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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道德情感基点的同情
——基于对亚当·斯密《道德情操论》的分析

2023-01-07姜甜甜

中共太原市委党校学报 2022年3期
关键词:斯密本性同情

姜甜甜

(华东师范大学,上海 200241)

西方学术界就道德的起源问题形成了道德理性主义和道德情感主义两大流派。作为西方道德情感主义代表人物之一的亚当·斯密在其著作《道德情操论》中,构建了以道德情感为基础的道德哲学体系,并较为系统地阐述了其道德情感主义思想。而“同情”作为斯密道德哲学体系中的一个本源性概念,对理解斯密的思想以及解读西方道德情感主义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本文就《道德情操论》一书对“同情”及其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一、同情之义

在日常生活中,“同情”惯常被人们用来表达对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或个人所遭遇的不幸事情的一种遗憾或者怜悯,其实这仅是狭义的“同情”。《现代汉语词典》中对“同情”一词区分了两层含义,一是“对于别人的遭遇在感情上发生共鸣”,二是“对于别人的行动表示赞成”。也就是说,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来讲,“同情”表示普遍性的情感反应,而令我们产生情感反应的主体既可以是强势的,可以是弱势的,也可以是与自己处境相当的;其反应的情感可能是正面的,也可能是负面的。因而“同情”所指涉的就是个体所具有的在一定场域中自然而然地体谅当事人的情绪和情感的倾向。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论述的“同情”就使用了其一般含义。“无论当事人对对象产生的激情是什么,每一个留意的旁观者一想到他的处境,就会在心中产生类似的激情。”由于无法对别人的境遇产生最直接的体验,所以激情的产生是情感主体借助想象,将自己置于当事人的处境从而在内心产生的一种相似的情感体验。更通俗地来讲,就是发生在别人身上的快乐或悲伤的事情引发自己内心情感的同向波动。“同情”既能够增加主体的快乐,也能够减轻主体的痛苦。但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情感主体与当事人的情感都同向,因为同情产生的情感反应只是道德情感的基础,仍然存在许多其他因素抑制具体情境下同情的产生甚至产生与当事人相反的情感。但同情从本质上来说却是不变的。“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斯密认为同情作为人类能够共情的这种本性是天赋的,也是道德情感产生的基点。

二、同情何以成为道德情感的基点

“无论一个人品性如何,他都有同情心。”正是由于人人所具有的同情这种最基本的情感驱动,人们进而做出道德判断,形成道德动机,产生道德行为。

(一)同情是情感交流的基石,使得人内心产生想要利他的情感

首先,既然同情是人生而有之的,那么每个人都具备感受他人情感的能力,这就构成了人与人之间进行情感交流的基础。快乐是可以分享的,与人分享喜悦,别人能够体会自己快乐的同时,自身也会因为别人的认可和祝福增进自身的幸福感;悲伤也是可以共情的,别人对自己的处境表示遗憾和可惜,自身也会因为别人对自身处境和情感的认同而舒缓一些负面情绪。同理,自己对别人情感的同情也会增加和减轻对方的激情程度。正是这种互动,使得友情、爱情等美好的情感得以进一步产生。其次,既然人们能够领会到当事人的情感,在一般情况下,人的内心就能够产生为了他人的福祉而努力或行动的情感倾向。同情从根本上可以理解为人人都有的一种趋利避害的本能,因为对于当事人正在经历的痛苦和快乐,感受主体通过想象,认为自身在这种情境下也会想要规避痛苦,追寻快乐。出于同情的本能,情感主体会想要采取行动来改善这种境况,产生有利别人获得更多的快乐或者减少一些悲伤的动机。因而同情使得人们产生利他的道德情感和道德动机,并愿意为之付出一些诸如时间、金钱或其他的代价做出道德行为。

(二)同情是判断道德情感合宜性,进而判断事物合宜性的出发点

同情不是抽象的同情,它是由各种关系构成的网络,即在特定的场域中发生的同情。因而它必定不是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面对任何人,感受程度相同的情感。如感受主体自身的实际状况、感受客体的身份地位、感受客体与主体关系的亲疏、感受客体的行为动机与行为结果等因素都会影响同情发生的作用。在产生这些情感以后,我们必然要运用理性去衡量我们所感受到的或者说我们想象中的客体的情感与实际观察到的客体的情感,如果二者相一致,那么我们认为这种情感是合宜的;如果不一致,我们就会认为感受客体过于夸张或者过于冷漠。而我们用来衡量的理性,则是斯密所谓的内心的“公正的旁观者”。情感的合宜性直接影响了我们看待事物的合宜性。基于同样的道理,在“公正的旁观者”指导下,我们会对所观察的行为主体的行为或导致行为者做出行为的观念、制度产生赞同或不赞同的情感。因而道德情感会使得我们去认同或反对一些事物,如法律、制度,以及一些风俗习惯。合宜性实则内含了一定的社会秩序和规则的要求。

(三)同情衍生出诸多道德品质,构建起道德情感主义

“如同天性教导旁观者去设想当事人的各种境况一样,天性也教导后者在一定程度上去设想旁观者的各种境况。”甲无法理解乙的情不自禁,正如乙无法理解甲的无动于衷一样。因为这种情况的存在,感受主体要努力去体谅当事人的情感,于是产生出了尊重、宽容、善解人意、仁慈等美德;感受客体要努力控制自己的情绪以降低到他人能够感受到的程度,于是产生出了庄重、审慎、自律等美德。而斯密认为的最重要的三种美德,即谨慎、正义和仁慈正是由同情衍生而来。对自己的幸福而言,我们要有谨慎的美德,对于他人的幸福,我们要满足最基本的正义的要求,即不损害他人幸福的基础上,尽量做到仁慈,主动给他人带来幸福。

