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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关系的三重维度与三重视角

2023-01-20薛谋社

政工学刊 2022年12期
关键词:下属单位主官班子成员

薛谋社

党委是党领导和掌握军队的组织支撑,对本单位的组织、人员和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党委班子成员是党委决策的直接参与者、贯彻执行者和检查监督者。《中国共产党军队委员会(支部)工作规定》在规范书记与委员关系时,突出强调团级以上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应当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因此,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确保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团结巩固部队和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基础。

一、认知个人与组织关系的三重维度

一般来说,党委班子每名成员都是独立的个体,作为党委的组织则是整体,个人与组织之间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集体领导是党委领导的最高原则,凡属单位建设重大事项由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作为领导集体的组织与每名成员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作为党委的组织是依据规定程序产生的,成为班子成员是组织选择的结果,组织在前、个人在后,是一前一后的关系。可以看出,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最终指向都是个人服从组织。基于此,不妨再从不同维度对这一关系的内在机理作以深入分析。

(一)从理论维度来看,个人与组织的关系体现的是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众所周知,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作为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一的“四个服从”原则,其首要强调的是个人服从组织。所谓个人服从组织,简单理解就是党员通过党内民主选举,将权力委托给各级领导机关及其成员,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成员代表党员行使权力。其实质是党员拥有直接或间接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并从根本上解决了党的权力来源和归属问题,同时也表明党员是党的主体,党的权力属于全体党员。也就是说,党员个人只是单独的个体,而党组织代表的是党员的多数,个人服从组织是内在的必然结果。可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本质上体现的是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是处理个人与组织之间关系的准则,这也要求每名党员包括党委班子每名成员,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把自己置于党组织领导和监督之下,决不能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

(二)从制度维度来看,党内法规明确规定个人与组织的关系是个人服从组织。首先,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党章明确,“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这是因为党组织代表的是党员的多数。还规定,党员个人代表党组织发表重要主张,如果超出党组织已有决定的范围,必须提交所在的党组织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其次,准则是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等所作出的基本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必须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还强调,“在党的工作和活动中,该以组织名义出面不能以个人名义出面,该由集体研究不能个人擅自表态,不允许用个人主张代替党组织的主张、用个人决定代替党组织的决定”,“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再次,条例是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所作出的全面规定。《中国共产党军队党的建设条例》明确,“军队必须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可以看出,不同效力位阶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都规定或强调了个人要服从组织,这也是准确厘清和认知个人与组织关系的根本遵循和基本依据。

(三)从实践维度来看,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需要在日常工作中常抓常摆。居于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则之首的“四个服从”原则,是处理党内关系、规范党内秩序的总原则、总概括。其中,少数服从多数是“四个服从”中最重要的基础和最本质的规定,其他三个“服从”包括个人服从组织都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具体体现。因此,少数服从多数是党委实行统一领导、坚持集体领导过程中,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按照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所必须遵循的准则。这就要求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书记、副书记,必须把个人服从组织摆在更高位置,这是组织原则;重大事项必须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党性要求;集体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落实,这是组织纪律。

二、把握个人与组织关系的三重视角

决策是党委工作的主要职能,体现着党委在把方向、谋全局、定大事、抓落实时的集体智慧和共同愿景。而影响决策优劣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个人与组织关系的摆位问题。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除了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法规制度落实外,还需要关注和把握好三重视角。

(一)分清组织意图与个人意图的界限,防止把个人意图凌驾于组织之上。所谓组织意图,是党委在遵循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对事关单位建设方向和全局重大问题所作出的统筹谋划和基本判断;所谓个人意图,则是班子成员个人在基于个人知识、能力和经验的基础上,对某一领域或某一项工作的自我认知或判断。可见,组织意图所代表的是多数成员的意见和想法,是党委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和结论;个人意图说到底只是个人看法或见解,可能是正确的或部分正确的,也可能是错误的,这两者本质上有明显的界限区分。这就要求党委在集体决策和决议实施过程中,班子成员特别是党委正副书记必须准确表达出哪些是经集体研究形成的共识、哪些是个人的判断或认知,自觉做到该集体研究的重大问题不得擅自表态,该通过个别酝酿来征求意见的不得省略程序。那种把个人意见说成是组织的意图,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的做法,实际上是把个人的意图强加给集体、强加给组织,用个人的想法代替大多数人的意见,本质上是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违规违纪行为,是严重的不讲政治纪律、政治规矩的表现。为此,一方面,要防止和纠改角色串位的问题。正副书记往往代表的是一级党组织的形象,需要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的事情,必须按规定程序落实;军政主官则展现的是单位首长的形象,其言谈举止应果断干练,敢于担当、勇于负责。因此,作为正副书记要谨记“身兼两职”的身份属性,做到知位不串位、守界不越界、分责不分家。实际工作中,党委班子成员由于党内身份和行政职务转换不自觉或不及时,往往把本该以组织名义出面的事情,自觉不自觉地理解成以个人身份出面,实际上是强化了个人行政身份的权重,弱化了党委集体领导的权威;还有的习惯于把行政身份带入党内,喜好用行政权力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他人,把个别酝酿变成个别授意;有时还假借作风果断或敢于负责之名,行个人专断之实,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策。说到底,这些都是角色串位引起的,是职责界限、工作界限和权力界限不明晰,组织建设和单位建设的双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结果。另一方面,要防止和纠改借上级之名强加个人意愿。主要是正副书记为达成某种目的,在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某些重大事项时,把自己的想法或意图说成是上级组织一直关注或主要领导多次过问的事项,并反复讲这些事拖不得、问不得、碰不得,使不同意见难以表达,其他委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只能被动顺从,集体研究有名无实、会议讨论有会无议。此种以权压人、欺上瞒下、违规操作的做法,实际上也是将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的表现,结果带坏的是部队的作风、影响的是班子的形象、破坏的是单位的风气、伤害的是官兵的感情,对党委班子和单位全面建设危害很大。

