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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作证制度视角下提升警察法治观念的思考

2023-01-03全亮蒲敏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侦查人员法庭

全亮,蒲敏

法治观念是指依靠法律来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观念,它是人们对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自觉认知,其本质是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的精神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将这一理念提升到了新的高度。我国警察队伍历来是积极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应自觉主动地提升法治观念,率先垂范。作为刑事诉讼的初始阶段的办案力量,刑事警察承担了搜集证据、固定证据的关键任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主要参与者之一,侦查阶段的改革在整个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侦查环节中,必将对警察法治观念的提升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方案,之所以要把“四类人员”尤其是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视为重中之重,正是缘于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是一个促进警察法治观念提升的绝佳契机,是一个观察侦查工作全面法治化的精准窗口,更是进一步提升我国警察法治观念的有效路径。有鉴于此,本文以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改革为切入点,着力分析其对警察法治观念提升的推动作用。

一、警察法治观念提升的价值

一般来说,一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法治化程度表征着一国法治化水平,一国警察法治观念的强弱一定程度上显示着一国推行法治的优劣。近年来,我国以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为抓手,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取得突出成效,警察队伍的法治意识和能力素养得到显著提升①。法治观念的提升,不仅有助于推进公安机关法治建设,更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目标价值。

(一)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质量,落实诉讼公正价值

侦查工作质量会对后期的审判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其中,警察如何行使侦查权至关重要。而侦查权能否合法合理行使则取决于警察的法治观念是否完备。法治观念完备意味着警察对合法行使侦查权、保障人权、遵守证据裁判规则等现代法治理念和精神加以秉持与践行,能最大程度减少侦查违法行为,并能在审判阶段自觉将侦查权置于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之下,协助法庭落实庭审实质化的公正保障功能。如是,警察法治观念的提升,不仅可以落实一系列程序公正的要求,也能有力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反之,侦查人员如果法治观念不足,则可能诱发侦查权不当行使,有碍案件事实的查明,对当事人的正当权利造成损害,那些曝光的陈年错案皆是例证。申言之,侦查人员如果警察法治观念不足,不但被犯罪破坏的公正秩序不能得到恢复,还会额外造成不公正的结果,进而不利于刑事诉讼公正价值目标的实现。

(二)提高办案执法效能,实现诉讼效率价值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诚如著名法经济学家波斯纳的名言“公正的第二个含义就是效率”所寓。在当前案件量增长较快的形势下,诉讼效率问题受到各方高度关注。而警察法治观念的提升不仅有利于保障刑事案件从程序上和实体上都得到正确的处理,还有利于提高警察执法的效率。如果警察法治观念不足而在办案中不规范操作,导致确定犯罪嫌疑人不准确、收集证据不充分不规范进而导致案件退侦、补侦,这势必影响诉讼进程的正常推进,使案件难以在规定期限内办结,那么刑事诉讼的效率价值目标也就不能实现。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在法治公安建设中大力加强制度机制建设②,比如以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为牵引,创新驱动执法流程规范,办案执法效能大幅提升。质言之,制度创新所承载的法治观念提升,对于刑事诉讼效率来说具有直接拉动作用。

(三)带动社会法治观念,彰显警察社会价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全国上下树立法治观念,形成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新风尚。警察队伍自身法治观念的提升与践行将会在群众中产生明显的示范性作用,对群众产生依法办事的凝聚力、吸引力,从而对社会整体法治观念的树立与法律素养的提升产生积极带动作用。这正是警察社会价值的一种体现。

二、警察法治观念提升的现有局限

近年来,我国以深化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为着力点,坚持问题导向,狠抓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顽瘴痼疾,法治警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1],但当下一些警察执法不规范、不合法现象仍然不时曝出,一些警察不当甚至非法行使侦查权的问题仍然存在。这表明警察队伍法治观念仍存在继续提升的空间。

(一)重知识传授,思维养成不足

近年来,媒体上多有报道我国警察队伍法治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从报道中不难看出,警察机关提升法治观念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各类学习教育和宣传,包括集中理论学习、定期专题培训、专家授课、演讲征文、知识竞赛、考试考评、领导学法等。这种以知识灌输形式为主的法治教育,实用主义和工具色彩偏多,主要目的是使警察能够尽快熟知法律规定和了解最新的法律政策。这种带有实用主义的教育方式或许能够达到“知识普及”效率最大化,但难免存在“一问都知道,一做就忘掉”的现象。警察履职能力提升重要的依靠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2]。但警察掌握了法治知识不等于形成了法治思维,事实上只有思维的反复训练才能积淀出一种稳定的观念习惯,而现有的法治教育方式在思维锻炼上存在明显不足③。此外,警察学习内容往往局限于与警务工作联系紧密的刑事、行政等部门法,但法治思维的养成其实是一个系统工程,警察对其他部门法的学习和了解也能够对其法治观念的提升产生正面影响[3]。

