难以成说,因为两个几乎完全相同的句子却出现两种句读,并导致内部的语法结构截然不同,这是违背语言的社会性原则的。

笔者认同将该句九字连读,不能在“二千石”后断开;且辛德勇认为的“所”指代前文“关内侯及二千石”的观点不能成立,“所”是个结构性助词,其作用是提取受事成分,没有什么指代作用;再者王念孙的观点也不能成说,“不”字并非增衍,《史记》原文应写作“所不当得”。其理由如下:

(一)先看“所”的功能和“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的句读。我们在文献中考察“所当+VP”格式的语例,在《史记》《汉书》《潜夫论》《论衡》4部典籍中一共找到36句,这些例句中,有不少的“所”是具有指代性质的,语义结构上可看作后文动词的受事成分,而“所”字既有部分虚指的用例,如:

1.“寿已死,而太子伋又至,谓盗曰:‘所当杀乃我也。’盗并杀太子伋,以报宣公。”(《史记·卫康公世家》)

2.“(匡衡)复上疏曰:‘必审己之所当戒,而齐之以义,然后中和之化应,而巧伪之徒不敢比周而望进。’”(《汉书·匡张孔马传》)

3.“还至主人,对宾客叹息曰:‘人亲卧地不收,涉何心乡此!愿撤去酒食。’宾客争问所当得,涉乃侧席而坐,削牍为疏,具记衣被棺木,下至饭含之物,分付诸客。”(《游侠传》)

上文例句中的“所”指代内容并不在文句当中,而是虚指一类人或事物,如1句“所当杀”翻译为“应该杀的人”,2句“所当戒”理解为“应该戒备的事情”,3句“所当得”指“(丧事)应该用到什么东西”,都是泛指一类概念,非有实指。除此外“所”也有实指的用例,指代的对象是前文出现的单一的内容,或是某一件事情,或是某一个人名或官职,或是某一种事物等,如:

4.“既去,顷之,襄子当出,豫让伏于所当过之桥下。”(《史记·刺客列传》)

5.“昌邑哀王歌舞者张修等十人,无子,又非姬,但良人,无官名,王薨当罢归。太傅豹等擅留,以为哀王园中人,所不当得为,请罢归。”(《汉书·武五子传》)

6.“护闻之,流涕责其妻子曰:‘吕公以故旧穷老托身于我,义所当奉。’”(《游侠传》)

4句中“所”指代前文的“襄子”,5句中“所”指的是“太傅豹将歌者舞女擅自留在陵园中”这一事件。“所当+VP”格式中“所”实指皆是单一的内容事物,笔者没有找到“所”可以分指多个事物或事件的用例。除了上文“所”有指代性质之外,笔者还发现几例“所”没有任何指代功能,单纯作类似于一种构词成分,如:

7.“高皇帝制诏御史:‘……廷尉所不能决,谨具为奏,傅所当比律、令以闻。’”(《汉书·刑法志》)

8.“杜钦复重言:‘夫君亲寿尊,国家治安,诚臣子至愿,所当勉之也。’”(《杜周传》)

如这两例句子,和上文1-3句“所”用作虚指代词的相比,7句已经出现“律、令”两个名词宾语,8句出现“之”这一指代宾语,因此“所”的指代义也就不用补出,“所”也就沦为一类构词成分,以此来看这样的“所”比虚指义的“所”更为虚化。

而辛德勇解读《集解》中“如淳”和“臣瓒”二人的注则论述说:“即‘关内侯’是淮南王刘长赐予亡畔来者之爵,‘二千石’之俸则为其赐予亡畔来者之禄。总之,在他们看来,赐爵至关内侯之位,与给予俸禄以二千石之阶,是平行的并列关系,故唐人司马贞在此基础上补充疏释云:‘谓有罪之人不得关内侯及两千石’,这就更进一步明确指出,《史记》提到的‘所不当得’者,自是包括‘爵至关内侯’与‘奉以两千石’两事在内。”

