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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路径探究

2023-06-05

安顺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补偿金婚姻家庭婚姻关系

谢 丹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中并未提及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以往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各项权益也不受《婚姻法》保护。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绝大多数学者已经将目光转移至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问题探究上。《民法典》调整了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后,将分别财产制婚姻关系和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都归划进了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中。《民法典》为保护婚姻关系中付出较多家务劳动一方设定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实现了从分别财产制这一适用前提向整个婚姻范围的扩张,但是,同婚姻家庭关系具有极大相似性的非婚同居家庭结构中的劳动价值却被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忽视。目前,大多数学者对非婚同居法律保护的研究往往没有具象到非婚同居这种新型家庭结构下的某种具体权利,更多的是对非婚同居下涵盖的各类权益的保护研究,显得泛泛而谈。或者将家务劳动补偿纳入财产保护项下,通过对财产权的保护而延伸至家务劳动补偿,对非婚同居中的家务劳动价值直接保护研究的文献较少。当代社会非婚同居关系的普遍存在愈显填补非婚同居权利法律保护缺位的重要性,规范和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法律保护确有必要。非婚同居中的家务劳动同婚姻关系中的家务劳动都是为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发展,非婚同居中的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定以及补偿不能被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排除在外。非婚同居中家务劳动补偿问题不宜放在一般财产纠纷解决机制中去思考,而应同婚姻关系一样单独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由此有利于权利保护,能够防止为了规避法律责任选择非婚同居而拒绝缔结婚姻法律关系现象出现。本文从民法典中家务劳动补偿金这一制度修改上,试图为非婚同居这一新型家庭结构模式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争取家务劳动补偿金这一救济制度尽微薄之力,提出一些浅见。

非婚同居关系下发生的家务劳动补偿问题,兼具婚姻关系和普通民事财产关系的特性。在思考和探究非婚同居关系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可行性之前,需要对非婚同居关系这一概念作出清晰的定义。“非婚同居不仅限于青年男女之间的未婚同居,还包括丧偶老年人之间的非婚同居。”[1]在非婚同居关系的范围界定上,只要是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双方自愿生活在一起的同居都可以归结为非婚同居。例如,非婚同居的形式包含双方都未婚而生活在一起的未婚同居、不以结婚为目的生活在一起的不婚同居、因为离异或者丧偶但未达到法定再婚条件却与他人共同生活的未婚同居以及有法定配偶却在婚外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外同居。此外,正如欧洲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非婚同居中双方的性别并不影响家庭环境的建立。“随着传统家庭概念的颠覆,甚至同性的结合都可以构成家庭,非婚同居关系一样可以成为构成家庭的基础。”[2]传统观念不应该成为当代思想开放的禁锢,这也就意味着非婚同居关系的内涵并不排除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因此,将非婚同居的概念定义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自然人双方为了维护家庭关系稳定而自愿生活在一起的行为更契合本文之意。

一、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法理基础

(一)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概述

追溯家务劳动补偿的制度规定,应定位于2001年修订后的婚姻法中的第四十条,倘若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书面约定了在婚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均为各自所有,那么在离婚时,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承担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需要而付出的劳动的家务劳动补偿。这是家务劳动补偿金的雏形。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规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家庭中为了维护家庭稳定而牺牲自身价值承担更多家务劳动的一方提供了财产的救济。在之后二十年间,学者纷纷把目光转向共同财产制婚姻家庭中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法理基础上,继而推动了家务劳动补偿金适用范围的扩大。至2021年颁布的民法典,取消了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这一制度需要双方书面约定的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关系这一适用前提。不论是分别财产制的婚姻家庭还是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家庭,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承担较多义务,就可以请求家务劳动的补偿。

(二)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法理基础

法律制度存在的意义即在于保障权利。家务劳动补偿金设立的意义即在于保障婚姻家庭中承担较多劳动一方的权利。法律制度更新的意义即在于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更有效的保障权利,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前提由分别财产制婚姻家庭这一桎梏中解脱出来,涵盖到所有婚姻家庭均可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意即如此。

