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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治的三个维度
——以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为切入点

2023-06-05张亚州韩宏伟

安顺学院学报 2023年5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利益国家

张亚州 韩宏伟

(伊犁师范大学法学院,新疆 伊宁 835000)

善治即良好的治理。著名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1]无论是“公共利益”还是“最大化”都是一个相对抽象与模糊的概念,内涵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从汉语结构上来看,“公共利益”属于偏正结构,主体内容是“利益”,“公共”起修饰作用,是“利益”指向的对象。个人与集体,集体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公共”具体指向的目标并不固定,永远存在着一个更大的群体在远处等待着人们的到来,因此必须将“公共”放在具体的语境下进行理解。将目光放在中国,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必须“坚持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现代化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2]善治所指向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也有了一个最为清晰的答案,即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

在社会治理实践中,缘何某些地方政府的决策频惹争议,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得不到公众认可,司法判决难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缘由便是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治理主体会因为种种因素而忽视人民利益最大化这一指向,甚至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对立,对人民利益最大化的含义作扭曲解释。此类现象虽属个别,但一经出现便尤为瞩目,易引发大众对于国家治理举措的不理解、不认可。因此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新时代现代化建设的目标,善治所欲达到的人民利益“最大化”不应是遮蔽个人向度的最大化,而是个人与集体高度统一的最大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最大化。

一、基点:保障个人基本权益

个人之间的利益是多样的,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而个人与集体之间也并非全然的利益一致。实现个人与集体高度统一的人民利益最大化需要在复杂的个人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共同认可的基点,在个人与集体的动态利益平衡中找到统一的底线,那就是保障个人基本权益。首先,从逻辑关系看,个人基本权益是个人利益的核心也是公共利益的逻辑起点;其次,从个人基本权益产生的内在根源看,人性的复杂衍生了对利益的不同倾向,而对个人基本权益进行保障的诉求源自人性中最为深刻的自我保护本能;最后从社会实践效果看,保障个人基本权益有助于治理活动获得社会认同。

(一)切实保障个人基本权益是公共利益的逻辑起点

公共利益在现代社会往往是作为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限度而存在,就如同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但公共利益的出现,并不单纯为了限制个人权利和自由,同时也是公民渴求自身权益获得更好保障的结果。

对于公共利益内涵的界定有相当丰富的观点,尽管学者们从政治学、经济学、法学、哲学等各个角度试图对其进行解读,但至今仍未有一个获得共识的统一意见。曾有学者将公共利益定义为共同体中每一个个体利益的集合,但这一观点仅仅只是粗略思考,便可发现诸多不协之处。一是个体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诉求,个人的一些利益往往是同整个社会的利益相对抗的,并且为数不少的人具有损害他人利益的倾向。例如某些经营者为了更多的利益进行强制交易,而这一做法不可避免地侵害他人的选择自由。二是纵然同一个体,其需求也存在着相互冲突的地方,极限运动者的生命安全需求与追求极限的感官刺激需求便常常难以兼顾。而从个人间的权利冲突与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间的冲突出发,亦有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个人行使权利的界限,因此确定好每个人的权利义务便是公共利益最大的内容。但这一观点面对着如今的世界略显苍白,当今世界是一个高度多元化的社会,也是一个高度分工的社会。社会中的每一个个体因后天环境和遭遇的不同,对于世界的认知也多有不同,由此带来了不同的行为方式,不同的分工选择。而高度的分工,也使得纵然是同一个个体,也因在社会中所处环境的不同,存在着不同的身份,面临着不同的利益选择,反过来又加剧了社会的多元化。国家在社会治理中必须正视多元化的趋势,并承认法律的局限性,即在这个高度多元化亦是高度分工的社会中,无法对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予以明确的划分。

这一认知仿佛否定了公共利益存在的基本条件,但多元化的价值取向也罢,个人在社会的高度分工也罢,总归是一个后天的经历与身份带来的不同,而在先天上,具有一个相同的身份——人。无论人们如何定义公共利益,其必然绕不开一个永恒的话题,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公共利益的落脚点是社会中真实存在的每一个人,丧失了个人这最为基本的单位,公共利益本就无法谈起。而在人所应具有的诸多权益之中,生命权、发展权、人格权等基本权益无疑是关乎人之所以为人的权益,自然也是每个人的核心权益。这些基本权益不因个体的后天经历与身份的影响而有所差异,构成了公共利益最为基本的共识,保障个人基本权益自然也是所有公共利益的最初起点,而善治最终亦要回归于这个落脚点之上。