(二)重制度规范,理念升华不足

近年来,法治警务建设的一大抓手是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了以制度约束人、以制度规范人和以制度提高人的法治观念提升思路④。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技术,其优势在于规则之治,通过行为规则的明确和完善,实现所有行为的可预测、可监督。以制度规范对警察行为进行技术性治理的法治观念培育方式,的确能快速实现法律知识普及式的教育成效,能够实现基本行为层面的执法合法化,但工具化色彩过强。工具色彩过重的治理方式可以使警察形成一种基于职业惯性而产生的认知,一定程度上会使警察产生只要依规办事就是法治的感觉。而这与要求警察在执法中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真正提升法治观念这一目标不相符合。例如,实践中为何存在相关执法主体非善意解释和规避规则的现象?“歪嘴和尚念错经”现象表面上是嘴“歪”,但实质问题出在指挥“嘴”的“脑”上,也就是执法者的观念出了问题。症结其实就在于,制度建设本身很多时候其实难以触及法理,仅仅依托制度建设本身并不容易使受众理解和接受制度背后蕴含的法治理念和精神,而这恰恰才是培育法治观念的基底。

(三)重行政运行,司法逻辑不足

警察法治观念的提升根本上是要实现思维的转变,而转变的难点在于传统警察权造成的固有影响,即本应呈现司法与行政双重面貌的警务工作实际上行政性过强而司法性不足。警察权属于国家政治权力的范畴,是国家依法赋予警察队伍完成任务、实现职能的重要保证[4]。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队伍所承担的职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社会管理职能的增多意味着警察权力范围的延展,不断扩大的警察权带来的则是公安机关行政性的增强,警察工作行政化运行被强化。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检法本身就呈链条化构造,前后接应共同完成惩治罪犯的任务[5],再加上卷宗移送制度与笔录中心主义,因此,侦查权可能难以受到有效的监督与控制。而在急于查明案件事实、完成破案任务的行政管理目标驱动下,警察主体手中强大的侦查权容易使警察产生行政要求大于司法逻辑、权力高于权利的认识偏差。但法治观念要求司法主体崇尚司法逻辑,形成以严格依法办事和注重权利保障的司法化的思维方式。申言之,长期以来范围相当宽泛而又缺乏有效监督的侦查权,抑制了警察法治观念的提升空间。这一点在警察执法办案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而得到佐证。

无论是思维养成还是理念升华抑或司法逻辑,这些方面的不足事实上已经构成了我国警察法治观念提升的明显瓶颈,亟待解决。从这两个维度来看,作为两个加强警察法治观念的基本面,它们各自的功能发挥并无问题,问题在于如何找准切入维度对它们进行牵引,以达到整体上扬长避短的效果。笔者认为,这一设想的可能突破口就在于对警察司法逻辑的强化这一点上,因为逻辑培养思维,思维形塑理念。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其基本逻辑就是强调以法治思维和司法逻辑来办理案件,这就为警察提升法治观念和强化法治思维创造了有利的制度环境和适宜的变革条件。

三、警察法治观念提升的路径

要进一步提升警察的法治观念,让法治观念入脑入耳入心,根本上有赖于警察思维与角色的进一步转变。“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实现知识向能力转化的有效途径,警察的法治知识要转化为法治能力,需要一个有效的法治实践场景。而当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高度强调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恰恰就提供了这么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在域外,“警察是法庭的仆人”法谚在不少国家深入人心。在我国,长期以来受人们高度信赖公安机关的心理传统和“侦查中心主义”的影响,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未在制度上加以明确,且因为司法环境和自身心理因素,参与侦查工作的警察也很难树立起应当出庭作证帮助法庭查明事实的观念[6]。出庭作证一旦成为一种普遍要求,就会使警察群体将对自己办案行为的关注范围从侦查阶段延伸至审判阶段,迫使其改变以往“诉讼阶段论”的漠视心态而不得不重视审判对侦查进行评价的司法逻辑。实践出真知,通过亲自出庭作证并当庭接受交叉询问,警察对于推行庭审实质化、直接言词原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程序正义制度安排的功能和意义会有充分的认知和知行合一的态度,而这些正是培育和提升法治观念的基本依托。