三、同情与自爱是否矛盾

常有人质疑,亚当·斯密作为经济学家在经济学领域阐发人的利己本性,而在伦理学领域又以同情为出发点研究世界,是一种自相矛盾。其实不然,在斯密有关同情的论述中,我们发现其道德哲学体系仍然首先承认人的利己本性。

(一)自爱的本能确实会影响同情心的充分发挥

“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因此每个人更加深切地关心同自己直接有关的,而不是对任何其他人有关的事情。”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仍然认为人在本能上是自私的,会在自爱动机的引导下追寻自己的利益。可以这样理解,人们具有自爱的本性,也有同情的天性,二者是人性中自然存在的两个不同侧面,都是人的某一特性的抽象,而人无疑是一个兼具多种特性的综合体,因此二者并不冲突。作一个不恰当的比较,在斯密的语境中,自爱与同情同样重要,但在一般人的行为动机中,自爱之心或许是其考虑的首要因素。

(二)同情为自爱的本性增添了人性的光辉

“人的本性中还有其他天赋在起作用,那就是对他人的关心。即使没有利益关系,人们也会关心他人的命运,他人的境遇,并在观察过程中引发某种感情共鸣。”自爱固然是人的本性,但是人之为人更重要的在于人有情感、有道德、有思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最高的层次是自我的超越。在满足人的基本需求之后,只有人才会考虑如何实现自我超越,实现人生的价值。损人利己、利人利己、损己利人是三种不同的状态,法律规范要求我们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而最理想的境界即是在追求自己的利益中也实现了他人的利益,诸如安全生产、诚信经营、忠于职守等等。但仍然有许多利益仍然是无法共存的,如舍己救人等。一个人的道德品质、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很大程度能够影响这样重要的抉择。仅仅将斯密看成是利己主义者是不恰当的。

(三)同情心衍生出的正义是维持社会秩序的重要道德准则

“‘同情’是‘正义’的道德基石,是主体控制恶欲、恪守正义之德的心理基础。”正义在亚当·斯密的道德体系中是一种消极的美德。每个人都要遵守正义这一基本美德,它阻止我们为了自己的幸福去损害他人的幸福。同样的,也阻止了别人为了追求幸福而损害自己的幸福。虽然,这一点是从同情心出发描述正义,但其实每个人遵守正义的出发点并不完全相同。有的人认为一些做法具有非正义性,因而从同情的角度本能地排斥这些做法,不希望自己成为别人不赞同的对象。但有的人遵守正义不去伤害别人的幸福,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幸福不受别人的破坏。从这一个意义上来说,遵守正义有时是自爱所必要的。

四、亚当·斯密关于同情论述的不妥之处

首先,关于引发同情的想象。“虽然同情被极为恰当地说成是产生于同主要当事人有关的某种设想的处境变化之中,然而这种设想的变化并不假定偶然发生在我们自己的身上,而是发生在我们所同情的那个人身上。”在这里,亚当·斯密对想象作出了阐述。我对你的同情应当是把我想象成你,想象作为由你的社会关系构成的全部网络中的你面对事物会有什么样的情感波动,而不是把这些事物强加在由我的社会关系网络构成的我的身上所体会到的悲伤或者快乐。因而同情不能被看成是一种自私的本性,更不能由自爱推断出一切情感和道德。这一点可以用来解释为什么伟人虽然自己处于优质的生活环境中,却想着解救饱受压迫的人们。但在日常生活的语境下,人们常常会设想当自己经历别人正在经历的一些境况时,自己所感受到的悲伤与快乐,也就是将别人的遭遇移植到自己的身上来,比如看见别人痛失亲人,难免不会想到如果自己突然失去了某个至亲,会有多难过,从而更加能够体会到当事人的情感。斯密将这种情感定义为自爱,并否认了它的同情属性及其在道德情感中的作用。但实际上这种情感有时却更易于促使人们产生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

其次,同情有差等,因而道德也是有差等的。正如费孝通先生提出的差序格局样态反映的社会关系一般,同情的发生及情感的强烈程度是有差等的。感受客体同自身联系的紧密程度影响了感受主体同情心发生作用的次序。“被称为感情的东西,实际上只是一种习惯性的同情。”在斯密的语境下,由家人、邻居、同事、同胞等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处于习惯性同情的环境之中,社会关系的网络是以感受主体为起点辐散开来,而感受主体同情心发生的作用也是以此为起点辐散开来,离起点越近的感受客体所能引发的同情越大,反之亦然。因而同情的差等使得道德主体由此作出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行为也会是有差等的,与西方历史上的道德理性主义相对立。但是在道德有差等的前提下,伦理道德的利他性是否被狭隘化了,这种基于狭隘化的同情建立起来道德规范又如何能够有效地对整个社会及其成员进行有效的约束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毫无疑问,斯密抽象出以同情为基础的道德情感,来解释人的行为动机和道德选择,并阐述由同情衍生的谨慎、正义、仁慈等美德推动着社会的良性发展。但其中对于产生同情借助的想象方式,同情的差等是否会引起道德的差等,真正的幸福和善如何实现等是我们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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