(二)保障个人基本权益彰显对人性的尊重

善治必须尊重人性,而对人性最基本的尊重就是保障其基本权益。对于人性的讨论历史悠久,中国古代诸多思想家也有过激烈的讨论,如孟子便主张性善论,其从社会中个人的普遍心理活动出发,认为恻隐之心、羞耻之心、是非之心是每个人都有的心理反应,源出于每个人天生的良知本能。与之相对,以荀子为代表的诸多先秦思想家则偏向于性恶论,将仁义礼仪视为后天学习造就的性“伪”,而非人之本性。而后现代心理学多认为人性没有一个普遍的认识或者说不存在一个普遍的人性观。人性中既有光辉的一面,诸如仁慈、利他、良知、和睦等成分;也有黑暗的一面,诸如色欲、毁灭、利己、妒忌、贪婪等成分。人总是处于善恶两个方向的中间,或是偏左,或是偏右,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本质的、神化的人性。当脱离那些繁杂的观点,将目光对准日常生活,纵然是简单的观察,社会上的人也并没有一致的行为,渴望善与滋生恶总是并存的,哪怕同样出于对利益的渴望,有人选择成为貔貅,只进不出,也有人选择合作共赢,互惠互利。

可以说,正是因为人性的复杂性,构成了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人的利己性构成了对个人利益的追逐,而人的利他性则构成了对公共利益的偏向。也正是因为人性的复杂性,纵观历史古今,天生的圣人、恶人都是少之又少,更多的人需要后天的教育培养。在这里,毋须考虑这两者何为本源这一哲学问题,仅仅只是从实践的角度看,国家治理之中就必然需要考量如何增进人之善与如何避免刺激人之恶两个方面。因此要发扬人的利他性,增进公共利益,国家治理就必须在合理区间内考量人的利己性,对利己性进行引导,使之成为社会前进的力量而非是阻力。而人的利己性不仅体现为对外在利益的追求上,更体现在对自身的自我保存本能上。在现代社会,经由法律确定的公民基本权益是公民最核心的利益,而自我保护的最重要体现就是对自身基本权益的保障诉求,这也是公民最为合理的利己心、自爱心对国家治理提出的基本善之要求。落实这一要求,在保障公民个人基本权益的基础上追求公共利益就是对人性诉求的基本尊重。

(三)保障个人基本权益是国家治理获得社会认同的基础条件

从一方面来说我国长期以来就有重公益而轻私益的历史传统,导致我们的逻辑似乎总是认为利益就是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只要公共的利益得以满足与发展,个人的利益便也自然而然地发展了、满足了。实际上,由这一思维演化的公共利益侵吞正当的个人利益乃至损害个人基本权益的个别现象,却成为了公众对国家治理措施产生更高认同感的阻碍。

