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93 条(人格要素许可使用)评注
2023-06-07朱晓峰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朱晓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3 条 民事主体可以将自己的姓名、名称、肖像等许可他人使用,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许可的除外。
一、规范意旨
(一)条文意义与目的
本条为授权性规范,承认民事主体享有许可他人使用其姓名、名称、肖像等人格要素的权利。〔1〕龙卫球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与侵权责任编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2021 年版,第15 页。传统法律实践与理论中的人格权本质为非财产权,不能与民事主体相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2〕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21 年版,第72 页。但随着社会发展,实践中出现的利用他人姓名、名称及肖像等人格要素的现象蓬勃发展起来,对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亦逐渐获得了社会的普遍认同,如何处理人格权的专属性、非财产性与人格要素的商业化利用问题之间的冲突,成为人格权法面临的重要议题。〔3〕姚辉:《人格权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359 页。对此,理论上存在人格权商品化说与人格标识使用权的争论。前者认为,支配性是人格权的重要属性,在此基础上应将人格权的保护范围由精神利益扩展至财产利益,并在人格权概念之下统一保护人格要素内涵的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4〕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 年版,第28-30 页;张红:《人格权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年版,第224 页。后者认为,坚持人格权商品化说会危及人格权专属性及非财产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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