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二)
2023-06-07顾永忠,高子程,李学尧
中国应用法学 2023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刑事司法视角下的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
顾永忠*
在世界范围,能动司法是法理学上的一个老命题,在司法史上也是个老问题。〔1〕张骐、孙宪忠、侯猛:《“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笔谈》,载《中国应用法学》2023 年第4 期。对此,不同国家的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既有共同的话语也有不同的做法。在我国,理论界研究能动司法已有30余年的历史。不仅如此,2009 年8 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领导王胜俊同志提出人民法院应该能动司法的要求,并指出“服务性、主动性、高效性是能动司法的三个显著特征”。现在我们又讨论“新时代人民法院能动司法”的课题,可见能动司法是一个历久弥新、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重要问题。在此谈一点个人管见,与同仁交流。
一、司法的本质属性:源自被动功在能动
能动司法,理论上亦称作司法能动主义。它的含义是什么?虽然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不同学派间存在差异,但它不是、也不应该是普罗透斯的脸一样变化莫测。相反,应该万变不离其宗,有着基本的、特定的、一致的要素和涵义。而这些都根植于司法的本质属性之中。离开司法的本质属性谈能动司法,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何谓司法的本质属性?在现代司法理论和司法制度下,并不难理解和界定。仅把它放在刑事司法领域提出一个问题就可以理解:一直以来无论中外,为什么没有人提出能动侦查(调查)、能动检察(检控),却提出能动司法?答案很明确:因为在现代刑事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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