当下,出庭作证的整个过程都贯穿着对警察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影响。现行法律规定,只要法庭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侦查人员都应当出席庭审。这就改变了之前法庭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出庭,但由于并没有强制性,其可以选择不出庭的惯常观念。因此,从该制度启动开始,就使警察意识到此时法庭是诉讼程序的主导者,须对法庭的权威保持应有的尊重。作证前的庭前准备活动,也使警察能够充分地了解诉讼程式与庭审结构,并且无论是出于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警察都不得不为了全面准备参加庭审而不断提高自己的作证技能与法律知识储备,在这一过程中警察事实上也无形中再次接受了具有强烈司法逻辑的法治教育。

在正式庭审的出庭作证中,警察个人无论是作为案件事实的目击证人出庭作证,还是作为案件侦破中的勘验检查和鉴定人员出庭作证,亦或是作为侦查人员就侦查(证据收集)过程的合法性进行作证[7],只要作证并接受交叉询问,就能最直接最强烈地让警察感受到自身诉讼角色改变的方式⑤。此时,警察不再是权力的拥有者,只是配合法庭调查的诉讼参与者。因此,出庭作证制度的一大优势就在于其能给予警察一种亲历感和直观感,使其感受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带来的一系列程序正义上的转变并且接受和顺应这一转变。

除此之外,由于警察出庭作证的内容尤其是第三种情况下的作证结果,直接关涉自身工作任务的完成度,一旦被法庭认为存在非法取证情况,侦查人员个人将面对处分甚至刑事追究,而且在当今人们普遍对非法取证、冤假错案等现象深恶痛绝的社会心理下,社会舆论势必不利于警察机关。因此,比起其他方式,出庭作证制度在要求警察进一步转变思维、提升法治观念的问题上更具有强制驱动力量。

四、出庭作证提升警察法治观念的理路

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法治观念的提升从根本上说依托于法治思维的养成。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具有严密逻辑性的思维方式,即运用法律来认识、分析和解决问题,以法律为准绳[8]。而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是同一维度的不同层面。有了法律至上的认知,即树立起法治观念,在此基础上训练而来的法律逻辑化的思考方式,即法治思维。同时,法治思维的养成也会反哺法治观念的提升。两者虽在概念上存在区别,但在现实运用中往往具有同一性。通过出庭作证制度来提升警察法治观念的过程大致遵循由具象入抽象这一发生机理,即“警察出庭作证-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观念”。出庭作证是一个贯穿了“庭前准备-庭审实施-庭后保持关注”的系统性过程。身处具体的诉讼程序,作证主体能真切地置身于诉讼各方言说的法律逻辑交相辉映所构筑出的生动具体而又形而上的法治思维宫殿。参与这一制度运行过程,无论是制度环境的客观要求,还是主体深受感染的主观选择,都容易催动主体遵循该环境中的思维习惯而法治思维作为一种价值观、一种方法论和一种逻辑习惯,势必对警察执法观念的改变和法治观念的进一步提升产生潜移默化的推动效果。

(一)出庭作证促进警察权利思维的养成

权利思维的内容就是警察所有侦查行为的开展必须符合法律关于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规定。侦查人员若想避免在法庭上被“拷问”,就必须要在侦查活动中遵循这一规定。这些规定细化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尤其是刑事程序法理念就在于约束国家追究犯罪的行为,保障当事人诉讼程序中的合法权利。因此,权利思维在这里也可认为是一种合法性思维。

任何人出庭作证,其任务都是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但为何对普通证人没有这一法治思维的要求?原因在于,警察是权力的拥有者,权力行使稍有不当就容易侵害诉讼参与人权利,因此,权力主体需要坚持权利思维,在合法权利面前应当让步。这一权利思维也与法治观念相适应,因为任何通过不当行使权力获得的侦查成果经法庭审查认定非法后都会予以排除。这一后果将倒逼警察合法行使侦查权,自觉将侦查权的行使纳入法庭审判的监督之下,从而养成权利思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本身就是一项体现追求程序正义的制度[9]。所以,通过落实出庭作证制度,警察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自身在诉讼程序中身份已经转变这一现实,在思想上接受了这一转变也就产生了培育法治观念的内在土壤。

(二)出庭作证促进警察程序正义思维的养成

以审判为中心,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都围绕审判展开,同时法庭审判能够对侦查活动、审查起诉进行监督制约[10]。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表面上看是警察出庭接受质证,实质上是法庭审判监督制约侦查阶段,这表明法庭有权对侦查程序的开展进行控制。从讯问者变为法庭上的被盘问者,这一转变将使警察意识到自己不再是诉讼程序的掌控者,而是法庭审判的服务者和被监督者,侦查活动要为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而服务,侦查活动的各项内容都要以符合法庭审判标准为要求。