家务虽然不能创造直接的经济价值,但是在家庭维系的过程中为家庭开支节约了成本,“家务劳动有相对价值或称隐性价值”[3],即家务劳动实际上间接创造了经济价值。起初,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是在夫妻共同财产项下,此即侵害了共同财产制婚姻家庭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经济利益。在分别财产制下负担的家务劳动所得到的经济价值在婚姻尚未解体时处于隐藏状态,只要婚姻关系解除,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开始显现并进行计算,负担较少家务劳动的一方应当向另一方给予相应的家务劳动补偿。这是因为在分别制财产的婚姻家庭中,家务劳动所得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因此在婚姻解除时计算家务劳动补偿符合当事人约定。而在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家庭中,负担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所得以及另一方工作所得都划入共同财产范围中。事实上,在共同财产制中,不支持家务劳动补偿金是合理正当的。而民法典将共同财产制的婚姻家庭也归入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内,则是考虑到传统思想以及社会主流观念的因素,我国虽然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治理,但是人情这一因素在解决社会矛盾上的作用依然不可忽略。多数家庭一是不清楚分别财产制以及共同财产制这项家庭财产分类,二是认为在婚姻缔结时签订分别财产制协议会影响夫妻双方的感情,基于种种原因,一般的家庭都不会在婚前签订书面的财产协议,更不用说婚前签订分别财产制协议了。这时,共同财产制婚姻下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才会更合理地平衡婚姻双方之间的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民法典取消了家务劳动补偿金适用的分别财产制前提条件,整个婚姻家庭关系均能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通过赋予经济补偿请求权对夫妻一方的家务劳动付出给予肯认,从总体上协调了夫妻双方的利益平衡,符合民法中公平原则的精神,也体现了法律的实质正义。”[4]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适用范围从分别财产制向共同财产制扩张即是在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三)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法理基础

家务劳动补偿金作为家庭结构中的一种经济救济手段,其适用不应该仅仅局限在婚姻制度之中。非婚同居的合作性以及长期性性质已然成为当代多元化家庭模式的其中之一。[5]家庭结构的模式不能再拘泥于男女双方自愿结合生活在一起的登记结婚这一唯一形态,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对家务劳动权益的保障范围也需要扩大。

在非婚同居的日常生活中,为了维护家庭生活的稳定,不免发生家务劳动的分配与承担。缔结婚姻关系旨在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同正式合法的婚姻关系一样,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当事人双方也在为自己小家庭的和谐稳定不断地作出努力。“对家务劳动宜作扩张解释,凡属围绕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劳动均应包括在其中。”[6]在非婚同居的家庭中,不乏洗衣做饭打扫卫生这些家务劳动,甚至在一些非婚同居关系的生活中,还涵盖着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一般的家务劳动、抚养未成年子女以及照料老人等家务付出都离不开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评估。婚姻关系的登记缔结并不是维持自然人双方情感维系的唯一方式,世界文化交流愈来愈频繁和深入的当下,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不断为社会公众所选择。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可也是对公民个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如若不能合理预期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收入损失在离婚时将会得到补偿,则原本投入家务劳动一方会以自身利益而非家庭整体利益作出选择,放弃最佳的婚姻分工模式,投入相对较少时间精力用于家务劳动以及教育和抚养子女”[7]。同样承担着情感维系、子女抚养以及老人照料等家务劳动的非婚同居关系也应当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因此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时,对非婚同居生活中的家务劳动价值也需要进行经济利益的衡量。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应该涵盖到非婚同居关系之中,实现家庭法项下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设立的真正意旨。

二、非婚同居适用家务劳动补偿的社会推动力

(一)非婚同居普遍存在形成的社会广泛性

社会环境在非婚同居关系的介入下愈显复杂,法律的稳定性又使得现有家庭法项下的权利保护制度不足以为这种新型的家庭结构模式提供相应的保障。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为广泛的社会民众所认可并接受,社会占比尚有愈演愈增的趋势。对当事人双方而言,在法律缺位的当下,这种新型的家庭结构形式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相较于婚姻关系会少得多。同时,非婚同居还能兼容婚姻关系所排斥的同性相居的意志选择。非婚同居现象的扩大化,也就意味着非婚同居群体范围的不断扩大。非婚同居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已经不能再为法律所忽视。为了维持家庭结构的稳定,家务劳动行为也必然出现在非婚同居的日常生活中。同婚姻关系一样,在非婚同居关系还未破裂期间,家务劳动的负担可以成为一个家庭中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并节省家庭开销。但是,一旦非婚同居的关系解除,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化为泡影。非婚同居解除时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同婚姻关系解除时适用该制度并无两异。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也能为非婚同居生活中承担更多家务劳动一方提供救济。

