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意蕴阐释
2023-09-13黄陈辰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黄陈辰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100081)
1 引言
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非法提供与非法获取两类,但并非所有前述行为均为刑法所不允许,只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部分才有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活于流转,其依靠流动产生价值[1]。单纯静态的持有对信息主体、企业乃至社会而言意义有限,频繁的收集、交换、共享与利用才是发挥其内在价值的最主要手段,因此我们在强调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同时还应注重对其的合理利用。出售、提供是信息流通的最主要方式,刑法第253条之一对其设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为个人信息的正常流转与合理利用预留了空间,并未将全部的出售、提供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样的规定符合信息保护与利用并重的理念与相关产业发展的需求。正因如此,对于出售、提供行为而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成为判断其构罪与否的前提性要素,并且这一要素是必须考量、不可忽视的。本文聚焦于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规范意蕴进行研究,以期有助于本罪的合理适用。
2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表述的演进
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对相关罪名的设置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有到优的发展变化过程,而其罪状中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一前提性要素相关的表述也随着刑法的修改完善而不断演进,主要可以分为以下3个阶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