辛德勇指“所”是指代前文出现的两桩事物,这就与笔者在文献中调查到的结果有所不同了。前文笔者考察“所当+VP”格式,“所”用于实指时指代的内容只有某一单个对象,没有出现多个不同的内容,因此在本文“所不当得”里“所”也不应同时指代“爵至关内侯”和“奉以二千石”这两件事情。观察如淳和臣瓒二人的旧注,如淳曰:“赐亡畔来者,如赐其国二千石也。”臣瓒曰:“奉畔者以二千石之秩禄也。”二人皆是评论二千石俸禄之事,并没有涉及爵位的内容。且若司马贞所说的“有罪之人不得关内侯及二千石”,那么前文的“匿与居,为治家室,赐其财物爵禄田宅”同样也是“有罪亡者”不应该得到的待遇,也是淮南王刘长“欲以有为”的表现,按照逻辑讲这些也应该是“所不当得”的内容,而不仅仅只有“关内侯及二千石”两种。

此外笔者在同时代语料中又考察了“所不”的句例,在《新书》《史记》《礼记》《淮南子》《盐铁论》《说苑》《新序》《汉书》《论衡》9部汉代典籍中找出了数十条“所不+VP”的语例,除上文提到的第5句外,其他仅有7条例句“所不+VP”单独成小句,具体如下:

9.“是故君子之事君也,必身行之,所不安于上,则不以使下。”(《礼记·祭统》)

10.“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史记·李斯列传》)

11.“富者,人之性情也,所不学而俱欲者也。”(《货殖列传》)

12.“生子者,所不能任其必孝也,然犹养而长之。”(《淮南子·说山训》)

13.“故君子仁以恕,义以度。所好恶与天下共之,所不施不仁者。”(《说苑·能言》)

14.“所不能决者,皆移廷尉,廷尉亦当报之。”(《汉书·刑法志》)

15.“栾怀子曰:‘其为未卒事于齐故也乎?’(范宣子)乃复抚之,曰:‘主苟死,所不嗣事于齐者,有如河。’乃瞑受唅。”(《论衡·死伪》)

从收集到的语料来看,10、13、14、15等句都是“所……者”的格式,“者”用在“谓词或谓词性词组之后,构成体词性者字结构,表示‘……的人’‘……的事。’”[5]因此这里的“所”只表示一种构式词素,不表示任何指代意义;11句是“者……也”格式的判断句,这里的“所”自然也是结构助词,不表任何实际指代意义;9句的“所”也很难说有指代意义,去掉“所”句子照样成说,即使保有指代义,也是指代言语外的抽象含义,并不回指前文的具体内容。从“所不+VP”的使用情况可以看出,“所不+VP”格式用作单独小句的情况本来就罕见,而且在文献中倾向于和“者”构成“所不……者”的构式使用,在8条例句里7个句子的“所”并没有指代意义,综合来看“所不当得”作句子单独小句也是不太可能成立的。

(二)考察“当得”在文献中的分布情况。“当得”应该是汉代的一个新兴词汇,先秦的主要传世典籍中并没有“当得”的用例,即使是在西汉时期,“当得”也只在《史记》中有零星使用,在其他西汉典籍如《淮安子》《盐铁论》等同样没有发现“当得”的语例,直到东汉及以后的文献中才常见“当得”的身影。从语义结构分析看,“当得”的内部构成分为两种,一种是其后带名词宾语时,“当得”由副词“当”与主要动词“得”组成的状动结构;此外“当得”后如果带上动词时,则“当”应修饰其后的动词,“得”沦为构词成分,“当得”是一例典型的句法结构演变为双音词。本文中“所不当得”里的“当得”自然是属于前者情况的状动结构,观察文献中“当得”后带宾语的情况,可以发现这类宾语都是单一的名词结构,如:

16.“赵、李桀恶,虽远去,当得其头,以谢百姓。”(《汉书·盖诸葛刘郑孙毋将何传》)

17.“云又与知灾异者高尚等指星宿,言上疾必不愈,云当得天下。”(《宣元六王传》)