(二)一般民事财产纠纷解决机制的局限性

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属于财产经济纠纷项下的法律适用。非婚同居属于组建家庭结构的模式之一,都是以情感寄托为基础的家庭模式,在这一层面上,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并没有什么不同。然而,站在法律制度适用的层面上看,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并不能直接由婚姻关系下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规制。将非婚同居关系同合伙相比,非婚同居又不似合伙那般因主要涉及经济利害而繁杂。主要是因为非婚同居关系的建立往往伴随着双方比较深刻的情感羁绊,这也使得法官裁判时倘若只参照一般财产纠纷解决机制,难免会不合情理。非婚同居关系中并没有所谓的婚后共同财产,也没有分别财产制这一说法。将非婚同居关系中的财产问题草率地置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纠纷项下并不利于权利的平等保护。非婚同居中存在的家务劳动这一经济补偿问题不是单纯的一般民事财产纠纷,非婚同居生活之中情感系带的特殊性已经决定了非婚同居中家务劳动补偿的问题不能依靠一般民事财产纠纷解决机制规制。纵然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之间有很强的相似性,但是民法典没有为同居关系提供纠纷解决的保障机制,而二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性,又导致仅仅依靠一般民事财产纠纷解决机制解决非婚同居中家务劳动补偿问题不足以兼顾法理和人情。

(三)法律制度缺位下对责任逃避的预防性

“婚姻与非婚同居是两种并行的生活方式。”[8]非婚同居关系并不受民法典的规制和调整,相对应承担的义务与责任比受到法律规制的婚姻关系也较少。为了逃避民法典规制下婚姻关系中的法律责任,非婚同居的家庭生活方式容易成为部分思想不正当分子的首选。为了达成自己的不正当目的,一些思想不正当分子在法律规则缺位的情况下仍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把非婚同居生活中自愿承担各种家务劳动的一方置于弱势一方,牺牲承担家务劳动一方的劳动价值利益,无视承担家务劳动一方为维护家庭生活稳定的家务付出。在法律规则缺位的现状下以缔结婚姻关系为诱饵欺骗妇女的情感而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逃避法律责任,在女性分娩之后将女性抛弃,侵害妇女的权益。必须预防现实生活中出现的责任规避行为,将非婚同居关系也置于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之下进行规制,把那种形为爱情实为代孕的非法行为以及其他恶性侵害行为扼杀在思想之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在法律规则缺位的现状下却不能请求家务劳动补偿金,行使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难以维护自身的家务劳动价值利益。家庭结构下的一方为了逃避因缔结婚姻关系而带来的各种义务和责任,在同样能够维系两性情感的婚姻关系和非婚同居关系之间选择了非婚同居,而另一方为了维护自身在家庭环境中的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以及各项权利,更倾向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生活方式。二者之间的激烈矛盾形成了社会延续发展的巨大阻碍。因此,非婚同居中的家务劳动形式应该为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适用吸收,让非婚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负有相同的家务劳动补偿义务,在关系破裂之时,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可以请求家务劳动补偿,行使家务劳动补偿金请求权,社会矛盾才会得以缓解,发展也能得到延续。

(四)权利意识保护下对经济救济的自卫性

全面依法治国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的推动下,促进了公民权利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家务劳动的负担形式不论是在非婚同居关系中还是婚姻关系中都是一样的,婚姻关系中需要婚姻缔结一方对家务的负担、对子女的抚养、对老人的照料,甚至对自身价值的牺牲,非婚同居关系的家庭生活同样需要其中一方承担这些家庭事务。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为婚姻关系下负担较多劳动一方提供了法律的救济方式,那么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家务劳动也不应该被置于婚姻家庭项下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公民权利意识保护思想的觉醒,不会停留在某一个制度之内,法律对权利的保护,需要在传统思想中找到驾驭当代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交融点,让权利保护体系更加完整,权利保护内容更加充实。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在婚姻关系中全覆盖地适用,也激发了非婚同居关系中负担家务劳动一方的经济救济自卫性。在当今非婚同居普遍化趋势的视域下,处于非婚同居中负担较多家务的一方也期待着法律能够对家务劳动价值利益有所保护。