如果说,在国家治理中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无视公共利益会造成社会秩序的崩塌,那么,过分重视抽象的公共利益而忽视对具体的个人利益的保障,则会使公共利益成为“合理”侵犯公民个人基本权益的危险来源。而这一点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国家治理所面临的各种问题相比以前来说更多,也更复杂。各式各样的问题集中涌现,为防范化解诸如环境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网络安全等等重大风险,使得国家不得不加强对于社会生活的干预,在紧急情况下甚至需要通过限制个人权利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虽然国家的机关组织基于整体利益的考量,运用国家权力对个人权利施加限制的本意是确保个人权利的行使获得更长远、更妥善的保障,但在该过程中,国家权力也常常有遭到滥用的可能,进而背离了初衷。以紧急状态下的国家权力运行为例,一方面,迫在眉睫的公共危机通常与国家安全稳定、经济社会发展、民众生命健康息息相关;另一方面,实施非常措施不可避免地会侵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而强调保障个人基本权益,就要求国家机关必须多方兼顾、综合施策,做好对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的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紧急状态下国家权力对个人权益的负向影响。因此可以说,在国家治理之中强调保障个人基本权益是对个人权利限制的再限制,是国家治理获得社会认可的一个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从治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来看,在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存在着一定的相互背离,导致执法行为虽有力度,但缺乏温度,这也是一些执法行为得不到社会认可的另一个重要缘由。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自身业绩考核等因素的利益衡量下,“服务”意识的不足便显露出来,导致其在执法工作中无视行政相对人与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求,粗犷式执法现象时有发生,执法欠缺人性关怀与释法说理。在诸多执法案件中,最为明显的便是城管执法案件,执法者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其应尽的职责,要求其怠于履行职责,对行政违法行为,破坏市容市貌的行为视之不见明显是不可取的。绝大多数市民都能意识到执法的必要性,但城管执法屡屡得不到认可的缘由主要在于执法方式上,机械化、形式化、粗犷式的执法,只关注自身执法合不合规,而对于行政相对人的困境关注不足,导致执法虽然严格,却无法解决问题。与之相对的,以淄博政府为例,其以烧烤为先导,为吸引广大游客而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成效显著。其特征便是将“为人民服务”意识贯彻到底,将保护游客权益放置在各种行政举措的核心位置,为便利游客来访出台各种市场政策。同时为避免对本地群众产生负面影响,先后用发放消费券,减免水电费,政府工作人员上门讲情说理等方式,而非是以僵硬的行政命令推行政策,由此获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认可,更在网络上赢得了如潮好评,对淄博政府赞誉有加。

二、整合:消解分歧、凝聚共识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3]在当代中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国家治理必须坚持的基本方略之一,实现人民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不懈追求。但人民利益的抽象性却总是让人难以把握,马克思指出:“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4]163。人民利益当然也不是一个只存在于人们脑海中的“普遍的东西”,而是来自社会现实,来自社会中相互依存的各个主体,是由人民群众的各种具体利益纠缠交织构成的矛盾而又统一的整体。欲将人民利益由抽象转化为具体,便需要对社会中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予以整合,凝聚共识。

(一)以党的领导为核心总领全局、协调各方

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5]384在这样一个具有广阔的土地,56个民族共存,14亿人口组成的中国,将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凝聚整合,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挥党总领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

第一,从党的先进性质来看,党与人民利益具有天然的契合性,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能够在众多意志不一的个人利益之间,在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下,保证对利益的整合不偏离人民方向。首先,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中国共产党具有独特的理论优势。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理论源头,并在历史的进程中,结合中国实际与时俱进,创造了毛泽东思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始终以科学的态度,广博的胸襟面对困难,面对世界,面对未来,不断克服为人民谋利益道路上的艰难险阻,始终将中国人民的幸福,中华民族的复兴作为自己的初心使命。其次,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自我革命,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6]。党的先进性质不仅仅来源于指导思想的先进,同时也与党勇于直面问题,不忌病不讳医,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自我革命息息相关,党通过自我淬炼,自我革命使自身永葆青春活力。最后,中国共产党吸收了中华优秀的“民本”传统文化,并将之发扬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彻底抛弃了传统民本思想中君与民的二元关系,真正将人民作为国家、社会的绝对主体,并将之贯彻到国家制度之中。

第二,从党的光辉历史来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由历史见证了其正确性,“只要我们深入了解中国近代史、中国现代史、中国革命史,就不难发现,如果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我们的国家、我们的民族不可能取得今天这样的成就,也不可能具有今天这样的国际地位。”[7]20近代以来,为了救亡图存,中国大地上诞生了无数党派、政治团体、社会组织,但因为各自所具有的局限性、软弱性,并未能带领中国人民从受压迫中站起来。正是中国共产党在成立并担负起历史使命之后,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带领无数中华儿女,在诸多艰难困苦中不懈奋斗,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使中华民族摆脱过去的屈辱站了起来。在新中国成立后,历经初期的社会主义建设、改革开放,再至如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党带领中国人民在逆境中取得了一个又一个的辉煌成就。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领导力量,不是凭空获得的,而是由历史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用自己的光辉历史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利益才能得以实现,人民才能收获美好生活、国家才能实现长治久安。