18.“行善当得随命之福,乃触遭命之祸,何哉?”(《论衡·命义》)

而本文中“所不当得”,“所”如果是具有实指义的代词,自然“所”即是“当得”的受事宾语,而辛氏认为的“所”同是指代“关内侯”和“两千石”,是两个并列的名词,汉代的典籍中并没有发现“当得”可以带上这样较为复杂的宾语。往下直到《三国志》中,才找到“当得”后可以带上如并列名词等稍为复杂的宾语形式:“男儿居世,会当得数万兵、千匹骑著后耳。”(《魏书·崔毛徐何邢鲍司马传》)“若是,则冀州当得河东、冯翊、扶风、西河、幽、并之地,所夺者众。”(《荀彧荀攸贾诩传》)根据语言的社会性和历史性,在《史记》时期,“所不当得”中“当得”不太可能会带上前文的“关内侯、二千石”这样并列名词,因此“所”也不太可能指代前文的爵位和俸禄。

(三)既然“所”字不能用作具有实指义的代词,显然语义理解上也不可能是虚指义的代词,因此“奉以两千石所不当得”的“所”是个结构性的助词,没有什么实际的语义。对于上古汉语中“所”的认识,学者的普遍观点都指出“所”字是具有指代性质的助词,但随着研究的深入,也有时贤指出在上古汉语的后期,“所”字又发展出一些特别的用法,如董秀芳就通过分析《史记》的“所”字用例,指出在“VN所”格式中的“所”已经有后置词的用法了[6],如:

19.“王召视之,其颜色不变,以为不然,不卖诸侯所。”(《扁鹊仓公列传》)

这里的“所”不表具体的场所,只能表示一种处所格;朱冠明也有类似的说法,朱文分析汉代常见的“为N所V”格式时,也同样指出这里的“所”是后置词的用法,其功能是为了引介施事,已经丧失了指代作用[7]。以上观点都可说明至晚在西汉时期,“所”的功能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因结构不同已经演化出相当虚化的用法。

关于“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的内部结构,整体上是介宾短语做后置成分的状动结构,关键看介词宾语的内部组成“二千石所不当得”,从语法上看,这是个主谓结构;而从语义关系看,“二千石”充当的是“不当得”的受事主语,“所”只用作补足结构,并无实际意义。王克仲、方有国已经指出,“所V”的结构意义和动词V关系是非常多样的,然而后来出现的“所+Prep+V”结构中,“所”字所承担的语法功能只是引介出受事[8][9]。即上所言,“N+所+Prep+V”的格式中,“N”充当着动作“V”的受事,如其文中所列举:

20.“楚人有涉江者,其剑自舟中坠于水。遽契其舟曰:‘是吾剑之所从坠’”(《吕氏春秋·查今》)

21.“天子之动也,以全天为故者也,此官之所自立也。”(《本生》)

“二千石所不当得”恰与上文所言的一样,也是受事前移充当小句中的主语。但与上述的“N+所+Prep+V”是存在差异,“当”在这里并不做介词而是副词。进一步看,王、方二人所描写的对象是先秦汉语,到了汉代情况又有了新的发展,我们在典籍中发现“所”字后即使不带上介词,“N所V”格式中“N”的语义角色已然可以充当受事,如:

22.“错常数请间言事,辄听,宠幸倾九卿,法令多所更定。”(《史记·袁盎晁错列传》)

23.“孝文帝从代来,即位二十三年,宫室苑囿狗马服御无所增益,有不便,辄弛以利民。”(《孝文本纪》)

24.“盖闻五帝三王,礼所不施,不及以政。”(《汉书·宣帝纪》)

22句“法令”是“更定”动作的承受对象,23句“财物”和“妇女”是动作的作用对象。这些句子都是以受事前置于“所”前来构成形式上的主谓句,且“所”只用做结构助词,没有场所义和指代义。这类“所”提取的受事名词的句子在典籍中较少,不如“N”做施事主语来得普遍,但也有一定的数量。“二千石所不当得”正如上述句子中所字结构,“所”标记“二千石”这个受事名词,且自身没有指代性。