三、非婚同居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困境

(一)非婚同居权利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在这个思想逐渐开放的时代,非婚同居的权利保障问题更加突出。没有一个完善的非婚同居权利保障体系的建立,非婚同居者的权利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当婚姻解体时,夫妻一方的这种无报酬贡献应当获得对方的相应补偿。法律确立这一措施,正是基于公平原则对婚姻期间夫妻家事付出不均等予以平衡与救济。”[9]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金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关系双方的不对等付出。在非婚同居关系之中,这种家务劳动承担带来的不对等付出必然存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置于民法典婚姻关系之下,就是将非婚同居者的与之相同的权利弃置于不顾。在非婚同居权利保障体系不完善的现状下,非婚同居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可能显得更加渺茫。

(二)家务劳动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不具体

民法典对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规定属于原则性的指导规定,然而在具体适用标准上只是“协议”处理。然而,社会现状,在婚姻关系保持的情况下,付出家务劳动一方的期愿是家庭共同体的无回报要求的付出,然而在另一方不以稳定关系持续为目的的情况下,这种不求回报的家务劳动价值就转变为经济价值。家务劳动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不具体是家务劳动补偿金实现的最大阻碍。婚姻关系解除适用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尚且没有一个可参考的具体标准,更何况是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仍有争论的非婚同居关系。

(三)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普遍不认可

在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之时,反对声音最大的是家务劳动价值利益的既得者。法定婚姻关系解除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仍有异声,非婚同居关系的破裂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的异声甚至震耳欲聋。“只要家庭成员间因家务劳动导致双方综合权益不对等,皆应适用家务劳动补偿制度。”[10]家务劳动价值既得者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不认可是家务劳动补偿金扩张适用的最大阻碍。

四、非婚同居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路径

(一)完善非婚同居下的权利保障体系

社会中同居关系的广泛存在也意味着法律对同居关系的认可,面对家务劳动逐渐趋于社会化的现状,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不应该仅局限在婚姻家庭之中,非婚同居关系中家务劳动价值的救济也应该得到支持。

非婚同居关系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它的结合与分裂不像婚姻关系的缔结与解除那般具有规范性。一方面,非婚同居关系中发生的家务劳动经济救济问题不能直接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另一方面,如果依靠一般民事财产解决纠纷机制来解决非婚同居下的家务劳动经济救济问题又难以平衡非婚同居双方之间的情感系带。因此,非婚同居关系中的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应该同婚姻关系中的家务劳动价值保护具有相同的地位。参照适用婚姻家庭中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为非婚同居中负担家务劳动一方的补偿救济提供法定的指向性。完善非婚同居下家务劳动补偿的权利保障,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应该涵盖到非婚同居这种新型的家庭生活方式之中。但是,非婚同居行为的随意性容易导致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滥用。此外,非婚同居关系的产生和消灭并不会发生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配偶权问题。因此,为了防止权利的滥用并同婚姻关系的法律规制区分开,要为非婚同居关系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设置适用前提。以形成正常的家庭环境为基准,非婚同居时长应该达到两年以上才能认定为与婚姻关系缔结后组建的家庭环境相同。非婚同居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两年时限是参照自然人失踪制度中自然人宣告失踪的时间,自然人宣告失踪以下落不明两年为限,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由非婚同居组建的家庭结构在两年之后达到的稳定性无异于审慎思考后的双方缔结婚姻关系所处的家庭结构。以时长作为非婚同居适用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分界标准,非婚同居年满两年以上才能在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行使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

(二)建立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单纯地依靠法律保障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而没有确切的家务劳动经济利益的计算标准的设置,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很难实现。目前较多学者都提出要以家政服务的工资情况为家务劳动补偿金提供参考标准。家政服务的本质是家务劳动所得,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本质同样是家务劳动所得。二者所涵盖的劳动所得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是如果以该标准实施,应该思考是否有利于双方的平等保护。