第三,从党的现实地位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中国社会稳定的最大压舱石”[8]。邓小平在改革开放之初便指出:“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是不稳定状态。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什么建设也搞不成。”[9]252凝聚社会共识,整合不同的利益诉求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一切的改革发展都只能是空中楼阁,再好的规划和方案也只不过镜花水月,无法得到实现,甚至已经取得的成果、达成的共识也会丢失。如当今世界一些仍处在战乱动荡的国家和地区,因为缺乏足够坚强的领导力量,政权频繁更迭、社会动荡、经济发展停滞,在内部矛盾激化之下,既没有将社会中诸多不同主体的利益进行整合的环境,也没有将之实现的坚实力量。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便是为寻找社会最大公约数,整合不同利益诉求的社会治理活动提供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和政治保障。

(3)学徒在实践期间努力学习,通过企业考核给予学生额外的奖励,学生的收益为(1+β0)R -γ1,其中 β0(β0>0)为学徒努力学习给其带来的收益增加的比例,γ1(γ1>0)为付出的额外成本。当只有学徒努力工作,而企业导师不努力时,导师可以从学徒的努力中获得更多的收益I'(I'>I),同样称之为“搭便车”现象。

(二)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利益整合机制

2019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上海虹桥街道考察时指出:“我们走的是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人民民主是一种全过程的民主。”[10]2021年7月,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11]全过程人民民主内涵广泛,其一是指纵向时间上,人民在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中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其二是指横向空间上,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领域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以全过程人民民主完善利益整合机制重点也在纵向时间和横向空间两方面进行。

在纵向时间上,首先需要拓宽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国家民主程序。通过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开展座谈会、听证会,以及将重大决议在网络征询意见等多元化的形式,将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最为迫切的生活需要纳入政策视野。保证不同地区、不同阶层、不同社会界别、不同群体、不同民族、不同党派,甚至不同社会制度下的各类社会主体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平等自由地充分表达利益诉求和政策主张。其次凝聚社会共识,寻找社会最大公约数的关键是一个民主和谐的利益谈判机制。民主和谐的机制可以使各利益主体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环境下,通过充分对话、反复竞争找到分歧,通过协商、开放合作,平衡各主体的利益,使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在利益的分配中皆有所得,至少未受到利益损害。在此基础上,分歧与冲突才有被消解缩小的可能,社会共识才能最大限度地凝聚。国家的决策若想要在执行过程中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和笃行,必须经过充分协商谈判,以此增强社会民众对于决策的认可度。虽然这个反复协商的过程会增加决策成本,但一个良好的公共政策本身就会带来更好的社会效果,从而抵消决策时增加的成本。最后需要一个良好的民主监督机制,对利益整合过程进行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体制等方式,将利益整合过程置之于太阳底下晒一晒,由广大人民群众对其进行监督。

在横向空间上,需要扩大社会层面参与利益整合的领域。现代社会中,国家决策因社会复杂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变得愈加困难,要求国家摒弃传统治理模式中以效率为主导的工具理性价值观念,构筑开放式的参与体系,积极发挥社会治理的功用。复杂化的社会也必然导致利益冲突的复杂化,人们对于利益的需求不再是壁垒分明,简单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而是各类利益的复合。在社会各领域相互影响的现状下,消解利益分歧,凝聚社会共识显然不是任何一个单独的组织或几个组织间的简单合作,也不是政治就是政治,经济就是经济这种绝对性的思维就能完成的。因此国家治理需要开放更多的领域,使更多社会层面的力量参与到消解分歧、整合利益的过程之中,让更多的专业经验、精确信息、科学技术知识以及社会各界不同意见参与到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

(三)以同理心消解利益整合中的矛盾对立

在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中,同理心为互不理解的各方构建了相互交流的渠道,消解矛盾的对立冲突。一方面同理心消解横向空间上的矛盾对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也是一个传统与现代并存的大国。在这样一个面向世界,开放包容的多元化国家中凝聚社会共识,平衡各方利益固然重要,但欲寻找最大公约数,不可避免地要面对各类价值观念之间的相互碰撞。这种价值观念间的冲突平衡比之利益冲突的整合更具挑战性,人们常常能够理解一方为了利益做某事,而对于秉持着另一种价值观念的个体为什么会在某种情境下做出和自己完全不同的选择却难以互相理解。这种不理解在利益冲突中会加剧演化,形成不论对错的立场对立,虚耗社会资源。同理心与这种非此即彼的思维方式恰恰相反,其更为强调尊重多元的价值文化观念,使人们可以进入不同价值视角,理解他人的举动。这种最基本的理解,使不同的文化价值体系之间有了互相交谈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各方反复进行相互克制、互相对话求证的博弈,消解极端对立的思维方式,在和而不同的状态下寻找各方所能接受的均衡点凝聚社会共识,使社会资源得到更高效的利用。