在典籍中还有一类句子:

25.“诸父老皆曰:‘平生所闻刘季诸珍怪,当贵,且卜筮之,莫如刘季最吉。’”(《史记·高祖本纪》)

25句从语义关系上是“所”提取“平生”这一施事,但仔细分析25句“闻”,真正的动作施行者是前面的“诸父老”,而非“平生”,这里的“所”实质就是一种构词成分,没有任何的语法功能。程亚恒指出“(N)所V”中“所”字是做标出施事的功能词[10],结合典籍的考察结果来看这种现象是相当普遍,如“天之所建”“信所出奇兵二千骑”,而25句中的“所”的发展还要更虚化,连引介施、受事成分的语法功能都不具备了。因此在“N+所+V”格式中“所”字标记施事的功能并不牢固,这就导致“所”字进一步虚化,而标记功能进一步扩大,在脱离“N+所+Prep+V”的情况下,其也可以单独标记出受事,因此出现受事前移的主谓句。

(四)再者看“以”。“以”字介宾短语作状语在典籍中是十分常见的现象,一直贯穿上古汉语的发展,但在上古汉语发展的不同阶段,情况又有所不同。分别以《论语》《孟子》《荀子》三个文本为范围,考察“以”字后置介宾结构的情况,在《论语》《孟子》一共找到52例“以”的用例,这些“以”后的宾语无一例外皆是体词性成分,结构相对简单,基本为单独的一个词或者词组,如:

26.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

27.既竭心思焉,继之以不忍人之政,而仁覆天下矣。(《孟子·公孙丑上》)

而到了《荀子》,情况就有了一些变化,总共有61例“以”字后置介宾结构。其中不光有名词性宾语52例,还有谓词性的宾语9例,既包含动词也包含形容词。这就表明到先秦后期“以”所带的宾语成分开始多样化,如:

28.“血气刚强,则柔之以调和。”(《修身》)

29.“知虑渐深,则一之以易良。”(《修身》)

到了汉代,“以”后的宾语的结构更加复杂多样,出现了状动偏正短语,并列名词词组,动宾结构,甚至有完整的主谓句式,这些都是先秦汉语所不曾有的,如:

30.“因加以常安,四望无患,因诸侯附亲轨道,致忠而信上耳。”(《新书·数宁》)

31.(屠余)对曰:“臣不敢直言,示晋公以天妖,日月星辰之行多不当,曰:‘是何能然?’示以人事多义,百姓多怨。”(《说苑·权谋》)

31句中“示以人事多义,百姓多怨”其内部结构就与“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基本一致,都是以主谓式句子作介宾结构中的宾语成分,此外还有:

32.“然则秦之死儒,不请于帝,见形为鬼,〔诸生〕会告以始皇无道,李斯无状。”(《论衡·死伪》)

33.“未已,诏召丞相、御史,问以虏所入郡吏,吉具对。”(《汉书·魏相丙吉传》)

以上都是以主谓句形式充当介词宾语的用例,由此来看“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的读法是符合当时的语言条件的。“二千石所不当得”在语义上充当“奉”的与事,是动作的依据和凭借。而何乐士在分析《史记》状语情况时就指出,“以”字介宾结构修饰动词时,当表示动作行为的条件或依据,“以”的宾语有“名词及其短语、形容词及其短语、动词及其短语以至句子或并列的主谓结构”[11],本文所讨论的“二千石所不当得”即是将主谓句作“以”字的介词宾语。

在汉代的典籍中我们还发现“以”字介词宾语一些特别的用法,如:

34.“百姓仍遭凶厄,无以相振,加以烦扰乎苛吏,拘牵乎微文,不得永终性命,朕甚闵焉。”(《汉书·元帝纪》)

形式上“以”字后的“烦扰乎苛吏,拘牵乎微文”是一个并列的句子形式,而语义上乃是主谓倒装句,施事成分“苛吏”“微文”都处于宾语的位置上。这样的句子很罕见,且带有特定的修辞色彩,这同样反映出汉代“以”字介词宾语的复杂多样。