非婚同居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价值的计算不同于家政服务中劳动报酬的计算。要核算非婚同居家庭生活中家务劳动的价值,首先要界定哪些活动属于家庭生产性活动。[11]在非婚同居的共同生活环境中,非家务劳动承担方并不是享受家务劳动价值唯一的受益方,承担家务劳动的一方同时也享受着自身承担家务劳动所带来的劳动价值。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家庭结构中承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利益,也是在协调婚姻家庭中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该制度的设立绝不是对家务劳动承担一方的倾斜保护,而在于实现真正的平等正义。“对家务劳动的补偿需要在个案中进行利益衡量。”[12]因此,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需要设定不同等级的计算标准。非婚同居关系适用的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绝不能机械地移植或者套用家政服务的薪酬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是否有非婚生的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以及是否有老人需要照料等因素,可以设置三个等级计算家务劳动补偿金的下限。第一层次是纯粹的二人家庭,第二层是双方二人并且抚育着未成年子女或者照料着双方父母组建的家庭,第三层是双方二人并且同时需要抚育未成年子女和照料双方父母组建的家庭。三个层级下负担的家务劳动压力逐渐增多,家务劳动补偿金的下线标准也应该增多。具体计算标准如下:家政服务的工资基准÷2。其中的家政服务的工资基准随着家庭成员结构的不同而变化,在第一层纯粹的二人家庭中,直接适用以上公式;在第二层双方二人并且抚育着未成年子女或者照料着双方父母组建的家庭中,家政服务的工资基准应该为:(家政服务的工资基准+小孩看护的保姆工资基准/老人看护的护工工资基准)÷2;在第三层双方二人并且同时需要抚育未成年子女和照料双方父母组建的家庭中,家政服务的工资基准应该为:(家政服务的工资基准+小孩看护的保姆工资基准+老人看护的护工工资基准)÷2。

(三)提升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

权利保护的救济意识已然为社会公众所熟悉,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设置也是对权利体系的填充。男主外女主内的角色分工是为了家庭幸福指数提高而产生的一种责任模式,并不意味着女主内中的家务劳动没有社会价值。[13]然而,社会公众对家务劳动补偿金的支持与认可只存在于自身利益保护这一出发点的前提下,在尊重和保护他人劳动价值方面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却仍然缺乏权利意识。这种对自身权利尚有权力保护意识,但是在面对利益对立方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时却持反对态度,或者对他人的劳动价值利益持漠视之态,都是社会对家务劳动价值的畸形观念。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不能仅依靠法律的强制力,还需要社会公众对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中家务劳动补偿的法理价值的理解与接纳,只有全社会都对家务劳动的价值产生尊重与认可,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才能实现其为人民服务、为权利保驾护航的真正内涵。

结 语

全球化趋势强势发展的当下,非婚同居的出现只是家庭结构基础多样化发展不可无视的其中一种,并在社会关系组成中占比逐渐增加。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定是为了协调家庭结构中双方的利益平衡,为负担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进行经济补偿。从长期稳定的非婚同居的家庭生活模式同遵循法律规范登记结婚形成的家庭生活模式并没有什么不同,负担家务劳动的本质也并不会因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关系而有变化,法律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和认可不能限于婚姻关系之中。缺乏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规制的非婚同居关系,使得非婚同居中负担家务劳动的一方陷入家务劳动权利救济的困境。非婚同居普遍存在形成的社会广泛性以及一般民事财产纠纷解决机制对非婚同居关系下家务劳动价值救济的局限性都在催动着法律制度的更新。公众权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同时为了预防法律制度缺位下而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逃避责任承担的行为出现,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有从婚姻关系延伸至非婚同居关系的必要性。将非婚同居中产生的家务劳动经济救济补偿纠纷纳入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项下并不会与婚姻关系下的家务劳动救济相冲突。建立非婚同居关系与缔结婚姻关系同样是组建家庭结构的方式,家庭环境中承担的家务劳动都归属于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中家务劳动的内涵。通过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规制,能够让处于非婚同居中家务劳动承担一方与婚姻中承担家务劳动一方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顺利适用也离不开社会公众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尊重和积极推动,为家务劳动补偿金制度的适用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此外,要设定灵活的家务劳动补偿金的补偿标准,以家务劳动中占比最重的三大部分,即二人家庭家务劳动、二人加子女抚养或者老人照料的家庭家务劳动、二人加子女抚养以及老人照料的家庭家务劳动为计算标准,设定三个等级的家务劳动补偿金下限,为协调双方利益平衡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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