另一方面,同理心可以消解纵向时间上由反悔带来的矛盾对立。在利益整合中常常会有后见偏差的存在,使得达成共识的过程被反复拉长,没有终点。后见偏差这一术语通常是指,个体在事件的结果发生后,常常会认为自己可以正确预知事件结果的发生,并否认已发生的结果对其当前所做判断的影响这一认知现象,又称之为事后通偏向或后见扭曲。[12]原因在于,在当前时间节点下,一切事实均已尘埃落定,当前期决策的后果摆在眼前时,人们会认为该结果对比其他预计结果是更可能发生的,并在回顾起相关事件信息时,会下意识认定与结果发生相关的信息对事件更具有影响力。甚至人们也会忽略乃至忘却对既定结果产生过负向作用的事件信息,因此往往会在事后进行反悔与懊恼。尽管社会共识的整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社会共识会伴随着社会的变化出现变化,但仅仅因为社会现实的细微变动,社会实践出现了某些问题便不断地怀疑,寻求频繁地改动,乃至对之前的共识全盘否定,社会共识便也没有了稳定性,也难以称为共识。毕竟世界上不存在完美的决策,任何寻求共识的活动都会因为人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存在瑕疵,因为不可避免出现的瑕疵(非是重大决策失误)而放弃已达成的共识,多少有因噎废食的嫌疑。而同理心会使我们回到最初的时间节点,将自己置于当时的环境中考量寻求社会最大公约数的活动,消解来自事后的反悔冲动,巩固已达成的社会共识。

三、回归: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一个社会的发展程度和文明程度不仅体现在整体的强盛与辉煌,更体现在此社会中每一个人的发展程度上。善治所欲实现的人民利益的最大化是个人与社会高度统一的最大化,是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发展的良性循环。马克思指出,“要不是每一个人都得到解放,社会也不能得到解放。”[13]681坚守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善治的判断标准最终必须要落在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上,同时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会促进善治的实现。

(一)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是善治的应有之义

其次,将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作为善治的终极目标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坚持与发展。马克思根据人的发展状况,将人类社会划分为三种形态:“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15]104其中,第三种社会形态被马克思称为真正的共同体形态。在第三阶段中,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既是人类社会得以构建的基础也是其目的,集体和集体利益之所以存在,是因为个人发展需要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手段。当然,限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仅是描绘了共产主义社会的蓝图,未对具体的实现方式做出擘画。在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共产主义社会表征的“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尚未得以实现,需要我们经过漫长时间的前行才能达成,但这并非意味着它对于当下社会毫无影响。“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终极目标是一种价值指引,譬如高悬夜空的北极星,指引着尚在黑夜中摸索的我们,去开辟国家治理的中国道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善治。

最后,现阶段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需要善治以促进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依归。现今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变化主要体现为人民群众对于社会生活的需求,由简单的物质、文化产品充足不充足这一事实需求转向到更为多元的美好生活这一价值需求之上。由此决定了国家治理现阶段的主要任务便落在了如何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上,实现得好不好便是判断善治的重要标准。美好生活作为一个饱含多重意蕴的价值目标,囊括了社会与国家的方方面面,不仅在基础的物质和精神生活上有了更高质量的要求,同时在此基础之上,对于民主、法治、公正、安全等方面也更为渴望。这种变化表面上是在经济发展下,人们对于生活产生了更多元、更深入、更高质量的需求,但其本质是当前阶段人民群众追求自由全面发展所需要的外部条件发生变化,人们渴望国家提供进一步促进自身发展的社会基础。因此善治作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时代背景下提出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目标,满足人民群众对于自身全面发展的需求是其必然逻辑。

(二)善治亦需要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社会也是由人生产的。”[16]187善治为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提供了外部条件,而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在助推善治的实现。