(五)“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的读法在文献中是合理的,在没有确凿的语言内部证据,王念孙仅依据《汉书》的异文,而认为“所不当得”的“不”字是衍增自然也是靠不住的。关键是要理解为何司马迁和班固在该处记载存在相反的内容,原因还是在于二人对于同一事件的不同情感和立场,由此采取了不同的书写策略。《汉书》的相同内容部分转引如下:

“长废先帝法,不听天子诏,居处无度,为黄屋盖拟天子,擅为法令,不用法令。及所置吏,以其郎中春为丞相,收聚汉诸侯人及有罪亡者,匿与居,为治家室,赐与财物爵禄田宅,爵或至关内侯,奉以二千石所当得。大夫但、士伍开章等”(《淮南衡山济北王传》)

以《史记》的文本对照看,不惟“奉以二千石所当得”一句与《汉书》有差别,其余地方的叙述亦有所不同,《汉书》在转写《史记》相同内容时本来就有所取舍,虽大体一致,但局部的文字绝不相类,这在学界早已有共识。更关键的是,《史记》“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后文有“欲以有为”四字而《汉书》却无,而“欲以有为”四字的有无就明显地反映两人对待此事的不同态度。上文已经提及,“当得”在典籍里的用法是有两种情况的,其一是状动结构,其二是情态副词,“得”沦为构词成分,两种情况都在典籍中常见,这说明“当得”的语法化程度已经相当高了,两类用法的边界较为模糊,在“当得”发生语法化后,“当”在整个结构中占据最重要的地位,而“当”原本就是一个主观性程度较高的情态副词。因此,虽然“奉以两千石所不当得”的“当得”还是看作状动结构,但其中已含有较高的主观化的语义要素,具有某种价值评判的意味,因而司马迁很可能融入自己的立场取向,认为淮南王所做之事不法,因此“欲以有为”,即有不轨的图谋,用以“不当得”来说明“二千石”的俸禄以表明刘长有不法之举。

而《汉书》没有“欲以有为”之语,只是就事论事,因为在西汉时期“关内侯”的爵位匹配的大多数秩禄就是二千石,师彬彬在《两汉关内侯的官秩变迁》一文就指出,西汉前期关内侯封爵者类型可分为军功型、事功型、定策型、外戚型四类,虽然这些被授爵者的秩禄从百石到万石不等,但都是以二千石为主导,大多在比二千石以上[12],意为二千石的秩禄是最普遍的。笔者在文献中也发现,被授关内侯爵的人常与二千石的秩禄共同出现,如:“颍川太守黄霸以治行尤异秩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汉书·宣帝纪》)“其以延世为光禄大夫,秩中二千石,赐爵关内侯,黄金百斤。”(《汉书·沟洫志》)以此看班固在撰写此事时,其角度是着眼于关内侯的官爵与二千石的俸禄相称,因此用“当得”言之,没用掺入自我见解。学界主流观点都认为,《史记》的语言风格较《汉书》而言,感情色彩更为浓烈奔放,司马迁更多将个人的情感注入在《史记》中,而“奉以二千石”后“当得”与“不当得”的差别,及“欲以有为”一语的有无精妙地说明了马班二人语言风格的迥异。

综上,“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应该九字连读,其中的“不”并非是衍增。从语法结构上看,本句中的“所”并非实指义的代词,而是一个标记受事主语的功能词,汉代语言中“所”经常用在主谓结构间,且在“N所V”格式中,“所”字的功能不仅发展出能标记施事,还出现标记受事主语的用法;同时在“动·以·宾”的结构中,从先秦至汉代,“以”字介词宾语的成分越来越复杂,已经出现完整的主谓句形式,“奉以二千石所不当得”即是其中的一例;“所不+VP”结构在语言中是常见的,单以《汉书》一条异文不能说明实质问题,这是由于司马迁和班固对同一事件所持有的不同态度和立场而造成最后书写策略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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