在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背景下,法庭审判本身就是一项体现程序正义的活动,这尤其体现在非法证据的排除上。侦查过程中合法与非法手段界限往往比较模糊,这给一些变相的非法取证留下了空间,因此非法取证仍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一大障碍。一方面,受制于有限定的启动条件,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很难确保应排尽排,另一方面,即使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得以启动,但此时已是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纠正工作所得效益的付出并不一定高于所投入的成本。因此,从效益最大化角度看,警察从一开始就树立起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法治思维,才更能从根本上预防损害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的情况。

(三)出庭作证促进警察证据规则思维的养成

出庭作证势必要求警察熟悉运用证据规则与证据原则的法律思维,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严格规范取证行为,在合法、全面取证的基础上完成工作职责。在需要出庭作证时,侦查人员应自觉将自己的角色转换为证人,承担起刑事案件证人应当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在当前证人出庭率普遍不高的现状下,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还能在社会上带来示范效应。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涉及到的证据规则不局限于庭审这一个阶段。在侦查阶段,警察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应当坚持的主要有全面收集规则、合法收集规则与禁止自证其罪规则,对任何一项证据规则的违背都可导致涉案证据在庭审中无法让法官还原案件事实以及对证据合法性产生质疑,进而需要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又主要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此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还是实现直接言词原则的体现,直接言词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法庭的询问和对方的质证[11]。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会与辩护方对质,而直接言词原则的实现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又具有助推作用,从而进一步升华警察的法治观念。

五、结语

制度引领观念,观念推动制度的实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出庭作证制度的推出,为警察队伍顺应时代要求培育和提升自身的法治观念与法治思维提供了背景支撑和有利环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警察队伍是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应当自觉主动地提升自身法治观念,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注释:

①“一支高素质的法治工作队伍,必须是一支拥有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具备坚守法治定力和厉行法治意志的队伍。各级公安机关创新形式,把民警法治思维培养融入到日常学习工作中。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先后57次组织669名民警、879名辅警系统学习党的十九大以来关于依法治国和执法规范化的有关要求,增强民警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山西省忻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七一北路派出所坚持向培训要警力、向素质要警力,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撰写学习心得体会、人人讲党课等方式,积极组织民警学习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法治理念教育,通过中心组学习、法治大讲堂等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提升民警的法治素养,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参见付静的《强基固本锻造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载《人民公安报》2020年12月9日,第1版。

②“2016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为公安机关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战略提供了纲领性文件;2017 年,公安部召开全国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现场推进会,对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进行再动员再部署;2019 年5月,全国公安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了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绩,对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5月、7月,公安部分别召开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会和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会,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向纵深发展;2019 年12 月,公安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出18项新的工作任务。2020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情况的报告,对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参见陈栩然、付静的《深根固柢,夯实平安中国的法治根基》,载《人民公安报》2020年12月4日,第4版。

③2022 年6月网上曝出“郑州村镇银行储户被赋红码事件”,舆论认为如此操作是践踏法治底线、背弃法治精神(参见秦川的《人民热评:赋“红”一时爽,后果必须扛!》,载【人民网】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2/0620/c1003-32451043.html,2022年6月2日访问)。随后官方问责通报称郑州市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冯献彬对此事负主要领导责任。而冯献彬在郑州公安系统工作近30 年,曾获得郑州市十大杰出民警、全国公安二级英模、河南省政法系统人民满意的政法干警等诸多称号,可谓荣誉等身。然而就是这样一位光环加身的警界英雄在面临社会治理难题时“出了昏招”,未能坚守依法办事的底线。媒体在此事件上多关注权力滥用问题,但行为失范的背后其实还是思维和观念的偏差问题,因为这样一位老警察所接受的各类法治教育不可能说不丰富,不过知识似乎没有转化为思维。

④资料来源于杨泽坤的《公安部:2021 年执法规范化取得新的明显成效累计建成执法办案管理中心2700 余个》,载【中国日报中文网】https://cn.chinadaily.com.cn/a/202201/03/WS61d2d763a3107be497a00656.html,2022年5月30访问。

⑤按2012 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所谓警察出庭作证实际上涵盖了上述三种情况,而第三种情况下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警察法治观念的提升实际上最具冲击力,因为它直接叩问警察是否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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