首先,追求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会增进社会合作,促进社会和谐。马克思指出:“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17]515人非完人,每个人都有其局限性,非自足性,而这种人本身固有的不完美性也导致了人不能够脱离社会而存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也必须依靠集体、依靠与他人之间的合作才能展开。也就是说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其本身而言就蕴含着合作的必然性,愈要追求,就愈会增进合作。这种合作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国家社会之间的合作。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并非所有人按照一个完美的模式去发展,相反,它是一个饱含个人向度的命题。个人按其自由意愿进行充分全面但又充满差异性的发展,就必然要求每个人参与到国家治理中来,将自己的差异性发展需求表达出来,国家与社会也才能根据需求提供差异性条件,实施有效的社会管理活动。二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合作。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过程都是深受社会中其他个体的影响,需要其他个体为自身的发展提供物质和精神帮助。从而必然导致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为了获得他人帮助,实现自身的发展,每个人开始不断考量他人利益,通过利他而实现利己,以帮助他人的形式获得他人帮助,逐步将人性中的利他性发扬光大,最后实现合作共赢。当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之间的合作逐步深化,利益的共同性便会加强,整个社会利益纷争的烈度也就逐渐降低,和谐的社会环境也在合作之中构建而成。

其次,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会减少国家治理的成本,这也是增进社会合作的必然结果。社会作为一个集合概念,是由不特定的个人所构成的,这些个体的意志之间相互作用,有时发生冲突,有时齐心一致,形成了无数复杂交错的力量。最终这无数个不同的个人意志历经冲突、妥协会产生出一个“合力”,便是现实存在于每个人面前的社会。社会中每个个体、每个意志、每个公民都对这个“合力”的形成做出贡献,因此国家治理也可以说是一个调和这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形成“合力”的过程。一方面,追求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加深了社会中人与人、人与社会国家间的合作,伴随着合作的增加,相互之间的冲突会随之减少,整个社会的信任程度便会上升,国家调和交错力量的难度也会随之下降。另一方面,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既包括物质层面也包括精神层面。个人精神层面的发展,会使个人具备更强的沟通能力、共情能力、理解能力等素养。在面对冲突时,良好的沟通共情能力,可以使双方深刻理解对方的处境困难,相互理解,共同去解决问题,而非是偏执己见。当大部分问题解决在个人之间,不需要社会与国家的力量干预,自然也会减少国家治理的成本。国家治理成本的降低,意味着国家有更多的力量投入到促进社会、个人发展之中,这也构成了一个良性的治理循环。

最后,每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能够最大可能地增进整个社会的全面发展。“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在马克思对共产主义未来的畅想中具有重要地位,他指出:“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4]422自由全面发展的本质是每个人的自我突破、自我实现,充分发挥个人潜能,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一个作家,其自由全面发展得越彻底越能给社会带来丰富的精神食粮;一个运动员的自由全面发展不仅是打破人类身体极限,追求自我实现的过程,也是塑造国民突破自我、积极昂扬的心态的过程;一个普通的劳动者追逐自我发展能够促进工作效能的提高,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当社会中每一个人都走在自由全面发展的道路上时,社会的精神财富与物质财富就会越加丰富,从而又为每一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更加优质的社会基础。反之,若是一个个体无法自由全面发展,充分实现自我,那么社会整体财富也会变得匮乏,个体的需求也就无法得到满足,从而陷入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互排斥的恶性循环。

结 语

人类对善的追求尽管历经数千年,却也不过步履蹒跚。社会作为一个由矛盾建构的有机整体,希冀矛盾在根源上的消解不过是脱离现实的空想。在现代社会多元主义的冲击下,善与恶的评价的主体差异性凸显,利益的纷争总在无情增长,社会的裂痕也常常事与愿违地扩大。善治无论作为结果还是过程,都因社会的矛盾而饱受争议,一人之善会成他人之恶,他人之善也会成众人之恶,今日之善也可成为明日之恶。但在追求善治,实现人民利益这条道路上,没有退缩的空间,历史早已证明,社会前进的步伐是无情且坚定的,所有的退缩都会在将来形成更大的推力迫使社会前进。因此,面对这个复杂的冲突世界,理智的人们无法对矛盾视而不见,不得不做出利益取舍的考量,却也更希冀找到使社会和谐、人民满意的最大公约数,尽可能地在个人与集体高度统一的情况下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为此需要确立善治最基本的起点,即保障个人基本权益,也需要采用民主、和谐方式凝聚共识性利益,最终渴望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在善治中实现自由全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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