(二)重视正式场合代表党委讲话和报告的基本要求,防止自行其是、自作主张。集体领导是党委领导的最高原则。其本质是重大问题必须由党委集体研究讨论决定,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因此,无论是党委书记、副书记在正式场合代表党委的讲话和报告,还是班子其他成员因工作需要在正式场合代表党委或主官的讲话,都要事先经党委集体讨论或者传批审定。一方面,要把握好工作报告与主题讲话的逻辑关系。党委书记代表党委常委在全委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涉及的是单位建设整体发展方向和谋篇布局工作,既包含着对前一个阶段单位全面建设的系统回顾与总结,又体现着今后一个阶段全面建设的整体筹划与重点关节,是通过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多方听取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完善、集体审议决定的,是党委的组织行为和成员的集体共识。同时,工作报告还要经分组审议和修改完善,再经全委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印发下属党组织学习贯彻落实。党委副书记代表党委常委所作的主题讲话是在工作报告的基础上,围绕某一重点方向或领域工作的进一步谋划和安排,是党委为推动重点工作落实的再动员、再部署。这个讲话也是要经分组讨论并修改,达成一致共识后印发下属党组织学习贯彻落实的。因此,党委副书记的主题讲话既不能为了突出个人,强化自己的话语权,自作主张地把讲话也弄成类似于工作报告性质的全面工作部署,也不能不经班子成员集体讨论或传批审定就直接上会去讲,更不能弄成单纯的军事工作报告,否则就是颠倒了工作报告与主题讲话的逻辑关系。另一方面,要掌控好党委班子成员代表党委所作讲话的基本尺度。因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班子成员在一些正式场合需要代表党委或主官的讲话,这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授权行为。这些场合和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班子成员带队到挂钩的下属单位定期开展阶段性指导帮带时;根据党委统一部署带队对下属单位党委班子进行考核时;参加下属单位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时,等等。此类情况下,班子成员的身份是党委常委(委员),其行为代表的是组织而不是个人,行为的结果必然涉及对下属单位党委班子和全面建设的基本评价和定性定位问题。这就要求带队的班子成员去下属单位前,既要主动向本级党委正副书记询问他们对该下属单位班子建设和全面建设的总体评价和短板弱项,又要及时与其他成员交流对该下属单位班子建设和全面建设的基本看法和问题不足,从而形成一个基本判断和认知评价,并向党委正副书记请示报告;到下属单位后,既要同该单位党委班子成员谈心谈话,又要深入基层调研了解相关情况,不断校正和定准代表党委所作讲话的基调和重点。特别强调的是,参加下属单位党委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时,带队的班子成员不可仅凭个人印象或其他渠道听到的情况来评价该单位和班子建设情况,或开口就讲“这仅代表自己个人的看法和意见,仅供参考,不代表党委”等话语。这种做法实际上也是把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弄歪了、倒置了,用个人代替组织、用片面代替全面,无形中挫伤了下属单位党委班子成员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还需要强调的是,班子其他成员接受主官指派,以行政身份到下属单位开展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者参加其他活动时,其所发表的个人意见,应当符合党委决定精神和基调,不可任性发挥、随意定调,更不能出现歪曲抹黑组织形象和背后议论主官的言辞。

(三)正副书记要尊重班子成员在分管领域和专项工作中的话语权,防止自视其重、漠然处之。党委正副书记大都是单位的军政主官,其他班子成员也都是单位副职领导、机关部门主要领导(有的还有下属单位主官)。副职领导和部门领导对自己分管和负责领域工作的情况比较熟悉了解,且有一定的专业岗位认知和判断,这就要求党委正副书记要尊重和乐于接受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能自视高明、冷漠处之。需要注意的是:一方面,正副书记要摆正位置。正副书记都集“班长”和首长于一身,在行政领导中,军政主官和副职(部门)领导是上下级关系,副职(部门)领导必须服从军政主官的领导。但在班子内部,只能以“班长”身份出现,与其他委员是平等关系,只有一票的权利,不能争强好胜,搞个人说了算。因此,正副书记要以“让人把话说完,天塌不下来”的胸怀和格局,充分尊重班子成员在其分管领域和专项工作中的话语权,善于听取他们的不同意见和建议,自觉做到党委抓大事不揽小权、总揽而不包揽,书记果断而不武断、有主见而不主观,委员服从而不盲从、到位而不越位。另一方面,班子成员要履职尽责。要强化参与意识。克服“副职常委”“部门常委”和“新常委”的心态,消除心理障碍就位、安心本职工作定位、把握分寸尺度到位、善于发现问题补位,积极建言献策、履行“一票”之责。要强化大局意识。不能对不是自己分管的工作就不太在意,对自己分管的工作就刻意坚持,更不能把自己分管的工作、管辖的部门当成“自留地”,不许别人插手,不接受别人监督。要强化担当意识。成员要居其位、担其责,不回避问题,开拓创新当好“闯将”;不躲避困难,攻城拔寨当好“猛将”;不逃避风险,有胆有识当好“干将”。

总之,党委班子成员要正确把握和处理个人与组织的关系,决不能搞表态性服从、变通性服从、拖延性服从和不满性服从,始终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坚强党委集体领导,确保党委始终成为领导单位全面建设的组织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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