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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的违法性判断
——由非法采矿罪司法裁判展开的反思

2023-08-07麻爱琴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23年3期
关键词:规范法律

麻爱琴

(河南警察学院侦查系 河南 郑州 450046)

1 引言

随着行政犯的大幅增加①学者对行政犯与法定犯的定义有不同看法。如,认为行政犯与法定犯的思想渊源与制度体现均不相同,应以行为对法益的侵害强度区分法定犯、行政犯与典型的刑事不法。参见:陈金林.法定犯与行政犯的源流、体系地位与行刑界分[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8(5):25-42。由于不影响研究主题,本文是在一般意义上使用“行政犯”概念,即行政犯又称为法定犯。,以自然犯为主的传统刑法体例正被悄然改变。惯常采用空白罪状表述的行政犯在犯罪构成上既有与自然犯共通之处,又有自身的显著特征。基于我国目前行政犯立法采依附的散在型立法方式[1]293,在案件事实与刑法规范交互对照的过程中,行政犯的判断需要先经补充规范的查找与适用,此为自然犯的认定所不曾面临的问题。空白罪状“没有具体说明某一犯罪的成立条件,但指明了必须参照的其他法律、法令”[2]。换言之,作为不完整法条类型之一②即便具有不完整性,但它们仍是法条。参见: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黄家镇,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0:327。,采取空白罪状描述的构成要件其“空白”部分需要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方能补充确定。在空白罪状的补充规范中,相应附属刑法规范规定的构成要件有的与本体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吻合,有的大于本体刑法所列举的行为类型,有的存在额外的构成要件要素,甚至空白罪状与补充规范在构成要件规定上对应“落空”的情形也并不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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